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讲义》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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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法,赵万一,第一章 破产与破产法,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请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破产的概念:现代汉语词典:比喻事情失败;丧失全部财产;意大利语:bankurup,中世纪后期,当一些商人和手工业者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就会到其经营成所将工作台砸破。“破产”即砸破工作台。法律含义:广义和解、重整、破产清算;狭义破产清算,2、破产的特征:a.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b.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c.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公平的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d.破产是在法院的指
2、挥和监督下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e.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的特征。,3.法律概念和相关概念的区别经济上的破产概念:盈利亏损民事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无清偿能力;个别债权人与全体债权人;标的的种类:财产、行为义务财产;原被告申请人判决裁定,二、破产法的概念和立法模式1、破产法概念: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宣告其破产,并由法院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由其进行和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破产法典的立法模式:主要两种,(1)程序式编纂主义:不区分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按破产程序发生的先后阶段顺序进行规定,实体性规范不占主导地位。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大
3、体采用了程序式编纂主义。(2)混合式编纂主义:将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内容同样详细的规定在一个统一的破产法典中,又分为程序编和实体编两部分。,3、破产立法在破产适用范围、破产财产构成、破产宣告的效力采用不同立法原则:(1)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衷主义。(2)和解前置主义与和解分离主义。(3)职权主义、申请主义与折衷主义。依:破产程序启动方式不同。,(4)溯及主义与不溯及主义。依:破产宣告的效力。破产宣告溯及主义:破产宣告的效力及于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在此期间所为的行为是无效的。采取的国家有英国、法国。破产宣告不溯及主义:破产宣告剥夺破产人管理处分其财产的效力只及于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后的行为,
4、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所为的行为不产生影响的一种立法原则和学说。破产不溯及主义对破产人的诈害行为无任何制约作用,破产立法不得不创设破产撤销权制度以示补救。,(5)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依:对破产财产范围划分。(6)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依:破产人于破产终结后对剩余债务清偿责任划分。(7)我国:和解分立主义;破产程序开始的申请主义;破产宣告的不溯及主义;破产财产的膨胀主义。,三、破产法的立法目的1.首要目的:给债权人利益以平等的和最大限度的保护(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他们的债权请求得到公正的 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破产制度的产生根源:满足债权人公正分配要求破产立法的
5、首要目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是恒久无期限的法律关系从发生到消灭过程 债的消灭过程中伴随大量争执,解决争执可通过:*私下和解*通过诉讼实施个别执行,债权人防止债务人资本亏空,通常设立财产担保,然而有些债务无法事前担保(侵权之债)“为维持多数相互竞合的债权人之间公平清偿起见,不能不特别考虑债权之实现方法,为此需要而产生的制度,则为破产制度。”,以大陆法强制执行立法为例,分析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时:申请人平等受偿 平等主义以申请的前后顺序而有受偿循序的前后之分 优先主义,2。对债务人提供救济,a.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自己申请破产程序,从个别诉讼和执
6、 行的繁琐中解脱出来,免去相当的时间和费用;b.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还可与债权人达成和解,从而享受到部分债务的免除、分期或延期偿还债务甚至避免最终破产的好处;c.免责主义立法例可免除自然人对剩余债务的清偿责任,债务人可以收集资财东山再起。,3。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a.破产法通过对破产债务及时、合理的清理,可以消除破产状态下债务的恶性膨胀,避免连锁破产,使社会经济不致因某些企业主体的消灭而停止或中断循环;b.破产法通过对经营水平低下企业的淘汰,有助于合理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c.通过对破产企业的处理,敦促社会一般企业增强危机意识,改善经营状况,避免和减少破产发生现象。,四、
7、破产法的历史沿革,1。古罗马的破产法萌芽:十二铜表法第三表Lex Poptelia禁止贩卖为奴和处死对人执行转向对财产执行古罗马的破产法特点:执行对象;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清算和债权人平等获偿;破产惩戒主义丧廉耻,无选举和被选举权,不得服兵役,不得代他人诉讼,不得请他人代自己诉讼等。,2。近代西方国家破产法,法国1807拿破仑商法典破产篇,第一部系统的、影响甚大的资产阶级破产法。停止支付为破产原因的商人破产主义,不免责主义。德国1877德意志帝国破产法,经典百年法典。1978支付不能法对破产法进行了修改。比利时破产法、和解法,1887司法和解法,为预防债务人破产提出了法律救济渠道。英国1883
8、破产条例,1986Insolvency Act美国1978年破产法典Bankruptcy Code,西方国家破产法发展特点,破产常态化,破除破产惩戒;一般破产主义取代商人破产主义;均包含破产清算、和解、重组制度。,3。旧中国破产制度沿革,19061984:清末,1906年商部破产律,经沈家本、伍廷芳沈定颁布。大量反对意见,1908年废止;民国初期,1915破产法草案;1933年,商人债务清理暂行条例;1935年 破产法,一般破产主义,规定了破产清算程序与和解程序,非惩戒主义和免责主义。经历1937,1980的修改,仍在台湾适用。,4。新中国破产制度的沿革,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部分人
9、大代表提案企业破产法,同时在沈阳、武汉、重庆和太原等地进行试点;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破产法(试行),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1988年11月1日起试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法人惬意的破产。最高法:1991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2年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年的国务院通知及补充通知;,86破产法评价,86破产法诞生后对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表明
10、了我国坚决走市场经济道路的决心,但其受制定时的立法环境限制有着诸多问题:立法思想陈旧;体系杂乱;适用范围过窄;重要制度缺失;政府干预过重;立法技术错误;,2006破产法的诞生,早在破产法试行之际,对破产法的完善就列入议事日程,1989年完成第二稿。破产法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制度,应废除,立法活动夭折;1994年破产立法工作再次提到全国人大常委日程上来。不再完善而是制定一部新的破产法;1995年形成草案,但没有提交审议;2002年九届人大,认识分歧,未能通过;2003年新破产法起草组,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争议焦点:职工债权和担保物权债权何者清偿更为优先议;2006年8月27
1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新破产法。,破产法的结构,年月日通过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 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八章,重整;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五、破产法的立法原则,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破产清算主义与破产重建主义;属地主义和普及主义;破产惩罚主义与非惩罚主义;溯及主义与不溯及主义;破产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我国破产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效益原则。2。公平与平等原则。3。利
12、益平衡原则。4。国家干预原则。,第二章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一、破产要件破产要件概述破产要件(破产条件)即破产程序开始应当具备的条件。在破产程序开始的问题上,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有的国家以破产宣告为破产程序的开始,如法国和德国;有的国家以破产案件的受理为破产程序的开始,如英国。我国:破产立法以破产案件的受理为破产程序的开始。,破产要件理论上的三种学说:四要件说:债务人具有破产能力、发生破产原因、无破产障碍(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和存在多数债权人四项;三要件说:排除“存在多数债权人”;二要件说:排除“无破产障碍”和“存在多数债权人”
13、,即:只要债务人具有破产能力和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即为破产要件。,二、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即“为做出破产宣告而显示出的财产状况恶化的事由”。因为它是衡量债务人是否陷入破产的界限,又称为破产界限。破产原因的存在与否,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以及能否作出破产宣告的重要依据。,立法模式列举主义英国、加拿大、美国丧失清偿能力,损害债权人利益,偏袒性清偿概括主义不能清偿或支付不能;资不抵债停止支付折中主义,列举与概括并用,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
14、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根据新旧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的原因主要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的含义: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亦称“支付不能”或“无力清偿”。其法律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系。,三层含义:(1)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合理清偿期间内无法清偿的债务,且该无法清偿行为呈持续状态。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2)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3)债务人不能清偿必须是全面的不能清偿。,资不抵债“资不抵债”又称“债务超过”: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即“消极财产的估价总额超过了
15、积极财产的估价总额的客观状况”。着眼点在于资、债的比例关系,偿还能力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将债务人资不抵债列为破产原因。,停止支付,法国商人破产主义。含义:债务人以其行为向债权人做出不能支付一般金钱债务的主观意思表示。对债务人更为严厉的态度。依照主观意思做出的外部行为,不是其财产状况的客观反映,区别于不能清偿;包括明示、暗示等各种形式;是对到期要求清偿的、无争议的、确定名义的金钱债务的停止;持续一定期间的停止支付,而非一时的终止支付。,三、破产主体
16、资格(破产能力),含义:债务人得以被宣告破产的资格。既是程序开始的必要条件,又是法院宣告破产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将破产主体资格限制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他企业法人的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将破产主体资格确定为所有企业法人。,在我国那些主体具有破产能力?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破产申请的
17、提出与受理,(一)破产申请的提出1、破产程序的开始时刻:(1)英美法系:破产案件的“受理”;(2)大陆法系(法国、德国):“破产宣告”(破产申请与法院依职权调查是破产程序的预备阶段;法院如果决定受理破产申请,便立刻做出破产宣告的裁定,开始破产程序);我国: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构成破产程序中的独立阶段),2.破产申请的提起人,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
18、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1)债务人申请权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称为自愿破产。我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有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原破产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债务人破产申请既是权利又是义务,(2)债权人申请权债权人申请破产,即非自愿破产。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因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针对债务人设立的,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清偿对象,依赖债务人的清偿行为实现;该债权无优先受偿权利,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受偿。*未到期债权人:享有破产参加权,可参加别的债权人提起的破产案件;,(3)其他人申请的破产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
19、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职工?,(二)破产受理破产受理是指破产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破产立案条件的,作出破产受理裁定。,1。破产受理对债权人的影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16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19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20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
20、人民法院提起。(21条),2。破产受理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影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17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
21、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18条),3。破产受理对破产财产的影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
22、留置物。,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新破产法颁布前,该法律后果由破产宣告产生。,第三章 破产管理机构,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机构之一。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依法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执行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卖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管理人制度的具体内容与董事的基本内容类似,如其法律地位的信托说、代理说;履行职务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等等。,原破产法中的清算组,第48条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
23、、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组长由法院指定。第49条清算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请破产清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破产清算工作。中介机构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组负责。,存在问题:由政府官员临时组成,组织松散,专业性差;没有适当的回避制度;虽有清算组由法院监督,但其人员构成将权力指向地方政府;无法追究清算组及其成员的违法责任。,管理人的选任,(一)选任主体1、各国、各地区立法例(1)法院指定采用的国家:日本、法国、意大利等(2)债权人会议选任采用国家:美国、加拿大、瑞典等(3
24、)法院指定为原则,债权人会议选任为补充 采用国家:德国(4)债权人会议选任为原则,法院指定为补充 采用国家:英国、我国台湾地区,2、我国破产法的采用的立法例 采用第(3)种立法例,规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二)选任范围,1、机构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2、个人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25、担任管理人。选任资格: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要求:个人职业许可证;未清偿债务责任的破产人无任职资格。,消极条件破产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适用破产法的上述规定:(1)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2)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3)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拒绝接受法院指定等原因,被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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