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市场主体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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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经济法的主体,第一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第二章公司法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第五章破产法,第一章 经济法主体理论,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第三节 市 场 主 体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2,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3,4,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2.特征:经济法主体较之民法、行政法的主体,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主体外延的广泛性。第二,主体资格的重叠性。第三,主体
2、形态的多样性。第四,主体能力的差异性。,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依存和受制于所在的经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表明各种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综合展示各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关于经济法主体体系的基本框架,两种模式:(一)“政府市场”框架(二)“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5,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定义:经济法主体资格,又称经济法人格,即一定社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资格。.取得方式:对不同的社会实体或经济法主体而言,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不尽相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经登
3、记注册而取得。)经法律、法规认可而取得。*)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6,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一、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三、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四、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7,一、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概念:经济管理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特征:)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统一性与个别性相结合。)它既是一个整体性的、抽象性的主体,即政府;又是一个在系统内部分工框架中的个别的、具体的经济管理机关。,8,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定义:经济管理机关既可以成为行政法主体,也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可否认为,行政法主体资格
4、是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基础。.立法原则:关于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的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职权法定。第二,权限适当。第三,权责对称。,9,三、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一)双重身份的界定和存在模式现代各国的经济管理主体,都兼有公共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简称所有者)双重身份。两种身份的存在有多种模式:“主从分开”模式“并重合一”模式“并重分开”模式(二)双重身份分开的方式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公共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分开有机关分开和规则分开两种思路。,10,四、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一)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内涵(二)中央地方政府关系的改革(三)地方政府的地位.中央政府集权应该建立在地方政府分权的基
5、础之上,无论是中央政府集权还是地方政府分权都是有限的。2.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关系(四)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框架设计1.我国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传统框架2.重构地方经济管理系统的框架,11,第三节 市 场 主 体,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二、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三、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四、投资者五、经营者六、劳动者七、消费者,12,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市场主体的部门法属性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制度,是实施不同市场主体差别待遇的制度。经济法所确立的各种市场主体的地位都具有特殊性,并且各自只适用于特定范围内的社会实体。(二)市场主体的资格1.一般市场主体资格2.特殊市场主体资格,13,二、市场主
6、体的权利义务配置(一)市场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二)市场主体与政府主体和社会中间层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14,三、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一)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二)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三)多标准并存原则,15,四、投资者(一)投资者的界定投资者一般是指将其拥有的货币、实物或无形财产投入企业,取得出资者所有权,以追求保值增值目标并承担一定风险的市场主体。(二)投资者的资格(三)投资者的类型法人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国有投资者与非国有投资者内资投资者与外资投资者,16,五、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
7、营者”。不同于企业法中的“经营者”(实际上是指“经营管理者”)。我国作为经营者的社会实体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及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事业单位。经营者的资格一般有意志能力、经营范围、财产能力、技术能力几个方面的内容。,17,六、劳动者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劳动者的权利以劳动力所有权为核心,是劳动力所有权的具体展开。劳动者法律地位的确立,应当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劳动者是劳动力资源的载体。二是劳动者是弱者。,18,七、消费者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是弱者”与“消费者主权”的理念消费者权利的制度设计,19,第四节
8、 社会中间层主体,一、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职能二、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三、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类型,20,一、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职能1.内涵社会中间层主体,也被称为非政府公共组织或者机构、准公权力主体。2.特征1)中介性;2)公共性;3)民间性;4)专业性。3.职能1)辅助职能;2)干预与制约职能;3)协调职能。,21,二、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经济法应当从社会中间层主体所参加的多维度的经济关系中,多方位把握其地位。其中,在以下三种关系中的定位尤为重要:1.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主体的关系2.社会中间层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3.社会中间层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22,三、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类
9、型社会中间层主体以组织形式为标准,可分为团体性主体和单元性主体。前者即社会团体,后者表现为事业单位、企业。单元性主体依其社会职能不同,可大致分为社会评价主体、经济调节主体、市场中介交易主体等类别。从职能上对社会中间层主体进行分类,只有相对意义。,23,第二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概述(一)概念 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依其组织形式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特征 1.依法设立;2.以营利为目的;3.具有法人资格。,(三)分类在大陆法系国家,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学理的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不同的种类。1.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方式为标
10、准:)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亦股份公司,指的是将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前者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般无限责任股东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而有限责任股东是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出资者。)无限公司: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资合公司:是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信用基础的公
11、司,以股份公司为典型。)人合公司:指的是以股东个人的财力、能力、信誉为信用基础的公司,以有限公司为典型。)人合兼资合的公司:同时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以两合公司为典型。.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母公司与子公司:按照公司外部组织关系对公司进行的分类。在不同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依附关系时,处于控制地位的母公司,处于被控制地位的则是子公司。母子公司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总公司与分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对公司进行的分类。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受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4.以公司国籍为标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5.以公司
12、组织机构和经营活动是否局限于一国为标准:内国公司跨国公司6.以公司股份是否允许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为标准: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二、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一)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年制定,13年最新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三个司法解释。(二)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是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的结合。.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公司法是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结合。,第二节 公司的一般规定,一、公司登记国家赋予公司法人资格与企业经营资格,并对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加以规范、公示的行政行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一)登记事
13、项 1.名称;2.住所;3.法定代表人姓名;4.注册资本;5.公司类型;6.经营范围;7.营业期限;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思考:超范围经营的法律后果?,(二)登记类型 1.设立登记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经营范围需审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立日期)2.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二、公司章程(一
14、)概念是记载公司组织、活动基本规则的公开性法律文件,是全体股东共同意志的书面表现。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以书面形式订立,由制定人签名盖章。(二)特征 1.是公司的根本准则,是占主导地位的公司内部规章;2.是公司的自治规范:1)公司依法自行制定;2)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规范;3)效力仅及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三)内容 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1.记载事项的分类:1)绝对记载事项:必须记载,否则导致整个章程无效;2)相对记载事项:由法律列举,制定人选择;若该事项违法,仅该事项无效;3)任意记载事项:制定人认为需要规定的事项。2.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5、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3.股份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
16、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四)效力.时间效力:自领取营业执照(公司成立)之日.对公司的效力:1)名称;2)组织机构:产生、权限范围;3)经营范围;.对股东的效力:规定股东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须遵守公司章程,三、公司资本(一)公司资本的概念 公司资本,又称为股本或股份总额,是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股东出资总额。特征:1.由章程确定;2.来源于股东出资;3.资本的财产所有权归公司。(二)公司资本三原则 公司资本的立法原则是指在公司法中有关资本的形成、运用以及与资本相关的公司事务的 立法政策。1.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资本由章程确定并且必须由股东切实
17、缴纳到位后才能登记注册成立;2.资本维持原则:亦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在存续期间应当保持与其资本相当的财产;3.资本不变原则:一经章程和登记注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予以变更。,(三)股东出资制度 1.出资形式:)允许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禁止的形式:不得以股东姓名、信用、劳务、特许经营权、商誉以及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2.出资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非经法律程序抽逃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
18、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前)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
19、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后)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
20、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 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21、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15号)基本案情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机械公司)诉称: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工贸公司)拖欠其货款未付,而成都川交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机械公司)、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路公司)与川交工贸公司人格混同,三个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礼以及川交工贸公司股东等人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
22、川交工贸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0916405.71元及利息;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及王永礼等个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川交工贸公司、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辩称:三个公司虽有关联,但并不混同,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不应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王永礼等人辩称:王永礼等人的个人财产与川交工贸公司的财产并不混同,不应为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川交机械公司成立于1999年,股东为四川省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二公司、王永礼、倪刚、杨洪刚等。2001年,股东变更为王永礼、李智、倪刚。2008年,股东再次变更为王永礼、倪刚。瑞路公司成立于2004年,股东为王永礼、李智、倪
23、刚。2007年,股东变更为王永礼、倪刚。川交工贸公司成立于2005年,股东为吴帆、张家蓉、凌欣、过胜利、汤维明、武竞、郭印,何万庆2007年入股。2008年,股东变更为张家蓉(占90股份)、吴帆(占10股份),其中张家蓉系王永礼之妻。在公司人员方面,三个公司经理均为王永礼,财务负责人均为凌欣,出纳会计均为卢鑫,工商手续经办人均为张梦;三个公司的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如过胜利兼任川交工贸公司副总经理和川交机械公司销售部经理的职务,且免去过胜利川交工贸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决定系由川交机械公司作出;吴帆既是川交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川交机械公司的综合部行政经理。,在公司业务方面,三个公司在工
24、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均涉及工程机械且部分重合,其中川交工贸公司的经营范围被川交机械公司的经营范围完全覆盖;川交机械公司系徐工机械公司在四川地区(攀枝花除外)的唯一经销商,但三个公司均从事相关业务,且相互之间存在共用统一格式的销售部业务手册、二级经销协议、结算账户的情形;三个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区分不明,2008年12月4日重庆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记载:通过因特网查询,川交工贸公司、瑞路公司在相关网站上共同招聘员工,所留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联系方式相同;川交工贸公司、瑞路公司的招聘信息,包括大量关于川交机械公司的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企业精神的宣传内容;部分川交工贸公司的招聘信息中,公司简介全
25、部为对瑞路公司的介绍。,在公司财务方面,三个公司共用结算账户,凌欣、卢鑫、汤维明、过胜利的银行卡中曾发生高达亿元的往来,资金的来源包括三个公司的款项,对外支付的依据仅为王永礼的签字;在川交工贸公司向其客户开具的收据中,有的加盖其财务专用章,有的则加盖瑞路公司财务专用章;在与徐工机械公司均签订合同、均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三个公司于2005年8月共同向徐工机械公司出具说明,称因川交机械公司业务扩张而注册了另两个公司,要求所有债权债务、销售量均计算在川交工贸公司名下,并表示今后尽量以川交工贸公司名义进行业务往来;2006年12月,川交工贸公司、瑞路公司共同向徐工机械公司出具申请,以统一核算为由要求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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