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产品制程特论》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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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技產品製程特論,課程簡介,品質管理循環FOCUS-PDCA,(組織一個了解該流程的團隊),(闡明對該流程的認知),(了解該流程產生變數的原因),(選擇改善流程),擬訂改善計畫並進行持續性的資料收集,進行改善,繼續資料收集及分析,檢查成果及由團隊中學習,建立措施以保持好的部分,並繼續做流程改善,GMP,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的縮寫,中文意思是良好作業規範最早於1963年由美國食品藥物檢驗局(FDA)所制定藥品GMP(GMP),目的在確保藥品之高度品質。FDA1969年再公佈食品GMP(fGMP)基本法,適用於食品的管理。,制度引進,民國71年國內首
2、先引進此系統,施行於藥品之製造規範上,是為藥品GMP。當時由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衛生署會銜發布,並於77年12月31日完成實施。食品GMP制度則是於民國78年由經濟部工業局引進國內,結合ISO系統驗證制度及HACCP系統的優點,開始推動食品GMP認證制度,以建立國內食品品質與衛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制度發展,GMP與cGMP的分別主要是在藥品GMP制度上,鑑於我國加入WTO後,國內製藥業在經營上面臨更嚴厲的挑戰,國際間對於GMP之要求大多與時俱進,必須適時的調整製藥產業結構,故於88年5月由衛生署公告更高標準之藥品優良製造規範(cGMP),將藥品製造設備、製程及分析方法等之確效,納入
3、其規定中,以提昇製藥工業技術,使藥品品質達到國際標準,增強國際的競爭力。相關詳細資料可至行政院衛生署網站查詢。食品fGMP及cGMP因隸屬不同主管機關,故無法同時適用於食品廠及藥廠,必須個別辦理申請作業。,藥品優良製造規範(GMP),藥品優良製造規範(GMP),【公布日期】88.05.01【公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法規沿革】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88024171號公告、經濟部經(八八)工字第88460899號公告會銜訂定發布全文58點 壹總則 貳環境衛生 參廠房與設施 肆設備 伍組織與人事 陸原料、產品容器及封蓋之管制 柒製程管制 捌包裝與標示管制 玖儲存及運銷 拾品質
4、管制拾壹壹紀錄與報告拾貳怨訴與退回產品之處理拾參附則,壹總則,第一點 本規範依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第二點 藥品製造工廠(以下簡稱藥廠)應具下列基本事項:(一)應有適當之建築設施、空間及設備。(二)所有作業均應分別訂定明確之書面作業程序。(三)應有經適當訓練能正確執行任務之作業人員。(四)應使用合於既定規格及儲存條件之原料、產品容器、封蓋、標示材料與包裝材料。(五)所有製程應符合既定之作業程序,並以明確而易評估之方式記載與保存足以追溯每批產品製造、加工、分裝、包裝、儲存、運銷等過程之紀錄,以確保產品數量品質合於既定規格。(六)產品應有適當之儲存與運銷制度,並建立足以迅速收回
5、已運銷產品之系統。,名詞定義,第三點 本規範之專用名詞其意義如下:(一)藥品:除本規範有特別規定外,係指藥事法第六條所稱之藥品(二)原料:指任何用於製造藥品之物質,並包括不存在於最終產品之物質。(三)半製品或中間產品:指任何產品製造過程中所得之產物,此產物經隨後之製造過程、即可成為產品者。(四)產品:指經過所有製造過程後,所得原料藥或已製成劑型含有效成分,並常含非有效成分之製劑。(五)標示:指所有標籤、仿單及附隨物品刊載之文字或圖形。(六)包裝材料:指產品容器、封蓋以外用於包裝產品之材料。(七)產品製造、加工、分裝、包裝、儲存:包括產品之標示、檢驗及品管措施。(八)最終產品:指已經完成包裝作業
6、,由外觀可確知該包裝內容相關資訊的藥品。,藥事法第六條(藥品之定義),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名詞定義,(九)批:指依據相同製造過程中單一之製造指示,所製得特定量之藥品或其他物質,具有均一之特性及品質;如在連續性製造過程中,係指在一段時間內所產生之特定數量,或在一定限度內,能維持均一之特性品質者。(一)批號:指足以追溯每批產品或其他物質之完
7、整資料而附編之任何明確之文字、數字、符號、或其組合。(一一)含量:指1.藥品之成分含量(如重量重量、重量容量、單位劑量容積基準等)。2.藥品之力價或效價,亦即經過適當之實驗測試或足夠之臨床數據所確立之治療效果。(一二)纖維:指長度大於寬度三倍以上之污染物質。(一三)非纖維釋出性過濾裝置:指經適當之前處理、如水洗或沖洗後,不致有纖維進入濾液(原料或產品)中之過濾裝置。(一四)確效:係指有文件證明的行動,能證實任何程序、製程、機械設備、原材料、行動或系統,確實能導致預期之效果。,名詞定義,(一五)原料藥(藥品有效主成分):係指一種經物理、化學處理或生物技術過程製造所得具藥理作用之活性物(成分),常
8、用於藥品、生物製劑或生物技術產品的製造。(一六)防止摻偽包裝:係指裝置一個辨識物或障礙物,若有經破壞或遺漏之非原包裝情形發生時,可提供消費者視覺上明顯的證據。(一七)生物技術產品:指利用基因重組、細胞融合及微生物等經由細胞培養、發酵技術或組織萃取及胚胎或動物中活性物質增升等生物技術方法所製之產品。生物技術產品依其來源、成分、及用途而定、分別以藥品、生物製劑、或診斷試劑管理。(一八)生物製劑:指依據微生物學、免疫學學理製造之血清、抗毒素、疫苗、類毒素及菌液等。,貳環境衛生,第四點 藥廠廠址應選擇環境清潔、空氣新鮮之地帶。其製造、加工及分裝作業場所,應依建築相關法規與藥廠周邊界保持足以避免污染及防
9、火需要之適當距離。生物製劑或生物技術產品製造工廠及設施,對病原體之安全防護,應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廠內之排水溝並應加蓋,防止動物出入散布病原體。第五點 藥廠對有害廢棄物、有毒容器、有害氣體、粉塵、廢水及生物性成分等,應依相關主管單位規定處理;其原則如下:(一)有害廢棄物及有毒容器等,應設專用儲存場所加以收集,並依其性質加以分解後,予以適當焚化或掩埋處理。有毒容器如予利用應經清洗,並應嚴加管制,不得作為食品容器。(二)有害氣體或粉塵,應設置密閉設備與局部排氣裝置及負壓操作予以收集,並應依其性質予以洗滌、吸收、氧化、還原、燃燒或其他有效處理,其廢氣中含有粉塵者,並應先予離心、過濾、洗滌等除塵處
10、理排氣並應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三)廢水之處理,應具備足夠容積之不滲性貯池,並加設酸化、鹼化、中和、活性碳吸附或其他有效處理,隨時維持正常操作,以破壞或去除廢水中殘留有毒成分,放流水並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規定。,參廠房與設施,第六點 廠房之建築應堅固清潔,製造、加工、分裝作業場所應與事務所、會客室、研究室、餐廳及各所屬廁所完全隔離,並避免使用石棉之材質,以防止污染。其建築物設計應能防鼠、防蟲、防塵,室內之天花板、牆壁及地面應保持平滑而無裂痕及縫隙,且應易於清潔而不發生粉塵,必要時應採用類如環氧樹脂等易於消毒清洗之材料。室內導管應選用表面不易積存塵埃或污垢之材料,並應力求隱蔽,排水裝置之
11、排水口應有防止污水回流之設施。,參廠房與設施,第七點 用於儲存原料、產品容器、封蓋、標示材料與包裝材料及製造、加工、分裝、包裝、儲存產品之場所,應具備適當之大小與位置,各場所應配合作適當排列,以防混雜及污染。所有作業場所應明確劃分(如粉劑製造室、液劑製造室等),並應視需要具備適當之工作空間、隔離效果及清淨度。清淨度應依製劑性質分級訂定,清淨度相同之作業場所宜集合成一區域;不同清淨度之區域間,應設有緩衝空間或前室,並儘可能以不同顏色及不同清淨度之工作服,以顯示各作業場所之清淨度。各作業場所不得成為其他作業場所人員之通路。物品之搬運與作業人員之通路,以互不共用及交叉為宜。原料、產品容器、封蓋、標示
12、材料、包裝材料、半製品或中間產品及產品之儲存倉庫應劃分待檢、准用與拒用之儲存區域,如須冷藏或為劇毒者,並應具適當之儲存場所。半製品或中間產品宜隔離貯存,否則亦應特別注意防止污染及影響品質。生物製劑或生物技術產品工廠得兼製其他藥品者,應有獨立(棟)之廠房,其空氣處理系統亦應各自獨立。兼製環境衛生用藥者,其製造、加工、分裝作業場所及原料倉庫,應與藥品製造、加工、分裝作業場所外圍保持八公尺以上之距離。製造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之作業場所應予獨立。,參廠房與設施,第八點 所有作業場所均應有良好之採光與通風設備,必要時並應有適當之溫度、濕度調節設備。製造、加工區域之空氣供應,應配合其清淨度設置適當之空氣過濾系
13、統,包括前濾器及微粒過濾器。原料、半製品或中間產品、產品之儲存場所及產品之製造、加工、分裝場所之溫度、濕度調節設備,除特殊作業場所外,於攝氏溫度十九至二十八度(1928),相對濕度四十至六十百分率(RH4060%)之適當範圍,以防止產品品質之降低。,參廠房與設施,第九點 青黴素類藥品之製造、加工、分裝等作業場所應有完全隔開之廠房,其空氣處理系統亦應與其他藥品之系統各自獨立。第一點 具有危險性或易燃性之物料或溶劑等之作業場所,應有適當之防護、急救及隔離設施。製造、加工、分裝作業過程中之設施,應由進料口至出料口採一貫密閉式作業為原則,其未採一貫密閉式作業者,如有粉塵或有害氣體產生,應設置局部排氣裝
14、置及負壓操作。產生粉塵、使用有機溶劑或涉及危險性物品等之作業場所,其各項電氣設施(如照明、開關、插座等)。應採用防爆型或與作業場所隔離,但如馬達等則可視工作需要,採用全密閉型或防爆型。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等具危險性設施,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經檢查合格,方可使用,參廠房與設施,第一一點 工作場所外應設置休息室、浴室等供員工使用。製造加工區域應具備適當之盥洗設施,並以合乎衛生安全之方式適時處理污水、垃圾及其他廢棄物;盥洗設施應與工作場所隔離。第一二點 藥廠應視作業需要設置一般用水處理、潔淨水處理、鍋爐或蒸餾水製造設施,供水設施應避免任何可能對產品造成污染之缺點。第一三點 藥廠應設置容器洗滌設施,對於
15、點眼劑、注射劑及生物製劑或生物技術產品所用容器之洗滌設施,應特別注意防止污染,並獨立設置。,參廠房與設施,第一四點 無菌產品之製造、加工及分裝,應於無菌作業場所行之。無菌作業場所視情況需要應具備:(一)易清洗消毒之地板、牆壁及天花板。(二)溫度與濕度之控制系統。(三)過濾空氣並保持正壓之高效能空氣過濾系統(HEPA)。(四)工作環境監視系統。(五)使廠房及設備保持無菌狀態之清潔、消毒及其維護系統。不能於最後過程滅菌之無菌產品,其無菌作業場所應具備高效能空氣過濾器、使無菌空氣循環之層流裝置、避免工作人員及物品進出影響無菌狀態之設施等,以維持特別高效能之無菌操作狀態。,肆設備,第一五點 用於製造、
16、加工、分裝、包裝儲存之設備,其設計、大小,位置應易於操作、清潔及保養。各劑型所需設備,應依製造流程順序配置。第一六點 直接與原料、半製品、中間產品或產品接觸之設備表層,應以不具反應性、釋出性及吸附性之材質構成;任何作業所需物品如潤滑劑、冷卻劑等,均不得與原料、產品容器、封蓋、半製品或產品接觸,以免影響藥品之品質與安全。第一七點 於製造、加工、分裝、包裝儲存之設備及器具應定期清潔及保養,並應訂定書面作業程序,切實施行,以免功能不良或肇致污染。無菌作業場所之設備及器具,其材質應易於清洗、乾燥及消毒滅菌,並應定期清洗、消毒滅菌及維護,以免影響無菌作業。,肆設備,第一八點 在製造同一產品過程中使用之器
17、械設備,其生產能量應儘可能相互配合,以利產品之品質均一。製造中使用之自動機械或電子裝備以及其它設備,包括電腦或相關週邊有關製造、處理、包裝或儲藏藥品之軟體及設備,應依據既定計畫予以定期校正、巡視、檢查並存檔維護之。有關主要生產及其管理紀錄的變更,由電腦系統控制者,需加以維護,非經授權人士不得加以改變。任何資料之輸入及列印需檢查其精確性,並依電腦系統之複雜性及可信度決定其確效週期。用於製造過程中乾燥設備之空氣,應先經清淨過濾裝置之處理,以免產品遭致污染。製造內服與毒劇外用藥品之設備應嚴格劃分,不得互為挪用。藥廠應設置符合規定之秤量設備,並定期校正。,肆設備,第一九點 製造、加工、充填注射劑時,不
18、得使用可能釋出纖維之液體過濾裝置,否則須另加非纖維釋出性過濾裝置。第二點 製造人用藥品與不適宜人用之動物用藥品,其場所與設備應予分開,不得在未隔絕之同一建築物作業。第二一點 粉(散)劑、膠囊劑、顆粒劑、錠劑、著衣錠劑、丸劑、乳劑、懸浮劑、酊劑、浸膏劑、流浸劑、液劑(含眼用製劑)、軟膏劑(含眼用製劑)、栓劑、注射劑、硬質空心膠囊製造、生物製劑或生物技術產品原料藥或其他製劑,應視實際需要,具備必需之製造、加工或分裝、包裝設備。,肆設備,第二二點 各產品應依其原料、產品容器、封蓋、半製品或中間產品及產品既定規格檢驗之需要,設置足夠之適當檢驗設備。檢驗部門應設化驗室及儀器室,儀器室應與化驗室隔離,以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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