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的教程》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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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 破产清算,教学重点,1、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2、破产债权的范围3、破产撤销权4、破产取回权5、破产别除权6、破产财产的分配,一、破产宣告及其法律效力,一、概念与特征破产宣告是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审查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判行为。法院宣告破产,以申请主义为原则,以职权主义为例外。,破产宣告的特征:,(1)只有法院才能做出;(2)既可依申请做出,也可依职权做出;(3)必须以债务人存在无法消除的破产原因为前提条件;(4)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5)破产宣告一经做出,破产清算程序随之开始。,二、破产宣告的要件,1、实质要件债务人有破产原因并具备破产能力,而且经历了重整或者和解程序,但因各种原因导致
2、重整不能或和解不能。2、形式要件破产申请、法院裁定审理等是依法做出的。,三、破产宣告的程序,1、审查破产宣告的条件第2条第1款、第3条、第7条、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13条、第14条2、破产宣告裁定的做出及公告第107条第1款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时,发现债务人无产可破时,应宣告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即宣告破产程序终止。,四、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一)对债权人的效力1、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未到期的债权一律视为到期,但应减去未到期期间的利息。2、债权人不得在破产程序外向债务人主张个别清偿,仅得以破产债权人的身份向破产管理人主张权利。,(二)对债务人人身权利的效力我国尚未采用自然人破产主义,因而破产
3、宣告只对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产生一定的效力。第15条、第147条、第121条,(三)对债务人财产权利的效力第13条、第25条(四)对第三人的效力第14条第2款第5项、第17条、第18条(五)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第5条第1款,二、破产债权,一、破产债权的概念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之前对破产人所成立的,在破产宣告后需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债权。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后对一般无担保债权的习惯称谓。,二、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1、破产债权是财产请求权。2、破产债权是对人的请求权。3、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4、破产债权成立于破产宣告之前。,三、破产债权的范围,破产债权的范围,即债权申报的
4、范围,包括:(1)未到期的债权。第46条(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第47条(3)附担保的债权。第49条、第50条(4)追偿权。第51条,(4)追偿权。第51条(5)解除未履行的合同产生的债权。第53条(6)委托合同中的债权。第54条(7)票据关系产生的债权。第55条,破产债权的例外,又称除斥债权或劣后债权,是指某些特定债权虽然符合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但因法律的例外规定而被排斥在破产债权之外,或者被规定仅能后于一般破产债权而获得清偿的债权。除斥债权与劣后债权的范围基本相同,从理论上看,应当包括:,(1)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2)破产宣告后的利息;(3)因破产宣告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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