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权工作权》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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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存權、工作權,楊智傑,防禦權還是授益權?,憲法第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是自由(防禦權)還是權利(授益權)?,生存權,憲法第15條,自由權的意義,(1)生命權,不可傷害,自由權的意義,(2)墮胎與生命權保護(優先保健法的合憲性),(3)安樂死與生命權保護,(4)身體不受傷害權權,生命的終點誰決定?,2.社會權的意義,(1),國家,禁止路有餓莩禁止衣不蔽體,提供給付,2.社會權的意義,(2)國家保護生存權的制度社會安全制度社會保險:我為人人、人人為我,命運一體、同舟共濟。EX:全民健保、勞工保險、國民年金。社會救助:生活已陷入貧困(貧窮線以下)者給予維持基本生活需求。社
2、會促進:給予特定身分或弱勢群體現金津貼或優惠措施,促進階級向上流動。,:廢除一切死刑:廢除非特殊時期罪行的死刑(特殊時期包括戰時等):實際上(非法律上)已廢除:法律規定死刑,死刑違憲嗎?,不為什麼要判我死刑?!,法官,因為你販毒!死刑之存在乃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唯一死刑合憲,釋字第194號(74/03/22)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販賣毒品者,處死刑,立法固嚴惟係於戡亂時期,為肅清煙毒,以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之必要而制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並無牴觸,亦無牴觸憲法第七條之可言。,唯一死刑不違憲,但可減刑,我確實意圖勒贖而擄人,但並未達到目的啊!為什麼判我
3、唯一死刑!,法官,你並非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沒有減刑之適用!,釋字第263號(79/07/19),懲治盜匪條例為特別刑法,其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對意圖勒贖而擄人者,不分犯罪情況及結果如何,概以死刑為法定刑,立法甚嚴,惟依同條例第八條之規定,若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者,裁判時本有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其有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復得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減輕其刑,足以避免過嚴之刑罰,與憲法尚無牴觸。,死刑或無期徒刑合憲,釋字第476號(88/01/29)人民身體之自由與生存權應予保障,固為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所明定;惟國家刑罰權之實現,對於特定事項而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所
4、為之規範,倘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要求之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符合,即無乖於比例原則,要不得僅以其關乎人民生命、身體之自由,遂執兩不相侔之普通刑法規定事項,而謂其係有違於前開憲法之意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肅清煙毒條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立法目的,乃特別為肅清煙毒、防制毒品危害,藉以維護國民身心健康,進而維持社會秩序,俾免國家安全之陷於危殆。因是拔其貽害之本,首予杜絕流入之途,即著重煙毒來源之截堵,以求禍害之根絕;而製造、運輸、販賣行為乃煙毒禍害之源,其源不斷,則流毒所及,非僅多數人之生命、身體受其侵害,并社會、國家之法益亦不能免,為害
5、之鉅,當非個人一己之生命、身體法益所可比擬。對於此等行為之以特別立法嚴厲規範,當已符合比例原則;,抑且製造、運輸、販賣煙毒之行為,除有上述高度不法之內涵外,更具有暴利之特質,利之所在,不免群趨僥倖,若僅藉由長期自由刑措置,而欲達成肅清、防制之目的,非但成效難期,要亦有悖於公平與正義。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鴉片或麻煙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其中關於死刑、無期徒刑之法定刑規定,係本於特別法嚴禁毒害之目的而為之處罰,乃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
6、所必要,無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亦無牴觸。,誣告反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6條規定: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處以其所誣告之罪之刑,釋字第551號(91/11/22),人民身體之自由與生存權應予保障,為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所明定,國家為實現刑罰權,將特定事項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其內容須符合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方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闡釋在案。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立法目的係為肅清煙毒、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藉以維持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乃以特別法加以規範。有關栽贓誣陷
7、或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該條例之罪者,固亦得於刑法普通誣告罪之外,斟酌立法目的而為特別處罰之規定。,然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處以其所誣告之罪之刑,未顧及行為人負擔刑事責任應以其行為本身之惡害程度予以非難評價之刑法原則,強調同害之原始報應刑思想,以所誣告罪名反坐,所採措置與欲達成目的及所需程度有失均衡;其責任與刑罰不相對應,罪刑未臻相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比例原則未盡相符。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兩年內通盤檢討修正,以兼顧國家刑罰權之圓滿正確運作,並維護被誣告者之個人法益;逾期未為修正者,前開條例第十六條誣告反坐之規定失其效力。,工作權,三階段理論,1.
8、第一階段:針對執行職業方面2.第二階段:針對選擇職業自由主觀要件3.第三階段:針對選擇職業自由客觀要件能用第一類限制,就不要用第二類限制;能用第二類限制,就不要用第三類限制,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至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
9、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當會計師一定要經過國家考試嗎?,我想要當會計師!,法官,為了保護投資大眾、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你必須先通過國家考試,才能當會計師!,釋字第222號(77/02/12),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七月七日發布之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係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命令,其第二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報告,應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開業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第四條則對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組成之條件有所規定,旨在使會計師辦理公開發
10、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制度,臻於健全,符合上開法律授權訂定之目的,為保護投資大眾、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尚無牴觸。,惟該準則制定己歷數年,社會環境及證券交易情形,均在不斷演變,會計師檢覈辦法亦經修正,前開準則關於檢覈免試取得會計師資格者,組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條件,與其他會計師不同之規定,其合理性與必要性是否繼續存在,宜由主管機關檢討修正,或逕以法律定之,以昭慎重,併予指明。,有經驗的記帳人員和土地代書也得考試嗎?,對於土地代書之業務,我十分有經驗,為什麼還是得要經過考試?,法官,因為土地代書須具備相關之專業知識與經驗,始能勝任,係屬專門職業。憲法第86條規定專門職業人員之執業資格,應依
11、法考選銓定,釋字第352號(83/06/17),土地登記涉及人民財產權益,其以代理當事人申辦土地登記為職業者,須具備相關之專業知識與經驗,始能勝任,是故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係屬專門職業。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專門職業人員之執業資格,應依法考選銓定之。,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一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應經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或檢覈及格。但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業務,並曾領有政府發給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者,得繼續執業,未領有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登記卡者,得繼續執業五年,旨在建立健全之土地
12、登記專業代理人制度,符合上開憲法規定之意旨。,且該法對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業務,並依照當時法規取得合格證明或登記卡者,准予繼續執業。至於實際上已從事土地登記代理業務,而未取得合格證明或登記卡者,本無合法權利可言。而上開法條既定有五年之相當期間,便其在此期間內,自行決定是否參加考試或檢覈,或改業,已充分兼顧其利益,並無法律效力溯及既往之問題。綜上所述,前開土地法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釋字453號(87年5月10),商業會計事務,依商業會計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謂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從事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據以編制財務報表,其性質涉及公共利益與人民財產權益,是以辦理商業會計事務為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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