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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一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主体,也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第一,经济法主体是由经济法赋予法律资格的社会实体。第二,经济法主体是存在与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主体。第三,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经济法主体的特征:第一、主体外延的广泛性。第二、主体资格的重叠性。同一社会实体往往同时参加多种经济法律关系,而分别具有不同的主体资格。第三、主体形态的多样性。第四、主体能力的差异性。不同主体在经济能力,认知能力,信息能力,技术能力或控制能力等方面存
2、在差别。为实现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实质公平,在立法上实行倾斜政策。,关于经济法主体学说很多 谢次昌教授把经济法主体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并认为这两种主体的划分是相对的。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主体应分为经济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实施主体。漆多俊教授的几种分类方法里,有一种是把经济主体分为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单飞跃教授以经济权利、社会自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为标准归纳出三大法主体群,即市场、社会、国家,其中市场主体按经济标准分为企业与消费者两类。李友根认为经济法主体可表述为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王全兴教授提出了“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层框架。,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一)政府市场框架 在现代
3、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可以说是规范政府与市场互动之法。因此,经济法主体体系可设计为政府市场框架。理论基础:经济学领域,基于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相联系;法学领域,私益与公益,私法与公法划分。现实基础:许多制度设计都是以政府与市场两个层次展开的。如政府与企业由合一走向分开,一直是经济立法关注的主题。,(二)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在政府市场框架互动过程中,派生出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社会中间层,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出现,既履行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股民两层框架有局限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已出现
4、政府与市场之间不足以互补的现象,政府不足以弥补市场的不足,市场不足以弥补政府的缺陷。三层框架的理想模式:社会中间层有相对独立的地位,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与市场通过社会中间层制约政府的力度均衡。,三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一)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概念 经济法主体资格,亦称经济法人格,即一定社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资格。(二)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1)宪法。宪法对国家机关在国民经济管理中的职权,地位,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济组织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所作的原则性规定,是这些主体取得经济法主体的基本法律依据。(2)国家机关组织法。如国务院组织法(3)有关经济立法
5、。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4)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三)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规定或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这是国家机关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主要方式。(2)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少数企业需如此取得主体资格。(3)经登记而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4)经法律、法规认可而取得。如公民只要取得劳动者、消费者的条件,就当然是劳动消费者资格。(5)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经济法主体,如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只要符合章程的规定,就取得企业内部关系主体资格,农民签订承包合同,就成为农村土地承包户。,第二节经济管理
6、主体,一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 经济管理主体,即经济法主体体系三层框架中的政府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特征有(1)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经济性体现在经济管理主体的管理对象和管理手段上;经济性体现在管理的目标上。(2)同一性与个别性的结合。在经济管理系统中,各个经济管理机关都是代表国家实施的行为,目标、规则等统一,各个经济管理机关又有各自的目标,职权与职责。,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关于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的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职权法定。(1)职权授予法定,经济管理机关的经济职权,都必需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授权资格的国家机关应该按
7、照法定形式予以授权。(2)职权内容法定。职权的种类与范围受到法律严格限制。(3)职权行使法定。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程序要符合法定要求。第二,权限适当。对市场主体来说,“法不禁止即为自由”,对经济管理主体来说,“法不授权不为自由”。第三,权责对称。,三 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一)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存在模式现代各国的经济管理机关,都兼有公共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双重身份。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管理的领域不同。公共管理者,管理的范围不受所有制限制,而所有制管理的范围只限于国有资产的运行和占有国有资产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2)管理的目标不同。公共管理者应当追求政治、经济、社会等多重目标。而资
8、产所有者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应当追求保值增值目标,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应当追求非营利性的使用效益。(3)干预方式不同。公共管理者以公权介入的方式干预市场,相对于市场交易者和竞争者是局外人;所有者利用资产进入市场,不仅是干预者还是交易与竞争的当事人。,(二)双重身份分开的方式 机关分开:是指将执掌公共管理者职能的机关与执掌所有者职能的机关分开,将原各经济管理主体的所有者职能剥离出来,转移给独立设置的专门机关,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难题有(1)国有资产的重要地位还有巨大的数额,决定了需要一个强有力的 专门机关来执掌所有者职能。(2)现代国家职能呈细化与融合并存,且新职能不断增多的趋势,只按照机关分开的思路
9、来进行职能分开的设计,会导致机构膨胀,且不利于职能的融合。规则分开:是指公共管理者职能和所有者职能分别设立各自不同的运行规则。,第三节 市场主体,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不存在市场主体,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培育市场主体。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所编的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和政策(1992-1996)就“市场主体”单列一编,这表明“市场主体”一词已由学术术语演变为具有特定内涵的法律概念。,市场主体的资格 市场主体的资格有一般市场主体资格和特殊市场主体资格之分。一般市场主体资格是指从事各种市场活动都必须具
10、备的资格,适用民法中民事主体制度。特殊市场主体资格是指进入特定市场,从事特定项目、行业、地域、场所等的交易和竞争的资格,它是社会实体之市场准入资格的限制。特殊市场主体资格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地域限制。(2)经济领域限制。如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建筑市场等都必须有各自特殊的条件。(3)主体职能的限制。每种市场主体除了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特殊资格。,(4)所有制限制。法律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的界定和社会责任的安排,有不同于非国有企业的特殊要求。(5)资本来源国的限制。如法律对外资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和优惠待遇的规定,有别于内资企业。(6)法律制裁限制。如会计法规定,
11、严重违反会计法规和财务纪律的会计人员被撤职后不得再担任会计工作;律师法规定,受过刑事处分(过失犯罪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能取得律师资格。一般市场主体资格的法律渊源来源于民法。特殊市场主体资格的法律渊源来源于经济法和民商法。,二、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一)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首先要固定市场主体类型,将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化的含义包括(1)名称固定化。如经营者与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2)内涵特定化。应将不同名称所表示的市场主体的法律特征固定化。(二)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 任何一种市场主体类型的确立,都反映了国家对这种市场主体进行干预
12、的特定目的,往往基于某种特定目的而肯定某种新的市场主体类型。如基于反垄断、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扩大就业等目的,确立了中小企业;基于发展高新技术目的,确立了高新技术企业。,(三)多标准并存原则 市场主体类型的法定化有必要选择下述标准(1)以组织形式和担责方式为标准,划分为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2)以市场主体的职能为标准划分,划分为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和消费者;(3)以经营规模为标准划分,划分为大企业、中小企业;(4)以所有制为标准划分,划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5)以投资来源为标准划分,划分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6)以所处竞争状态为标准划分,划分为垄断企业、非垄断
13、企业;(7)以社会责任大小为标准,划分为公益性企业、商业性企业。在不同国家和不同社会经济体制中,划分标准的选择是不尽相同的。,三、投资者(一)投资者的界定 广义的投资者包括直接投资(狭义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一般指营利性投资,即追求保值增值目标的投资,国有资产投资中还包括非营利性投资(通常称为投入)。以下都取直接投资,在此意义上,投资者一般是指将其拥有的货物,实物或无形财产投入企业,取得出资者所有权,以追求保值增值目标并承担一定风险的市场主体。特征有:(1)是资本经营者而非商品经营者;(2)取得的是出资者所有权而非债权;(3)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二)投资者的资格(1)投资方向和领域。国家
14、垄断行业,非国有资本不得投资。非国有资本的投资领域,国家分别有鼓励、允许、限制、禁止投资的不同规定;(2)投资数量或额度;(3)出资形式。(4)投资方式。国有企业资产不得投资于期货;(5)其他方面。如根据我国证券、期货管理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进入者,在一定期间或永久地不得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三)投资者的类型 1、法人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这两种投资者在投资范围、风险责任等方面不尽相同。如个人投资者可投资与合伙或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而法人投资者只能投资与公司和承担有限责任。2、国有投资者和非国有投资者。国有投资者包括国有法人投资者和国家投资者。非国有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投资者和非国有
15、法人投资者。3、内资投资者和外资投资者。外资投资者仍然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五、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依法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我国作为经营者的社会实体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及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事业单位。经营者的资格有:1、意志能力。2、经营范围。关于经营范围控制宽严度的选择,主要表现在;(1)经营范围的事前控制。对于不需要特殊管制的竞争性行业,可采取宽泛的经营范围控制,甚至在经营范围登记时实行“零经营范围”,而在垄断行业和需要特殊管制的竞争性行业,经营范围应当从严控制。,(2)超越经营范围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42、49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16、从事经营,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应对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追究责任。经营范围在法律效力上具有刚性。合同法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除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0条说明,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而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满足市场
17、经济中经营者自主经营、有效竞争的需要,经营范围的法律效力应当由刚性向弹性转化。3、财产能力。(1)企业必须有依法能够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财产;(2)企业必须拥有依法能够归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3)企业必须拥有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财产。,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第126条: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第127条: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
18、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4、技术能力(1)企业的设立,须具备技术方面的条件。(2)企业要取得从事特定的某种生产经营业务的资格,须在技术方面具备与该种业务相适应的特定条件。如企业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必须具备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特定条件,尤其是技术条件。(3)企业等级的确定,须以企业在技术方面所具备的条件为主要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
19、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六 劳动者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公民成为劳动者的条件有:1、年龄条件。2、健康条件。3、智力条件。市场经济和现代法律要求劳动者资格平等性。就业促进法(草案)64条规定,严厉禁止和惩处就业歧视;从源头上增加和促进就业机会;就业促进成为评价地方政府的核心指标。劳动者的权利有:自由择业权;自主支配劳动力的人身自由权;劳动力的投资权(体现
20、在劳动力的分红、职工持股等)。七 消费者(略),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一、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职能 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起中介作用的主体。特征有:1、中介性。市场主体之间的中介,也是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中介。2、公共性。它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以提供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为职能,其行为具有公信力。3、民间性。它独立于政府系统之外,属于民间组织或机构,可以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甚至是企业组织。4、专业性。每一类社会中间层主体都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一般是对某一特定公共领域的专门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职能有:1、辅助职
21、能。为辅助政府干预市场服务,主要是受政府委托,对企业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查证核实;对市场主体向社会公布的各种经济信息进行核实并发表客观公正的核实报告;协助政府拟订行业规范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为市场主体提供培训,信息等方面的服务。2、干预与制约职能。对市场主体的干预,如资产评估机构对设立中的公司资本金的评估。对政府主体的制约,主要是通过参与政府决策,监督政府行为,反馈市场信息来影响和制约政府的行为。3、协调职能。协调单个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利益集团之间、市场主体和政府主体之间的关系,以降低交易费用。,二、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一)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主体的关系 1、社会中间
22、层主体独立于政府主体。主体资格上为独立的法人,经费上独立筹集和运用,组织上自我建构,内部人员上自主安排,活动上自行组织。社会中间层主体独立法律资格,可以避免社会中间层沦为政府的附属物。2、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主体合理分工。(1)优势互补的原则。(2)承受力原则。哪些政府职能可以让渡,取决于社会中间层主体在既定的社会经济机构中所具有的承受能力。(3)非均衡原则。在不同领域,政府主体与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分工内容和分工程度都不尽相同。,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08条 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
23、定。第109条 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48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04年证券法第48条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依据
24、法定上市条件和交易所上市规则对证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属于自律管理。经审核同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与上市申请人签订上市协议,通过上市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上市申请人对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按民事关系处理,3、社会中间层主体受政府监督。社会中间层自身也有缺陷,它所代表和维护的主要是一定群体或集团的利益,其行为中蕴涵有不正当竞争、垄断的因素,因而需要政府把握全局,对社会中间层进行监督。4、社会中间层主体辅助政府干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社会公共干预系统由政府干预和社会中间层主体干预构成,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干预处于辅助、从属、服务于政府。如证交所依证券法、行政法规制
25、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5、社会中间层主体制约政府干预。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制约,有助于防止政府主体对市场主体的单向控制。制约有:对立法和公共政策提出异议,参与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听证,对政府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支持市场主体提起行政诉讼等。,(二)社会中间层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1)民事关系。如资产评估机构与接受评估的市场主体以合同形式确立的资产评估关系。不过,与一般民事关系有不同,特别是意思自治受到限制。(2)市场化监管关系。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机构,根据客户委托和有关国家机关委托或指定,对有关单位进行验资、查账、清算等业务,具有市场化监管属性。(3)宏观调控关系。如
26、国有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发放贷款。(4)社会保障关系。在西方福利经济制度改革中,一些国家将一些社会保障项目交给非政府自愿机关、工人合作社和其他社会团体承担。,社会中间层与做作为成员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有:(1)自律关系。社团成员依据法律和社团章程,享有自愿加入和退出社团的权利;社会团体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章程规定的情形与方式,约束其成员的行为,如对违反自律规则的成员,实行市场禁入,取消资格等。(2)保护关系。社会团体可对其成员提供近凭个体无法达到的权益,并负有代表和维护其成员合法权益的义务。,(三)社会中间层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 各种社会中间层主体,他们之间一般有分工、合作和制约等多重
27、关系。如消费者协会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之间,消费者协会通过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调查、调解消费者投诉事项;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等方式保护消费者。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则作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中立者,通过对产品质量的抽查、检验、鉴定等方式保护消费者。消费者协会在履行保护消费者职能时,需要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的抽查、检验、鉴定的结论为依据;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的检查监督,也需要消费者协会的支持。,三、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类型(一)团体性主体 团体性主体,即具有社会团体资格的主体。它由同类别的市场主体组成,包括工商业者团体(商会、同业公会、证券业协会
28、等)、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等。团体性主体除具备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非营利性。可以有利润,但利润不是用于组织内部成员的分配而是用于实现其职能。(2)民主性。成员之间的平等性,加入或退出的自愿性,决策的民主性。(3)自律性。(4)互益性。成员间互益,团体性互益,与消费者互益。(5)公约性。团体性主体以章程作为其设立和活动的基础,市场主体的加入,都必须以承诺接受章程约束为前提。,第162条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第一百六十三条 证券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29、理机构备案。第一百六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二)单元性主体 1、社会评价主体 社会评价主体,是指
30、依法成立,并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委托人或社会提供社会评价服务的组织。社会评价服务,是指具有社会评价职能的主体所提供的关于市场主体的产品、服务、资产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等级、价值、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服务。按照业务内容划分,社会评价主体有(1)法律服务行业。(2)会计服务行业。(3)评估服务行业。包括有形与无形资产评估。(4)合格评定行业。(5)工程造价咨询行业。(6)价格鉴证服务行业。(7)其他。,社会评价主体除具有社会中间层主体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公证性。社会评价主体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提供具有公信力的鉴定或证明等评价性文件。(2)中立性。社会评价主体是
31、独立于政府之外,依法自主运作的独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按合同接受政府的委托任务,但不能成为政府的附属机构。(3)专业性。社会评价主体一般拥有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专门从事政府许可的特定专业服务。,2、经济调节主体 经济调节主体,是指依法成立的运用其货币经营、资本经营等业务,以配合政府宏观调控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的特殊企业或事业单位。主要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资产投资机构等。政策性银行系指那些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我国 于1994年相继建立了国家开发银行(1994年3月17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11月8日)、中国进出口银行(1994年7月1日)三家政策性银行。,3、市场中介交易主体 市场中介交易主体,是指依法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包括有经纪人及经纪公司、职业介绍所、人才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所、拍卖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有以下属性(1)媒介者。(2)代理者。(3)服务者。(4)监督者。市场中介交易主体的多重法律地位,决定了国家必须对中介市场实行特殊的准入制度,对市场中介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实行严格管理,对市场中介行为实行严格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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