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基本原则》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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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贯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税收社会政策原则,西方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始于17世纪,首次提出税法基本原则的是英国的威廉配弟,他认为税收应尽量公平合理,对纳税要一视同仁;税收负担要相对稳定,不能超过劳动者的承受能力;征税时间要选择适宜等,因此提出赋税的“公平、简便、节省”三项原则。而德国的学者倏士第发展了威廉配弟的思想,他提出自愿纳税、合理征税、平等征税、依法征税、低费征税、便捷征税等六原则.18世纪末至19世纪上半叶,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反对
2、国家干预,要求自由竞争,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是亚当斯密,他在国家论中阐明政府充当经济生活的“守夜人”,应尽量限制国家的职能,削减政府支出和税收收入的观点。,他认为臣民应尽其力资助政府,依其在国家保护下所获收入的比例作为负担,向政府纳税,而且所纳税额必须确定,不得任意改变;赋税交纳的日期和方式要给纳税人最大的便利,所征赋税尽量收入国库。亚当斯密将之归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为:“平等原则”、“确定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费原则”。到了19世纪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矛盾的加深,贫富分化越来越严重,客观上需要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某些“改良”,西方一些学者提出了些“社会政策”,基于此,德国的阿道夫瓦格纳(Ado
3、lf Wagner)提出税法的四大原则,即“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正义原则”、“税务行政原则”。,20世纪以后,资本主义社会矛盾日益加剧,尤其是19291933年是经济大萧条的出现,自由竟争说受到严重的挑战和质疑,国家不仅是“守夜人”,而应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干预经济,即所谓的凯恩斯主义的出现,提出了税法的基本原则应是保障财政收入原则,宏观调控原则等。西方税法的基本原则归纳为以下四大基本原则:(1)税收法定原则,(2)税收公平原则,(3)社会政策原则,(4)税收效率原则。,在历史上,税是促发民主宪政的导火线。无论是1215年的大宪章还是1776年开始的独立革命,都和税有着不
4、解之缘。英国议会民主正是在和国王争夺征税权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而“无代表则不纳税”(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则准确表达了美国独立革命者(也是稍后的立宪者)对民主自治的追求。可以说,人民对税的控制就是现代民主的代名词。税收的课征必须基于法律的依据才能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就不能征税。“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不为罪)”与“税收法定主义(无承诺不课税、法无明文不征税)”,通常被视为现代法治的两大枢纽。,1、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确立,税收(宪)法定的理念最早是在英国大宪章中所初步确立下来的。1215年,英王约翰王为了筹集军费,横征暴敛,引起了英国贵族、教士以及城
5、市市民广泛不满。他们联合起来,发动了武装反叛,迫使约翰王在内忧外患的夹击下签署了限制国王权力的大宪章。大宪章规定,在征得“全国一致同意”外,国王不得 课征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大宪章的基本历史意义就在于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主权者征税必须受限于法律和人民同意的双重约束,从而开启了宪政与税收历史关联的先河。,之后,在1628年通过的权利请愿书中,又有进一步的规定:“没有议会的一致同意,任何人不得被迫给予或出让礼品,贷款,捐助,税金或类似的负担”,从而正式在英国的宪章性法律文本中确立了税收(宪)法定主义。1688年英国的“光荣革命”胜利后,英国国会制定的权利法案中又进一步重申:“国王不经国会同意
6、而任意征税,即为非法”。至此,税收(宪)法定的基本政治原则已经确立下来了。,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开启了制度化约束王权的新篇章,人身权和财产权:现代文明的根基大宪章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等地位之人依据这块土地上的法律做出合法裁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形式的损害。”该条确立了非经合法审判,不得被逮捕、监禁及其他形式的伤害等人身保护权,由此,英国国民的人身权利逐渐被确立起来。大宪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余等之巡察吏或管家吏,除立即支付价款外,不得自任何人之处擅取谷物或其他动产,但依出售者之意志允予延期付款者不在此限。”该条规定对国王及其下
7、属侵夺民财进行了约束,是对财产权的确认。可以说,英国宪政的发展史,就是英王和贵族、平民围绕着是否遵守大宪章而展开的斗争史。,印花税“半夜鸡叫”凸显法定原则失灵,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在我国,从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始,才逐步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即该法第3条第1款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把股民们至今记忆犹新的“530”事件,称之为“半夜鸡叫”,非常贴切和形象。因为,公众在不知情的背景下
8、,财政部于去年5月30日凌晨12点,突然宣布印花税税率由1上调至3,一时间,股市狂跌,股民叫苦不迭。拿印花税来讲,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税率由1上调至3,应由法律进行规定,或者由法律制授权国务院规定,但在2007年印花税政策变动时,我们根本未见到任何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授权,而是由财政部擅作主张,自我授权进行税率调整的,显然,震惊中外“530”事件,凸显税收法定原则严重失灵。,2、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政府课税权法定纳税义务法定征税要素法定征税程序法定税收行政行为法定,(1)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该原则要求纳税人、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课税要素必须且
9、只能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即只能由狭义上的法律来规定税收的构成要件,并依此确定主体纳税义务的有无及大小。在税收立法方面,立法机关根据宪法的授权而保留专属自己的立法权力,除非它愿意就一些具体而微小的问题授权其他机关立法,任何主体均不得与其分享立法权力。税收法定主义同刑法上的罪刑法定主义的法理是一致的,凡涉及可能不利于国民或加重其负担的规定,均应严格由人民选举出来的立法机关制定,而不应由政府决定。,全国人大该收回“税收立法授权”了,在中国,人大通过的税收法律,仅有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车船税法。就是说,只有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以及车船税是由人大立法的,其他的税收,其征收依据
10、则是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决定废止25年前对国务院的税收立法授权 2009-07-06,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决定废止25年前对国务院的税收立法授权;法学专家认为亦应废止24年前人大对国务院的更广泛授权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年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废止的这项授权是在1984年9月18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上通过的。国务院在当时提请授权的议案中陈述的理由是:鉴于目前城市经济体制正在改革,经济形势发展很快,包括产品税、增值税等几个税收条例(草案)尚须在实践中逐
11、步完善;因此,提请授权国务院以草案的形式发布试行。待执行一段时间之后,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正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完成立法手续。,不过,在1985年,全国人大又做出了另一项更广泛的授权,即国务院可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对于废止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解释说,依据1985年的此项授权,国务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税收暂行条例,这个授权决定已将1984年的授权决定覆盖。而1984年的授权决定主要是解决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工商税制的问题。换言之,此次废止的只是1984年的授权决定,1985年的授权决定依然有效。,2000年通过
1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同时,立法法还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以及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有关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对立法法以上条款,有法学专家分析认为,同一部法律前面规定了专有的税收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后面又规定可以转授,并且未规定转授的范围,存在立法上的逻辑漏洞。,全国人大1985年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以来的20多年里,国务院(或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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