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专题研究》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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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法专题研究,离婚法之历史沿革,一、夫权制度下的“片意”离婚自由罗马法的有夫权婚姻中国古代的“七出”、“三不去”,二、欧洲中世纪的禁止离婚主义及其影响1、婚姻神圣性的绝对化与禁止离婚主义基督教婚姻观的核心是婚姻的神圣性与不可离异性。婚姻是一种圣礼,标志着基督与教会结合的一种宗教性契约,是不可解除的和永恒的。宗教改革和婚姻还俗运动之后,宗教婚逐渐为法律婚所代替。马丁路德提出:婚姻是“世俗之事”,没有不可离异的必然性,应该尊重“人的权利”。他在圣经中寻找准许离婚的根据,认为通奸和恶意遗弃应当作为离婚的原因。,禁止离婚主义可以从制度上禁止一切离婚,但却无法禁绝现实社会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破裂和破裂
2、之后摆脱婚姻束缚的要求。对此,教会不得不作出妥协,创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别居制度,以缓和法律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三、限制离婚主义到自由离婚主义的跨越1、限制离婚主义的发展(1)有责离婚主义早期的离婚立法将离婚的理由限制为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如重婚、通奸、遗弃、虐待、企图杀害对方或一方受刑之宣告等。故学者称之为有责离婚主义,又因各国离婚立法列举的可归责于当事人的离婚原因均为各种过错,故又称之为过错离婚主义,因此类离婚必须经过诉讼程序,亦称诉讼离婚或裁判离婚。有责离婚主义视离婚为惩罚有过错一方的手段。,(2)无责离婚主义出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理由,亦可请求离婚,如生理缺陷、重大不治之症、生死不明、
3、分居达一定期限等。无责离婚也称之为目的主义,即因客观原因而非当事人的主观原因致使婚姻的目的无法达到,法院亦应准予离婚。当事人双方均可提出离婚。离婚理由的立法模式由列举主义向例示主义发展。,2、当代自由离婚主义的产生及其发展趋势(1)自由离婚主义与破裂主义离婚标准当代自由离婚主义的特征是尊重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无过错离婚理由取代过错离婚理由。以无责离婚主义取代了有责离婚主义,将“婚姻无可挽回的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故也称之为破裂主义离婚标准。破裂主义离婚标准就成为各国离婚立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但完全实行破裂主义离婚标准的国家并不多见。,无过错离婚之法定离婚理由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实行抽象
4、的破裂主义 二是推定破裂主义 三是兼采破裂主义与有责主义 自由离婚主义是典型的平权离婚主义,其实质是由对离婚行为的道德评判向道德中立转变。,(2)自由离婚主义的发展趋势 从各国离婚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在逐步推广和完善无过错的破裂主义离婚标准,保障自由离婚的同时,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离婚自由的衡平机制,强化对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和子女利益的保护和救济手段,在制定国家的家庭政策和法律规定时,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离婚的社会成本。法律应当关注的是: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理并能在正义和自由中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四、我国当代离婚制度之发展与现状1、1950年婚姻法彻底废除了封建主义的离婚制度,建立起一套全新的离婚
5、制度,确立了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1)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离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也可以离婚(第17条)。(2)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第23条)(3)离婚后,一方如未再行结婚而生活困难,他方应帮助维持其生活(第25条)。(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要注意的是:法律文本与现实间的差异,离婚实际上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黄宗智:离婚法实
6、践构成了可称之为“毛主义法律制度”的核心,是当代中国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最具特色的部份。双方共同请求离婚的案件中,尽管有一部分被法院驳回,但大多数获得了许可。单方请求的离婚案件:五十年代初期的法庭调解执行得相当宽松。到了五十年代末,旧式的“封建”婚姻被认为已大体废除。在六十和七十年代,调解成为非常严格的程序要件,对于有争议的离婚请求,法庭一般全都驳回,而着力于“调解和好”。,案例:1965年的一个案件,申诉人是一位30岁的男子,农民出身而后来成为唐山附近一家工厂的工人,是党员。他在十年前结婚,即1956年,据他说是由父母包办的,并且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好。他妻子对他的父母不好,让婆婆受了很多气他声称
7、这是导致自己母亲去世的部分原因;最近妻子还迫得公公从家中搬出去。因此他提出与这个思想又落后脾气又坏的女人离婚。他的申诉书显示他是一个有文化的人,其措辞的风格就象是一个优秀的党员同志写信给另一位好党员同志。然而,妻子却坚决反对离婚。据她的陈述,婚后夫妻感情实际上很好;她对他的父母也不错;她怀疑丈夫在唐山有了外遇。依照通常的程序,法院进行了调查,与男方的厂领导、女方村里的领导以及有关的“群众”(尤其是男方的亲戚和邻居)谈话。在调查过程中,法官们了解到女方讲的是真话:事实上,这对夫妻是自主结婚,感情一直很好。只是最近,从1964年起,丈夫开始虐待妻子。这种转变完全是因为他和一个寡妇有了外遇。这才是他
8、坚持离婚的真正理由。法院作出结论:丈夫犯有“喜新厌旧”的严重错误,因此直接判决不准离婚。,2、1980年婚姻法将破裂主义作为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而且采取彻底的无因破裂,实行自由离婚主义。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离婚程序上,充分体现了离婚自由的原则,在坚持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双轨制的同时,明确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在离婚效力方面,仍坚持了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
9、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第33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与适当的经济帮助。,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在坚持离婚自由的同时,强调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强化了对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反映了20世纪末以来世界各国对离婚自由制度反思的成果。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采取概括性规定与列示性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技术.充实和完善了离婚救济制度,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困难帮助制度。,我国现行离婚制度,一、登记离婚行政程序离婚,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并就与离婚有关问题全面达成协议时,婚姻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
10、婚,符合条件即批准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特点:1、程序简易、便捷;2、离婚协议便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执行;3、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登记离婚的条件1主体要件。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离婚的合意要件3夫妻双方必须就离婚所引起的其他法律后果作出一致的安排。对子女问题已经有适当的处理对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的处理无其他与离婚有关的争议,二、诉讼离婚(一)诉讼离婚的法定程序1、起诉与受理2、调解(1)调解和好不再办理,案件终止。(2)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证具同等效力。(3)调解无效判决。3、审理和判决一审判决次日起15日内向二审法院上诉
11、,过期不上诉,生效。4、对调解和好、撤诉和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再次起诉离婚的限制,(二)诉讼离婚程序的特别规定1、对丈夫离婚起诉权的限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理解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过错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况,如女方与他人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分娩等情况,男方感情上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男方感到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上海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男方提出离婚是因为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紧迫的事由,男方坚持要求离婚,如不及时受理,会造成矛盾激化,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朱某与邵某均系闽北人,两人于2001年2月13日登记结婚
12、,婚后不久朱某得知邵某曾患有精神病后,朱某对邵某在婚前对其隐瞒此事极为不满,之后双方矛盾不断,经常发生争吵。朱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邵某离婚。邵某不同意离婚,认为其终止妊娠后尚不满个月,朱某不得提起离婚诉讼。对朱某起诉离婚时邵某终止妊娠尚不满个月这一事实,邵某与朱某均不持异议。但朱某认为因邵某在婚前对其隐瞒患有精神病的事实,故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事由,故法院应当支持其离婚诉求。,特殊情况:(1)婴儿死亡:适用一年内规定。(2)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女方怀孕:上诉期间发现怀孕的,应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请求。(3)女方婚前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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