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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 社会保险待遇简介,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我国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打破了企业所有制和职工身份的界限,规定凡是按照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都可以按照同等条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工人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内容。1.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支付。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
2、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2.2005年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度性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005年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补充案例】日前,今日说法版接到广东韶关市某县退休老人老罗的来信。6年前,老罗退休赋闲
3、在家。2001年8月的一天,他就犯事了,因涉嫌写匿名信诽谤他人,老罗被逮捕了。法院后来认定老罗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老罗每月的养老金分为两块,一块是单位发的615元,另一块是社保局发的470元。还在关押期间,老罗就发现社保局停发了自己的养老金,单位这边不仅不发养老金,甚至连其他一些待遇都没有。老罗找到社保局,社保局说,你被判刑了,按照规定,应当停发养老金,如果交来释放证就可以发了。老罗又去找单位交涉,但次次空手而返。后来,老罗向社保局提交了自己被宣告缓刑的材料后,社保局一次性补回了7个月的养老金给单位,由单位补发给了老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退
4、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二、失业保险待遇(一)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的条件: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5、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的;4.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三)失业保险待遇具体规定:1.城镇户口失业人员1)失业保险金(1)享受期限:缴纳失业保险费14年,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纳4年以上,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非自愿性失业的,本次享受的失业保险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1年再次非自愿性失业,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2)发放标准:按本市最低工
6、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2)医疗待遇(1)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待遇期间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参保基数、比例和支付方法分别是: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征医保费,所需资金中原单位缴纳部分(8%)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缴纳部分(2%)从其月领失业保险金中扣缴;扣缴后失业保险金低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个人缴纳部分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失业保险的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住院医疗补贴相应取消。(2)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放医疗补助金: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
7、加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50%的补贴。3)死亡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享受丧葬补助和亲属抚恤:丧葬补助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供养抚恤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农民合同制职工 连续缴费满一年的按缴费工资的12%计发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每多缴一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后,失业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三、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可以根据评定的伤残等级,按照相应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医疗费、康复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
8、具体待遇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工伤医疗待遇(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2)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70%。经批准转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3)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4)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
9、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60%,二级为50%,三级为40%,四级为30%。护理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增长,负增长时不调整。(5)符合规定的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等康复器具,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高出市场普及型部分,有个人自付。,(二)工伤残疾等级评定后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
10、数计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三级伤残为20个月,四级伤残为18个月,五级伤残为16个月,六级伤残为14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2)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
11、基金按伤残津贴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伤残津贴。按照规定的伤残津贴的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十五个月,二级伤残的计发十四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月,四级伤残的计发十二个月。,(4)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对五级、六级伤残职工
1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三)工伤死亡待遇工伤保险条例1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
1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14、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4)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由所在单位照发本人工资,从第4个月起暂按因工死亡处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50%,并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当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时,再发给其余待遇。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回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注意:企业不可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自己另立标准,同时也不可将补充工伤保险与社会工伤保险混为一谈,否则会引起纠纷。案例P53,单位职工按规定办理有关参保手续,履行缴费义务后,一般由当地社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发放医疗保险
15、证、医疗保险病历和社会保险卡,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支付。,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以下范围的费用:(1)门诊、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持医院外配处方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药,或者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非处方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特定项目和住院治疗项目,其中住院医疗费用包括起付标准、共付段和最高支付限额三种情况。P
16、55,五、生育保险待遇,(一)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以下保险待遇:1.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2.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续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营养药品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3.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因病需要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5.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有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的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
17、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二)生育保险具体待遇的规定1.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相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发放标准(1)女职工生育津贴。以生育(流产)时当月单位人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 假期天数,假期天数规定如下: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晚育假增加15天;难产假。剖腹产、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
18、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2)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难产、多胞胎: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生育保险宣传,(4)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
19、,每人一次性增加300补贴。注意: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 30(天)10(天),案例 女职工休产假问题 女职工A某被一家公司录用。双方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4年。签定合同的第3年A某开始休产假。原公司合同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产假为56天”。A某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休产假,而是休息了90天。当A某上班时,公司根据内部规定,认定超出56天的假期为旷工,并给予除名处理。A某认为旷工一事不是事实,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案例:张某(女)在2001年与某工厂签订5年劳动合同,2002年10月在计划生育指标内怀孕,但在2003年4月一次上班途中坐车摔伤,导致流产。次日,其丈夫去工厂人事科递交请求休产假一个月的报告。但科长未表态。张某休假20天后,工厂通知其回单位上班,说按工厂规定她不能享受生育保险,20天产假期间只能领取原工资的50%。张某多次交涉未果,遂提请仲裁,要求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42天(法律规定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有1530天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应给予42天产假),并领取全额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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