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法律事务处理.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无效婚姻法律事务处理.ppt(3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无效婚姻法律事务处理,法律实务系 昝丽,教学活动一:情境导入 周某与刘某均生活在农村,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后因周某要去广州打工,双方家长都希望二人尽快完婚。但因刘某只有19岁,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二人领结婚证成为问题。后刘某的父亲想起有个远亲在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于是便找到这个亲戚为周某和刘某办理了结婚证。,教学活动二:任务提出任务:周某和刘某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教学活动三:任务实施1、任务实施:分组讨论,引出无效婚姻的重点问题2、系统讲授,展开各知识点的层面,一、无效婚姻概念违反法定结婚要件 不具有法律效力 两性结合,二、无效婚姻的认定及处理(一)引起婚姻无效的事由1、重婚2、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4、未达到法定婚龄,(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1、重婚-当事人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即可是无配偶一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也可是有配偶一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2、未达到法定婚龄-近亲属3、近亲结婚-当事人近亲属4、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患者共同生活近亲属,(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期限 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 需要注意: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经过一定时间已达到法定婚龄;2、一方或双方疾病已被治愈;3、重婚已经终止。,(四)无效婚姻的确认方式国外立法例:当然无效制 宣告无效制我国法律:单一宣告无效制(五)无效婚姻确认机关及程序确
3、认婚姻无效机关: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形式:诉讼程序 不适用调解审理无效婚姻程序:特别程序 不享有上诉权 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可调解 可上诉,为什么采取特别审理程序?第一,争议内容具有非讼性。由于婚姻效力问题并非是对民事权益的归属具有争议,而是要求法院对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作出确认。第二,婚姻关系的效力具有法定性。对婚姻关系效力问题审理,应体现婚姻关系效力的法定属性,不允许其对婚姻关系效力作出约定。第三,消除违法后果所需要的及时性。避免无效婚姻因诉讼程序的复杂而持续存在,采取一审终审制。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司法解释(二)第四条无效婚姻案件中所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应适用普通程序
4、审理,并可调解 可提出上诉,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一,涉诉内容为当事人对民事权益的争议。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第二,争议内容具有完全私人属性。不涉及任何公共利益,应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的形式决定争议权益的归属。,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一)无效婚姻的溯及力问题何时产生“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即从当事人结婚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当然无效主义,只要婚姻关系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该婚姻就是法定的、当然无效,无需任何形式宣告或确认。另一种观点宣告无效主义,只有经过宣告确认程序后,才产生自始无效的后果,未经宣告之前,其在形式上还是一个有效婚姻。,(二)对当
5、事人的法律后果 1、不具有身份法上权利义务关系 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第一,如果双方对财产归属有特别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财产分割。第二,如果双方对财产归属没有约定的,应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进行分割。第三,如果有证据证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当事人一方所有,不应认定为共同共有财产,3、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财产权益(1)同居前属于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同居前一方自愿赠给对方的财物,可按照赠与关系处理。(3)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和经营权,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分,另一方提出异议的,该处分行为无效。,(4)同居期间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同
6、居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适当照顾无过错方。(6)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重婚的,对重婚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三)对子女的法律后果1.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2.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同时应承担一定的抚养费。,可撤销婚姻,法律实务系 昝丽,可撤销婚姻法律事务处理,法律实务系 昝丽,教学活动一:情境导入 2003年9月,在一次朋友聚会时,23岁的文静雅与26岁的柴鹏刚相识,之后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起初,两人相处甚密,并在一次外出旅游时发生了
7、性关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文静雅发现柴鹏刚的脾气暴躁,且爱喝酒,并经常在醉酒后乱说乱骂。2004年6月,文静雅提出要与柴鹏刚终止恋爱关系,但遭到柴鹏刚的拒绝。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文静雅拒绝与柴鹏刚见面,并不在接听他的电话。,从2004年8月起,柴鹏刚经常在文静雅的单位门口拦截她,并数次威胁说如果文静雅不与他结婚,他会给所有人都说文静雅已与他发生过性关系,让文静雅一辈子也嫁不出去,文静雅无奈之下,遂向柴鹏刚屈服,并于2004年11月5日与柴鹏刚领取了结婚证,草草举行了一个简单的婚礼,开始了自己的婚姻生活。,但婚后的柴鹏刚依然如故,经常在喝得酩酊大醉后张口大骂文静雅。2005年7月13日傍晚,
8、因柴鹏刚再次喝醉,二人发生争吵,醉酒的柴鹏刚一脚踹在文静雅的肚子上,致使已怀孕3个月的文静雅流产。后文静雅回到娘家,表示坚决要与柴鹏刚离婚。,教学活动二:任务提出1、文静雅与柴鹏刚在缔结婚姻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2、文静雅与柴鹏刚的关系属于何种性质?教学活动三:任务实施1、任务实施:分组讨论,引出可撤销婚姻的重点问题2、系统讲授,展开各知识点的层面,一、可撤销婚姻概念 欠缺婚姻合意 申请撤销 已成立婚姻关系,二、可撤销婚姻的认定及处理(一)可撤销婚姻的事由 只限于胁迫结婚情形,包括威胁 强迫“胁迫”具备要件:第一,胁迫人主观上必须故意第二,必须有胁迫的行为第三,必须具有因果关系第四,
9、行为具有危害性。,(二)申请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 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 近亲属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提出。(三)撤销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其性质:为除斥期间 不能适用诉讼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1、受胁迫方应于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胁迫方,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四)撤销婚姻的程序 1、婚姻撤销的行政程序受胁迫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提供 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材料 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2、婚姻撤销的诉讼程序受胁迫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之诉,人民法院通过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撤销婚姻关系的判决。,理解司法解释(一)第十
10、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被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的婚姻关系,其法律关系自始无效,因此不再具有持有结婚证之合法资格。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在形式上消灭已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婚姻的法律效力。,三、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一)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何时产生“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即从当事人结婚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之时起婚姻才没有法律效力。,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当然无效主义,只要婚姻关系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该婚姻就
11、是法定的、当然无效,无需任何形式宣告或确认。另一种观点宣告无效主义,只有经过宣告确认程序后,才产生自始无效的后果,未经宣告之前,其在形式上还是一个有效婚姻。,(二)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1、不具有身份法上权利义务关系 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第一,如果双方对财产归属有特别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财产分割。第二,如果双方对财产归属没有约定的,应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进行分割。第三,如果有证据证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当事人一方所有,不应认定为共同共有财产,3、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财产权益(1)同居前属于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同居前一方自愿赠给对方的财物,可按照赠与关系处理。(3)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和经营权,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分,另一方提出异议的,该处分行为无效。,(4)同居期间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适当照顾无过错方。(6)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重婚的,对重婚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三)对子女的法律后果1.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2.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同时应承担一定的抚养费。,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55547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