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司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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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七章 经济司法制度与经济仲裁制度,一、经济司法概述二、经济审判三、经济检察四、仲裁法律制度五、案例六、问题思考,2,第一节 经济司法概述,一、经济司法的概述 经济司法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审理和监督经济案件的活动。我国的经济司法制度,包括经济审判制度和经济检察制度两个方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国家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不能行使。我国目前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性质不同,它是国家检察机关,是为了监督法律的统一实施而专门建立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目前行使检察权的法律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
2、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3,二、经济司法的任务和作用 我国经济司法的任务是:通过经济审判活动,依法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和涉外经济纠纷案件,调整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经济关系,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中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通过经济检察活动,打击贪污受贿、走私贩私、诈骗、玩忽职守、偷税抗税等经济犯罪活动,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不受侵犯,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康发展。加强经济司法,一方面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法律监督,另一方面,可适应新形势下经济检察和经济审判任务的需要,加强检察院和法院的内部
3、改革和建设,改善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抵制非法干预,从严制院,保持内部的清正廉洁,提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4,三、经济司法的原则 经济司法具有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同的一些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等。它还具有一些自己特有的原则:1.当事人经济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经济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人、被告人、上诉人、被上诉人以及申请执行人等)无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集体企业,乃至个体经营户,在经济诉讼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诉讼权利也是平等的,不允许任何一方优于另一方。在特定情况下,经济司法
4、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具有不平等性。经济法属公法,经济诉讼中国家审判机关以国家利益为主导,对与国家利益相矛盾的利益不予保护,这是经济诉讼与民事诉讼的重大区别。,5,2.着重调解的原则。诉讼过程中的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在分清是非的前提下,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协议达成后,应制作调解书。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及时判决,不能久拖不判。3.加强调查研究,密切与有关单位配合的原则。调查研究对于我们开展经济司法工作十分重要。不仅在开展司法工作的初期要向有关经济部门调查,研究各个方面存在的矛盾和不断变化的情况及其规律,了解和熟悉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做
5、到心中有数。同时要在办案中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认真查实案情,正确运用法律。在结案后也还需要注意必要的回访调查,研究办案效果和各方面的意见。,6,第二节 经济审判,一、经济审判概述(一)经济审判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审判从广义上讲,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的活动。从狭义上讲,是指人民法院对国内经济纠纷案件和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判决的活动。本教材这仅从狭义的角度概述经济审判,即经济审判是指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和专门经济审判机构对国内经济纠纷案件和涉外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7,(二)当前经济审判工作应注意解决的几个问题 第一,应注意审理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出现的、
6、反映新的经济关系和改革发展趋势的新型案件,调整和扩大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提高审判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的质量。第二应进一步明确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第三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坚决执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从全局出发,坚持依法办案,维护法制的统一,对本地当事人和外国的当事人一视同仁,敢于打破地方关系网,敢于排除各种干扰。,8,二、经济审判的案件管辖 经济审判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种。(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民事诉讼法规定:1.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
7、法令由规定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三类民事纠纷案件: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其中第三类,如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3.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主要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争议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主要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争议案件;或者认为应当有自己一审的案件。,9,(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依据和遵守了以下原则:1、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
8、事权益;2、便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3、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4、便于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5、考虑了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负担的均衡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纠纷案件地域管理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住所地一般理解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10,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下列民事纠纷案件实行特别地管辖:1.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2.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3.票据纠纷案件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9、管辖;4.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5.侵权纠纷案件有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11,7.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碰撞发生低、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8.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到达地法院管辖;9.共同海损纠纷案件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合同纠纷案件同时实行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
10、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的、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共同地域管辖,即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所在地、经营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12,(三)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属
11、于专属管辖的诉讼的有以下三类: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3,(四)移送和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管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在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14,五、民事审判的程序 总的说来,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12、的程序进行,对于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由于经济庭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由具有不同的特点,在审理时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起诉的审查和受理;调查;调解与审判;执行、回访和建议。,15,第三节 经济检察,一、经济检察概述 经济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行使检察权的活动。经济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按照法律规定,在经济领域内进行检察工作。对于属于其管辖之内的经济案件,依法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并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
13、。,16,经济检察的作用在于:第一,依法查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通过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尤其是抓办大案要案,可有力地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犯罪活动。第二,通过办案帮助发案单位进行整顿,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预防犯罪的发生,追回被贪污、诈骗的款项,恢复和促进生产的发展。第三,通过办案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执行经济法律、法规,加强廉政建设,使经济检察成为端正党风和净化社会风气有力的和有效的措施。,17,(二)经济检察机构 我国的经济检察机构,是人民检察组织机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检查厅
14、,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的经济检查处、经济检查科等等。此外,还设立了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森林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它们主要是承担经济检查任务的机构。但是,目前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对军事检察院以外的其他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未作具体规定。所以,对专门检察院机构的设置将根据实际需要而决定。经济检察院机构是在经济领域方面对经济法律和经济法规的实施进行法律监督,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经济法律和是否正确执行经济法律进行检查和监督。它不同于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政府的监察部门。由此可见,我国的经济检察机构,实际上是同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作斗争的专门机构。,18,三、经济检察的受案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22类,其中由地方人民检察院的检查机构受理的案件有以下9类:(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依法从事业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案件。(二)违反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案件。(三)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19,(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或者向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案件。(五)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 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
16、(六)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案件。(七)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 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八)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以营利或获取其他非法收入为 目的,假冒其他企业已注册的商标的案件。(九)经济检察机关认为需要由它直接受理的其他经济犯罪案 件。,20,四、经济检察的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经济犯罪案件,属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一般由经济检察机构自己立案、侦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而不必移送刑事机构审批,只要直接报送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审定即可。其他办案程序如下:(一)检察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国家工作人员的材料,经过审查,认
17、为属于管辖范围,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后,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二)对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要组织专人负责侦查。侦查过程中对主要犯罪事实查清,可能判处徒刑,有逮捕必要的人犯,经检察长批准,予以撤消案件。,21,(三)案件侦查终结后,要提出起诉、免于起诉或者撤消案件意见,由检察长审查决定。凡决定起诉的案件,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审定后,将起诉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对免于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制作免于起诉的决定书交被告人及其所在单位。如被告人在押,应立即释放。,22,第四
18、节 仲裁法律制度,一、仲裁的概念及特征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方作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仲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仲裁是一种灵活、便利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仲裁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仲裁的客体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一定范围的争议;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1994年8月8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仲裁制建设上的一个里程碑,是继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解决经济纠纷的又一个重要法律。对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
19、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3,二、仲裁法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一)仲裁法适用范围 仲裁范围指的是哪些纠纷可以申请仲裁,解决可仲裁性的问题。依据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上述纠纷以仲裁解决时,适用仲裁法。此外,仲裁法规定下列情况不适用仲裁法:1不能以仲裁方式解决的纠纷,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2.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24,(二)仲裁法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
20、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2.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保障仲裁能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3.仲裁依法独立进行的原则。仲裁机构在进行仲裁时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的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除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消或者不予执行的情形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再申请仲裁或者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5,三、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协会(一)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与组建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
21、、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上述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必要的财产;(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4)有聘任的仲裁员,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经济实际工作经验的人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26,2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
22、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从事审判员满8年;.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有高级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 名单。3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书关系。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27,(二)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员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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