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业务培训资料》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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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 村 信 用 社结算业务基础知识,手握手的承诺,心贴心的服务,支付结算的定义,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支付结算工作的对象,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2、 银行不垫款,支付结算的票据,支付结算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支付结算的票据包括: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支票。,支付结算的形式,支付结算种类,票据的定义,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基本规定: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用于支取现金。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
3、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背书必须连续。,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出票金额;4、付款人名称;
4、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基本规定:支票分为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和普通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项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
5、支票。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
6、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支票挂失付款单位如遗失已签发的支票,应立即填具支票挂失申请书或具备正式公函,向信用社挂失止付。开户信用社经查明该支票确未支付后予以挂失。若收款单位将收进支票遗失,应填具挂失申请书或具备正式公函,经付款单位盖章证明后,到付款单位开户行挂失止付,其处理手续同上。在挂失止付前如已被支取,由遗失单位自行全部负责。但挂失止付后,误付已挂失支票时,信用社
7、应负责任。对印鉴齐全,但未填日期、收款单位、用途和金额的空白支票,不可挂失。,“支票遗失声明”不具法律效力,电视、报纸上经常见到的一些“支票遗失声明”如“某单位于某月某日不慎被盗(或遗失)空白支票张,号码为,特此声明作废”等广告。关于“遗失声明”的诉讼纠纷也时的发生,此类诉讼纠纷中、银行、信用社、商店等是否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无法律条文规定遗失空白支票可以登广告申明作废,“遗失声明”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支票在流通中,只要要素具备,执票人不必证明取得支票的原因,便可直接使用。至于执票人的支票是偷来的还是拣来的,银行和信用社既不受理挂失,更谈不上承担赔偿责任。从民法和经济法的有关规定来看,遗失声
8、明启事的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此类纠纷中,遗失支票的单位与银行、信用社、商店等之间以支票方式形成的金融关系属于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行为的中心内容是:只要盖上专用财务章和会计人员章,填写要素齐全的支票,执票就可到银行、信用社领取相应现金或进行对转账结算的办理。根据我国民法和经济法规的有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就具有法律效力,行为人非以法律的规定或者取得双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须更改必须在双方的协商之后,一方更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另外,转账结算是指通过银行、信用社清偿有经济往来的单位之间相互的债务。银行、信用社办理结算在其中只起到中介作用,等于是个“二传手”,银行、信用社无权利
9、也无义务在结算过程中为客户垫付资金。,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委托日期;9、汇款人签章。汇兑凭证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
10、一的,银行不予受理。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汇兑业务的规定,汇兑凭证上记载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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