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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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相关法规解析,广东省卫生厅医政处 孙炳刚,2,基本概念国内外管制管理机构法规体系机构许可人员资质环节管理法律责任,3,基本概念,4,药品,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1987年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1988年颁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规定:精神药品
2、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麻醉药品121种第一类精神药品52种第二类精神药品78种,8,麻醉药品与麻醉药不同,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是指麻醉性镇痛药,它具有药物依赖性,所以我们说要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都是有依赖性的药物。,麻醉药(或说麻醉剂)是指具有麻醉作用的麻醉剂,包括全
3、身麻醉和局部麻醉药,虽有麻醉作用但不成瘾,不产生依赖性。,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双重性质,医疗实践中不可替代的作用身体或精神信赖性社会问题,10,药物滥用(Drug Abuse),定义:系指与医疗目的无关,用药者采用自身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药物滥用滥用药物,11,2005年我省药物滥用监测,12,主要滥用药物获取途径图,1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国际管制,14,第一次国际禁毒会议“上海国际禁毒会议”。于1909年2月1日在我国上海召开。由中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俄国、美国、葡萄牙等13个国家参加。9条决议建议性质。,15,公约及协定,第一个国际禁毒公约海牙禁止鸦片公约
4、。1912年1月,由中国、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国家在海牙召开禁毒国际会议。签定了第一个国际禁毒公约海牙禁止鸦片公约。该公约的要点是:缔约国应当制定法律管制生鸦片的生产、销售和进口;逐渐禁止熟鸦片的制造、贩卖和吸食;切实管理吗啡、海洛因、古柯等麻醉品。,16,公约及协定,关于熟鸦片的制造、国内贸易及使用的协定和国际鸦片公约。为了检验海牙鸦片公约的实施情况以及解决禁止贩运毒品问题,在国际毒品顾问委员会的提议下,召开了两次日内瓦国际禁毒会议,并于1924年12月11日签订了关于熟鸦片的制造、国内贸易及使用的协定,后又于1925年2月19 日签订了国际鸦片公约。,17,公约及协定,1931年7月1
5、3 日在日内瓦签定限制制造及调节分配麻醉品公约1931年11月27日在曼谷签定远东管制吸食鸦片协定1936年 6月26日,在日内瓦鉴订禁止非法买卖麻醉品公约。该公约第一次把非法制造、变造、提制、调制、持有、供给、兜售、分配、购买麻醉品等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这是国际禁毒立法上的一项重大突破。,18,公约及协定,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61年6月3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该公约不仅对过去的公约和协定进行了合并和修订,还把管制范围扩大到了天然麻醉品原料的种植等方面,并对有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作了规定。,19,公约及协定,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
6、醉品单一公约。1972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会议,对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进行了修订。,20,公约及协定,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1971年联合国在维也纳签订了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针对国际上精神药物滥用严重的情况,建议各国对精神药物实行管制。,21,公约及协定,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1988年,联合国通过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规定禁止贩运的新措施,如禁止洗钱、控制下交付、化学品管制等。,22,国际公约的基本思想,(1)麻醉药品与精神药物具有医疗和科学价值,此点必须充分肯定;(2)滥用这些药物会产生公共卫生,社会和经济问题;(3)对它们需采取严格管制措施
7、,只限于医疗和科研应用;(4)需开展国际合作,以便协调有关行动。,23,公约的基本要求,限制这类药品的可获得性;需要有医生的处方才能拿到药;对其包装和广告宣传应加以控制;建立监督和颁发许可证制度;对它们的合理医疗和科研应用应该建立估量和统计制度;限制它们的贸易;各国应向联合国的药品管制机构报送有关资料;要求加强国家管理,向非法贩卖毒品斗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药物滥用。,24,我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沿革,25,1949年:肃清烟毒1950年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麻醉药品临时登记处理办法的通令1950年11月:卫生部公
8、布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26,50年代初:把精神药品中的某些品种列为毒剧药品管理范围1962年:国务院采用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去氧麻黄素的坚决措施1963年5月:卫生部、公安部、化工部、商务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加强麻醉药品管理的通知1964 年,卫生部颁发管理毒药、限制性剧药暂行规定1978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1979年,卫生部颁布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79年,卫生部下发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27,1983 年,卫生部加强对精神药物的进出口管理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5 年,卫生部制定了精神药品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颁布麻醉药品管
9、理办法1988年,国务院颁布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5 年我国加入1971 年精神药物公约、1961 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28,1993年卫生部下发癌症病人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1994年卫生部发布关于发布癌症病人申请麻醉药品专用卡规定的通知1999年国药监局下发关于癌痛治疗使用麻醉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国家药监局、卫生部联合下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国家药监局 卫生部印发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2004年国家药监局 卫生部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29,2005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自2005年
10、11月1日起施行,2005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1987年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78年麻醉药品管理条例,1950年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1985 年精神药品管理条例,30,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目 的 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3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共九章八十九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第三章经营第四章使用第五章储存第六章运输第七章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32,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一个重要里程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33,法规体系,
11、3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法规,35,36,37,38,管理机构,39,国际的管理机构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Commission narcotic Drugs,CND)联合国麻醉品司(Division of Narcotic Drugs,DND)国际麻醉药品管制局(International narcotic contnl board,INCB)(独立半司法机构)联合国管制药物滥用基金(UNFDAC),40,种植,药监部门,卫生部门,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公安部门,农业部门,铁路部门,邮政部门,国内管理机构,4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
12、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4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43,医疗机构麻醉药
13、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44,医疗机构内管理机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45,医疗机构内管理机构药学部门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
14、、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46,机构资质,47,机构资质1.印鉴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48,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二、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
15、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49,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或戒毒机构)开展戒毒治疗业务如果需要使用美沙酮口服溶液(10ml/支,麻醉药品)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下发的关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申请办理“印鉴卡”。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下达的关于“印鉴卡”的规定申请办理“印鉴卡”。,50,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印鉴卡使用至2005年12月31日。原麻醉药品专用卡自2005年11月1日起停止使用。
16、,51,取得印鉴卡的条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52,取得印鉴卡的条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三、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四)有保证麻
17、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53,印鉴卡的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四、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印鉴卡申请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药学专业技术人员,5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注:口腔医疗机构在“床位数”栏需同时填写床位数和牙椅数,如无病床,只填写牙椅数。,55,医疗机构,市卫生局,申请,首次申请现场检查,批准,省卫生厅,40天,备案,市药监局,市公安局,抄送,省内定点批发企业,通报,印鉴卡工
18、作流程,56,印鉴卡的校验、变更,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57,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印鉴卡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印鉴卡样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58,59,医 疗 机 构 基 本 情 况,60,批 准 单 位 意 见,61,项 目 变
19、 更 记 录,62,药 品 购 买 情 况 记 录,63,印鉴卡的另一个作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施行),64,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第一类),11苯基2丙酮 2,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65,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66,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
20、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67,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机构资质2.配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68,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
21、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机构资质2.配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69,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申请配制美沙酮口服溶液,申请人(医疗机构或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制备美沙酮口服溶液备案批件。,机构资质3.制备美沙酮口服溶液,70,医疗机构,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受理10日内现场考查,5天,当地药品检验所,制备美沙酮口服溶液备案批件工作流程,美沙酮口服溶液试制批件,40日内完成连续3批样品的检验,制备美沙酮口服溶液备案批件,5天,71,制备美沙酮口服溶液备案批件有效期,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的,申请人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按
22、照原申请配制程序重新提出再次备案申请,72,人员资质,73,管理人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7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三、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7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专 业药
23、学(中药学)临床药学,技术职务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76,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77,医师的处方资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78,处方资格的获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4、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79,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80,广东省卫生厅,市级师资,省属、部属驻穗医院师资,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二级以上医院院级师资,二级以下医院培训和考核,备案,81,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培训单位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培训对象。,82,培训
25、和考核内容包括: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83,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84,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当对执业医师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中医师?,执业助理医师?,85,对于在培训和考核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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