《编行政复议》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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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编 行 政 复 议,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概述第十九章 行政复议概述第二十章 行政复议范围第二十一章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第二十二章 行政复议的程序,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概述,第一节 行政救济的概念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分类,回到编目录,第一节 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是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的制度。,回到章目录,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分类,一、申诉和控告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三、行政赔偿,一、申诉和控告,概念:申诉,在行政法意义上,是遭受国家有关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处理的公民向国家机关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程序:一般地说,
2、申诉是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意愿表达权。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表达意愿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国家机关,可以采用任何表达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可以在任何时间提起。当然,如果将司法程序中的申诉也包括进来的话,那么它应当遵守司法程序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行政法意义上的申诉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向人大常委会申诉(二)信访(三)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四)向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五)司法程序中的申诉,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1、特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的特点是有固定的申请期限、申请条件和直接的救济手段。2、概念: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受理和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行政诉讼是法
3、律向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有效途径之一,是人民法院依照司法诉讼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制度。三、行政赔偿概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造成损害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和获得法律救济。,目前,我国的行政赔偿救济适用专门的国家赔偿法,而不是适用一般的民事责任法,这是中国行政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发展。,回到章目录,行政复议,1991年,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1
4、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异同,一、相同相似之处1、它们都是第三方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2、审理的对象都是行政争议3、程序的相似性4、被动性,二、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具有准司法性;行政诉讼则是司法性质)2、审理的机关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3、审理的内容和范围不同(具体行政行为附带抽象行政行为,合法和适当,还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具体行政行为,仅审查合法性,不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4、审理的方式不同(书面;开庭)5、审理程序和法律效力不同(一级复议,除终局复议外,复议决定不具有最终法律效力;二审终审,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第一部分 行政复议概述,
5、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2、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要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复议具有准司法性(书面审查方式)。,第二部分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一)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 复议的依据是法律。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在少数民族地区还要依据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职权应当合法。(2)行政复议的依
6、据应当合法。(3)行政复议的程序应当合法。,2、公正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是既要审查合法性又要审查合理性,对不合法的应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对不合理的也要变更,必要时可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显示公正。,3、公开原则(1)行政资讯公开(2)复议过程公开(3)行政复议决定应当送达有关当事人,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4、及时原则(1)受理复议申请要及时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
7、,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2)及时复议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3)及时作出复议决定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4)及
8、时处理复议决定执行中的问题。,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5、便民原则(1)在管辖上,原则上让申请人自己选择。(2)在申请方式上,规定了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两种方式。(3)申请期限充裕。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县及地方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该县级政府负责在七日内转给有关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提供便利,对不会写字不能书面申请的允许口头申请,由复议机关人员作出纪录,申请人签字盖章来作为申请材料。,
9、行政复议申请书(标题)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撤销局字号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的事实和理由:(这一段是整个复议申请书的主体,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将能够说明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不公正以及给你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证据及相关的材料,都实事求是地摆出来)此致*或局(受理你的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名称)如果是公民请亲笔签名或盖上私章,如果是单位别忘了盖上公章年月日,(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1、一级复议制度原则例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0、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二级复议),2、书面复议制度3、复议不调解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只能依法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裁判,合法的予以支持,违法的予以撤销,不当的予以变更,不应进行调解,也不得以调解的方式结案。,4、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例外情形: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
11、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5、被申请人承担举证的制度行政复议法第23条和第28条规定,被申请人承担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举证责任。在法定时间内,如果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机关有权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第三部分 行政复议的范围,一、行政复议范围的确定标准(一)具体行政行为标准(二)违法和不当标准(三)合法权益标准,
12、二、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一)行政处罚案件(申戒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三)许可证管理案件(四)行政确权案件(五)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六)农业承包合同案件,(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行政许可案件(九)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十)行政给付案件(十一)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引发的争议,(二)可申请附带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这些规定是除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1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单独就以上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而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这类规定一并提出审查申请。,二、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的规定,下列事项不可申请行政复议: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公务人员不服应当依法向有关人事监察部门提出申诉。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第四部分 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一、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具体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行
14、政复议机构是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行政复议机构不是行政主体,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上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之间没有领导和监督关系,它们各自对所属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二、行政复议管辖,管辖,一般管辖,特殊管辖,转送管辖,指定管辖,(一)一般管辖 1、部门对政府和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例外: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垂直管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中央垂直管理,即在全
15、国范围内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部门,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另一类是省以下垂直管理,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2、政府对政府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自己对自己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二)特殊管辖
16、,1、谁派出谁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4、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
17、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三)转送管辖,转送管辖是指接受属特殊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不属于自己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到有关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转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必须属于特殊管辖的复议案件;转送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且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四)指定管辖:,1、有管辖权的机关不能行使管辖权。如发生火灾、发生重大人员伤亡等不可。2、发生管辖权异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二、行政复议参加人,(一)申请人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
18、复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况有: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如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二)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6种: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
19、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2、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了派出机关的,对于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3、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了派出机构的,对于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4、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时,该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于该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
20、组织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时,共同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某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但在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该撤销的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三、第三人,(一)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加复议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第三人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第三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并且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行政复议。3、第三人是在行政复议开始后终结前参加复议的。,(二)第三人的种类
21、1、在治安、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或被受害人一方申请行政复议,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2、在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行政处罚复议案件中,同申请人所受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另一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在不服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确权的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是复议申请人,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4、行政机关因越权处罚被申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相同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相互矛盾的几个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其中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
22、参加行政复议。,第五部分 行政复议的程序,一般可分为五个步骤: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一、行政复议的申请,在整个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的出发点。(一)申请复议的条件1、申请人合格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复议期限(一般60日)(三)申请复议的方式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的受理,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1、对于
23、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且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法应当决定受理。2、对于不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3、对于复议申请请求的内容有欠缺的复议申请,依法决定发还申请人并限期补正。4、对于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复议前置)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4、,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行政复议的审理,(一)审理前的准备主要指复议文书的发送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二)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25、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三)审理方式行政复议采取以书面审理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审理方式。所谓其他方式是指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中具体办理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或者采取听证方式,通过双方对争议的事实、法律依据进行质证、辩论,最后由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审查方式。,四、行政复议决定(一)维持决定应符合下列条件: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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