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立法依据和条文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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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立法依据和条文对照表二O二O年九月衡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立法依据和条文对照表条文依据或参考第一条【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建设美丽衡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立法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立法参考:1.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
2、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绿化作业、物料运输与堆放、矿产开采、石材加工等活动以及因土地裸露产生的颗粒物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装修装饰、建(构)筑物的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矿山开采、石材建材加工、道路保洁、园林绿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化施工等活动以及泥地裸露产生的空气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2 .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活动。第三条扬尘是指地表松散颗粒物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空气环境中
3、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主要分为土壤扬尘、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3 .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预拌混凝土生产、市容保洁、绿化作业等活动以及因裸露地面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产生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4 .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预防、治理、监督和管理。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各类施工工地,铺装与未铺装路面,广场及停车场,各类露天堆场、货场、采矿采石场,城区裸土地面,清扫保洁,绿化作业,物料混合、装卸、传送与
4、运输等场所和活动所产生的空气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第三条 【政府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市、县(市、区)人 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扬尘污染 防治总体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建立健 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上级人民政府的 工作安排,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负有扬尘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本区域内扬 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立法参考:1 .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5、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协调工作机制,加大对扬尘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2 .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协调跨区扬尘污染防治,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
6、据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公安交通管理等其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各类工业园、经济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立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7、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立法参考:1.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
8、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全面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2.衡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二)具体分工: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全市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指导:负责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稳定砂等生产的厂站场以及砂、卵、水泥等建筑材料供应商的堆场的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指导,并组织对全市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开展督查和考核,对市城区已进入施工监管的建筑工地及相关联的混凝土搅拌站和沥清混凝土搅拌站,市政维修、养护工程扬尘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9、。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贲渣土施工工地、建筑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及土地已出证但还未进入施工监管的建筑工地以及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征拆工程、土地整理项目(集体土地由属地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负责)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工地及相关联的混凝土搅拌站和沥清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市林业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园林绿化工程除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市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提供市级扬尘防治资金保障和监管,并将扬尘控制措施费用会同市住建局造价机构,纳入全市投
10、资建设项目成本,进入评审结算。高新区管委会、松木经开区管委会、白沙工业园管委会、衡山科学城管委会、湖南华侨城文旅投资有限公司、滨江新区投资有限公司、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本专项方案制定本辖区内三年行动计划和实施工作方案,对各自审批项目承担扬尘治理监管职责。对辖区内非自身审批监管的项目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属地管理责任,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调度协调属地职能部门及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并积极向相应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报告,共同加强力量,全覆盖开展扬尘整治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切实将经费、设备等保障到位。3.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
11、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并负责对企业事业单位物料堆场(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市政给排水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渣土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用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港口码头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公共停车场、公路保洁和绿化作业、港口码头物料堆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用地、违反公路管理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
12、活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违反水资源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炭经营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矿山、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绿化作业、城市道路保洁、违反城乡规划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负有扬尘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
13、五条【建设单位防治职责】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督促落实。立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单位依法自行组织施工的,应当履行与施工单位同等的扬尘污染防治职责。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的裸露场地,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不满三个月的,应当采用防尘网等进行覆盖。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
14、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立法参考:1 .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二)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的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Z)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四)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贲任。2 .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足额拨付施工单
15、位,专款专用。工程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的,承担与施工单位同等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第六条【施工单位防治职责】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工地围挡外围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污染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立法参考1 .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支
16、出明细预算,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台账,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使用。2 .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工程施工期间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信息。第七条【监理单位防治职责】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设置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理,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立法参考:1.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扬尘设施
17、设置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理。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2.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内容,发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应当 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连续硬质密闭围挡,主次干道工地围挡高度 不低于二百五十厘米,其他区域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一百八十厘米。不具 备条件设置围挡的,采取其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二)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内侧设置洗车设施和污水沉淀池,
18、车辆冲 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三)施工工地的出入口、运输通道、材料加工区、设备堆场地面等 区域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辅以喷淋洒水等措施,其他非施工场地进行固 化、覆盖或者临时绿化,不得有裸露土体;(四)施工工地设置独立垃圾站或者垃圾池,建筑垃圾分类集中存放、 遮盖严密,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建筑废弃物在四十八小 时内清运干净,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防尘措施;(五)土石方作业、地下工程作业、爆破作业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 业,采取洒水抑尘或者湿法施工等措施,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
19、围挡,并采取覆盖、 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 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 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立法参考:1.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施工工地边界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土建工 地、市政高架和道路施工等在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其围挡 高度不能低于二点五米,其余区域的围挡高度不能低于一点八米。围挡底端 应当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无缝隙。各类管线敷设工 程,其边界应当设置一点五米以上的
20、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路栏。对于特殊地沟,确保泥浆不溢流;点无法设置围挡、围栏以及防溢座的,应当设置警示牌。(六)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配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布)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二)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四十八(七)城区施工工地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小时内清运干净。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定期喷洒施工单位在装饰装修施工时,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抑尘剂或者洒水等措施。(四)施工工地出入口和主要通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底化,其他路面铺设砾石或者其他功能相
21、当的材料,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五)施工工地出口内侧应当设置洗车设施或者安排专人清洗,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冲洗干净后方可驶(运)出;冲洗废水要进行沉淀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六)城市区域内施工工地应当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实时监控工地施工扬尘管理和出场车辆冲洗情况,重点扬尘污染工地还应当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扬尘监控、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实时传输。(七)土方作业阶段,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施工现场作业区扬尘不扩散到施工区外,非作业区目测无扬尘的要求。遇到四级以上大风,应当停止土方作业,并
22、在作业处覆盖防尘网。(八)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要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九)拆除建(构)筑物应当对被拆除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但采取洒水或者喷淋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设置标准扬尘公示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2.衡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四、落实具体标准1.施工工地100%围挡。施工工地应按湖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示例图集要求设置围挡,城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米的
23、封闭围挡,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2 .裸土及物料堆放100%覆盖。施工现场内易产生扬尘的散体材料、粉尘材料必须进行覆盖;裸露时间达48小时以上的作业面裸土场地必须覆盖;非作业面裸土场地三个月以上必须进行覆盖或绿化;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清理成堆后应及时清运出场,48小时以上不能及时清运出场的必须进行覆盖。3 .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并确保定时洒水,确保场内道路无扬尘。4 .驶出工地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洗车平台,配置车辆冲洗装置,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应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5 .征拆工地100%湿法作业。土石方、拆除工程作业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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