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2023 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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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乐山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促进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诚信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绿色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一一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内,对从事市场活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预拌砂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
2、,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场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第三条乐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并统一发布负责发布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结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行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具体实施。第四条乐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和发布
3、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的信用信息、评价分数和信用等级。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场活动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应当在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通过乐山市绿色环保搅拌站考核评价、持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按照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有关要求经我局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在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后才予以信用评分;未通过绿色环保搅拌站考核评价、无资质、未备案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后作为无信用评分企业进行管理。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在本市销售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具备预拌混凝土企业专业承包资质,达到四川省绿色环保搅拌站标
4、准要求,符合各级质量、安全和环保相关规定,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登记备案,按本办法规定纳入信用评价管理。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加强信用监管的要求,给予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平等待遇,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办理进入当地的备案手续,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信用信息和现场信用信息组成。第七条市场信用信息由基
5、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组成。(一)基本信息是指企业从事预拌混凝土(砂浆)市场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混凝土企业专业承包资质信息、砂浆企业备案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主要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生产设备信息、在线监测设备与智慧工地平台信息、信用评价承诺书等信息。(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预拌混凝土(砂浆)市场活动中的奖励、绿色建材标识认证等信息。(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从事预拌混凝土(砂浆)市场活动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等行为信息,以及由发起联合惩戒的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推送的失信联合惩戒信息。
6、不良行为信息视情节程度分为重点监管信息和一票否决信息。具体规定见第二H一、二十二条。第八条现场信用信息包括资格和素质信息、质量控制信息、安全绿色生产信息、处罚通报信息等。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和公示第九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审核的原则,采集方式包括企业诚信申报、系统自动采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第十条基本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企业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首次注册环节申报基本信息后,按照监管权限和系统配置分别由市、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基本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作为无信用评分企业进行管理。企业的
7、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应自完成变更之日起30日内登录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更新,按照监管权限和系统配置分别由市、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超期提交的,应立即整改,并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虚假录入基本信用信息被核实的,取消评定等级,作为无信用评分企业进行管理。企业应及时、诚信申报奖励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因申报不及时、不准确造成良好行为信息失效或评价期限缩短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第十一条不良行为信息除可由智慧工地管理系统自动采集部分外,还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需要审核的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审核。发起联合惩戒的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推送的失信联合惩戒信息,
8、由市、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审核确认。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采集确认。第十二条采集不良行为信息时,应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扣分事项、该不良行为信息对应的重点监管、一票否决结果和救济途径告知企业。第十三条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通知、通报、决定、公告、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但智慧工地自动采集和监督人员现场采集的不良信用信息除外。第十四条现场信用信息实行首次评价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采集方式,首次评价由市建筑业协会制定评价计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意后,组建
9、评价小组对参评企业进行现场评价,评价小组人员由相关职能科室、局属单位、相关专家、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动态评价由市建筑业协会组织进行,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砂浆)市场活动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协会开展信用信息现场采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第十六条企业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按照内部流程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录入的信用信息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企业申报的基本信息及按规定不受理异议的信用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
10、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处理。第四章信用信息评价和发布第十七条信用评价由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和现场信用信息评价组成。信用评价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计算公式为:信用评价得分二良好信用信息得分+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信用评价得分大于100分的按100分计,不计负分。各分项得分计算如下:(一)市场信用信息评价中,基本信息不计分,企业基本信息完整并通过审核是开展信用评价计分的前提;不良行为信息中,出现重点监管信息,逐项降低其信用考评等级;出现一票否决信息,撤销其已评定等级。良好信用信息是加分项,加分不超过20分,具体评价标准详见乐山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11、企业良好信息评价表(附件1)。(二)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实行首次评价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按照乐山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表(附件2)逐项考核评分,不计负分。计算公式为: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二(资格和素质信息得分+质量控制信息得分+安全绿色生产信息得分)一处罚通报信息得分。第十八条系统将根据信用评价得分自动对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实时评定,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85分及以上)、B(6084分,含60分)、C(59分以下,含59分)、D(无信用评分)四个等级,其中A级为信用良好企业,B级为信用一般企业,C级为重点监管企业,D级
12、为无信用评分企业。企业信用等级在现场信用信息首次评价后公布,根据现场信用信息动态评价结果更新。第十九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市场活动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首次完整录入基本信用信息,经审核无不良行为信息并注册成功后,信用评价得分初始分暂定为60分,直至企业通过现场信用信息首次评价或动态评价。经审核具有不良行为重点监管信息的新注册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初始分暂定为59分。经审核具有不良行为一票否决信息的新注册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初始分暂定为O分。第二十条现场信用信息首次评价指标按乐山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表(附件2)分为资格和素质信息得分、质量控制信息得分、安全
13、绿色生产信息得分三部份,现场评价完成后评价小组应填写乐山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信息首次评价结果告知书(附件3),并在乐山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分表(附件2)上注明每项得分。市建筑业协会在动态评价过程中,按照乐山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表(附件2),对企业现场信用信息累积分值实施监督检查评价扣分。扣分时应现场填写乐山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动态评价记录告知书(附件3),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在乐山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分表(附件2)上注明每项得分。监督检查评价扣分不设最高限值,扣完为止,不计负分。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重点监
14、管信息之一、且追溯期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扣除其信用分10分,直至D级:(一)动态评价信用等级低于首次评价信用等级的;(二)原材料、产品质量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或存在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乐山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质量控制项目清单等四项清单的通知(嘉建发2021)79号)中质量红线清单项目的,已通过首次信用评价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进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即生产、销售砂浆的;(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搅拌车(含租赁)主责以上行车安全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为无牌无证、持无效证件、证件不齐、非法改拼装车辆装载、配载的,或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
15、证明的;(四)因污染防治问题被各级环保督察通报、受到环保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五)恶意拖欠工人工资,造成集体上访,且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得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拒不执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停产(或整改)通知书,或进行整改但未达到主管部门要求的;(七)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执行人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八)其他违反行业规定、标准等的行为。对有不良行为重点监管信息的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取消其参加本年度评优表彰、政策试点等资格。重点监管措施经整改后方可解除,其一次性扣分有效期为12个月。被逐级降级至C级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参照第三十条进
16、行管理。被逐级降级至D级的企业,参照第三十条进行管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24个月不得评定为A级。第二十二条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一票否决信息之一、且追溯期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撤销其已评定等级:(一)未通过或被撤销绿色环保搅拌站考核评价达标资格的;(二)预拌混凝土企业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预拌砂浆企业未按照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有关要求经我局备案的,或已取得的专业承包资质和备案资格被撤销的;(三)预拌混凝土企业出卖、租借、转让、伪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
17、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四)企业自主诚信填报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混凝土企业资质信息、砂浆企业备案信息、绿色搅拌站考核评价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主要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生产设备信息、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在线监测设备与平台信息、信用评价承诺书等基本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未更正的;或使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谋取企业信用考评等级的;(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责以上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重大财产损失和严重后果,受到各级人民政府追责的。因产品质量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因污染防治问题被公诉机关
18、起诉或被市级及以上媒体曝光的;(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对有不良行为一票否决信息的企业,撤销已评定信用考核评价等级。作为无信用评分D级企业,参照第三十条进行管理。一票否决监管措施经整改后方可解除。自评价生效之日起24个月不得评定为A级。第二十三条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于每个工作日9时更新,并发布上一个工作日企业的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信用等级、信用记录、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和无信用评分名单的企业信息。第二十四条不良行为信息和现场信用信息中的扣分行为追溯期限适用行政处罚追溯期的有关规定。追溯期限届满的,不再记录相关市场主体的不良信用信息和现场信用信息中的扣分行为。信用信息计分有效期限
19、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第五章异议受理第二十五条对信用信息的异议按照谁监管、谁受理、“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受理。对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异议由市建筑业协会受理。异议处理应以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文件、纸质、影像等资料或现场事实为依据。第二十六条在信用信息公告期间提出异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实名制向市建筑业协会提出。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第二十七条市建筑业协会应自异议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处理、回复。经复核确有错误的,由市建筑业协会予以纠正。异议人对市建筑业协
20、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复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给出复核决定。异议处理存疑较大时,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异议申诉期间不影响评价结果。第二十八条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由企业诚信申报或采集单位填写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更改:1 .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或预拌砂浆企业信用信息的;2 .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信用信
21、息的;3 .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信用信息确需更改的。经批准更改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信用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记录。更改后的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对已签字确认的现场信用信息项目扣分,不再受理评价对象提出的异议申请或更改申请。第二十九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公告和异议受理,参照企业信用信息执行,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结果抄送至市发改委、经信、交通运输、水务等项目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结果应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第六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三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信用等级对各类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1.被评为A级的信用良好企业,在招投标、政府采购、评优评先、政策扶
22、持等方面优先考虑,在工程担保政策中予以倾斜,并可适当减少日常检查频次。4 .被评为B级的信用一般企业,实施常规监管。5 .信用评价分低于59分(含)的C级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整改合格后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实后移出重点监管名单。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已核的企业,由有权主管部门视企业的违法违规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依法给予取消其参与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投标资格、取消列入供应商目录库资格等惩戒;已在供货的如需继续供货,建设、施工单位应查验企业资质,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23、,不得采购、使用无资质混凝土和未备案砂浆生产企业产品,并承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和检测情况。建议四川省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推广协会对无信用评分和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视情节轻重实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6 .对无信用评分的D级企业列入无信用评分企业名单,应当在行业内通报,向社会公众提示交易风险。无信用评分的企业应将无信用评分相关情况告知使用方。建设、施工单位在签订预拌混凝土(砂浆)采购合同前,应当查验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评分情况,不得选择无信用评分的D级企业产品。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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