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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物权基本原理,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课题组制作,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学习目标,了解:物权法的概念。理解:物权的种类;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掌握: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及其原则;物权法的原则。,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3,本章纲目,第一节 物权概述第二节物权法概述,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4,知识网络图,物权基本原理,物权概述,物权法概述,物权的变动,物权的效力,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特征,物权的概念,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的概念,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5
2、,第一节 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二、物权的特征三、物权的种类四、物权的效力五、物权的变动,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6,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定义(二)物权的客体(三)物权的含义(四)物权的本质,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7,(一)物权的定义,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支配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8,(二)物权的客体,根据物权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
3、规定。物权的客体主要包括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随着现代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新事物的不断出现,民法上物的概念也在不断的发展,除了传统的有形物之外,无形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物权的标的。,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9,(三)物权的含义,1、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一种支配权2、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3、物权也是民事法律制度之一种,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0,(四)物权的本质,物权人对物进行依法管领支配并可以寻求排他性保护的绝对权,即物权具有对世性。这是与具有对人性的债权的本质区别。,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1,二、物权的特征,(一
4、)主体上的对世性(二)客体上的特定性(三)权能上的支配性(四)行使上的绝对性(五)效力上的排他性,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2,三、物权的种类,(一)自物权和他物权(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三)主物权与从物权(四)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五)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六)有期物权和无期物权,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3,(一)自物权和他物权,标准:根据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的所有权人的不同 自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这在物权法上称为所有权,即对自己的物支配,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他物权是民事主体对他人所有的物所
5、享有的物权,即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能,主要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4,(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标准: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不动产还是权利 动产物权是民事主体对动产所享有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民事主体对不动产所享有的物权;权利物权是民事主体对一定权利所享有的物权,比如在知识产权上设定质押权(质权)。,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5,(三)主物权与从物权,标准:根据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 主物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没
6、有其他权利的存在,就不会产生这一物权,其他权利的灭失,也会导致该物权的灭失。,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6,(四)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标准:根据民事主体对物的支配范围不同 完全物权是民事主体可以全面支配物所享有的物权,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项基本权能;限制物权是民事主体在特定范围内支配物所享有的物权,限制物权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或者一定方面行使支配权能。,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7,(五)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民事主体对其支配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的物权;用益物权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他人物的使用价值而享有的物权
7、;担保物权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他人物的交换价值以担保自己的债权所享有的物权。,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8,(六)有期物权和无期物权,标准:根据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 有期物权是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比如典权、抵押权等,都是有一定存续期间的;无期物权是没有一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比如所有权,通常没有法律或者合同限定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享有的权利是有期的。,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9,四、物权的效力,(一)支配效力(二)排他效力(三)优先效力(四)请求效力(五)追及效力 司考链接一,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0,五、物权的
8、变动,(一)定义(二)原则,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1,(一)定义,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物权的发生,就是民事主体取得了物权。物权的变更,就是物权的主体、客体或者内容发生了变更。物权的消灭,就是物权的丧失,包括相对丧失和绝对丧失两种情形。,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2,(二)原则,1公示原则 2公信原则,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3,1公示原则,(1)定义(2)不动产登记(3)动产交付,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4,(1)定义,公示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
9、向社会公开。,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5,(2)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主要是指对土地、房屋等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变动进行的一种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当然,如果法律另有规定,自属除外。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根据物权法的最新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权属证书、合同书、法院判决或者征收决定以及标明不动产位置、面积等的其他必要材料。司考链接二,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6,(3)动产交付,动产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一种公示方法。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转移。但民商
10、事交易日趋多元化,交付方式也突破了传统的现实交付,出现了所谓“观念交付”。,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7,动产交付在法律上的效力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是交付公示主义,以转移占有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即在转移占有前,动产物权的变动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但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二是交付要件主义,即以转移占有为物权变动的要件,转移占有前,物权变动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
11、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目前采用的主要是交付要件主义为主和交付公示主义为例外。,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8,司考链接三,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9,2公信原则,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根据这一原则,物权的公示方法具有公信力,只要物权的变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30,第二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12、31,一、物权法的概念,所谓物权法,就是指调整民事主体在支配物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和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物权法包括广义物权法和狭义物权法,如果从形式上来理解,凡是以“物权法”命名的法律,为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即物权法典;反之,为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32,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民事主体对物的归属关系;民事主体对物的利用关系和民事主体对物的占有关系。,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33,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二)一物一权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四)平等保护原则,2023/
1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34,(一)物权法定原则,关于物权的创设,有两种做法:一是放任主义,即物权的创设依当事人的意思,法律上不予限制;二是法定主义,即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35,现代各国民法,大都采法定主义而排斥放任主义。所谓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公示方法都要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创设。(1)物权的种类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2)物权的内容通常由法律予以规定,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3)物权的效力由法律直
14、接规定。,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36,(二)一物一权原则,所谓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物权,同一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为冲突的物权。,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37,(三)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信原则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38,(四)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第3条第3款: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4条:国家
15、、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39,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其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内容包括:1、法律地位的平等。2、适用规则的平等性。3、保护的平等性。,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40,司考链接一,(多选)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有权基于其
16、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41,.A B C返回,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42,司考链接二,(多选)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乙可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B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 C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甲承
17、担违约责任 D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43,CD 返回,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44,司考链接三,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A8月7日B8月8日C8月9日D 8月15日,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45,C 返回,2023/7/20
18、,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46,案例讨论,甲于三月一日出售某屋于乙,业已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甲于四月一日又将该屋出售于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试问:(1)甲与乙、甲与丙间的买卖契约是否有效?何者优先?(2)丙得否向乙请求返还该屋?(引自王泽鉴著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47,(1)根据债权与物权之区分原则,物权是否变动,并不影响物权合同之效力,因此两个合同均有效。甲出卖某屋给乙,乙对甲享有债权,得向甲请求交付该屋,并移转其所有权,但不能对该屋迳行支配。甲将该屋交付于乙时,乙虽取得占有,但在办理登记前,仍未取得所有权。其后甲又将该屋出售于丙,丙
19、亦对甲取得请求交付该屋并移转所有权的债权,在同一标的物上,数个债权可以同时并存,居于平等地位。,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48,(2)甲将该屋登记于丙时,丙即取得其所有权。对丙而言,乙为无权占有,乙不能以其与甲间的买卖契约对丙主张对该屋有占有的本权,故丙得向乙请求返还该屋。,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49,本章争议问题简介,一、关于物权的概念二、关于物权的优先效力三、关于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四、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50,本章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物权?它有哪些特征?2在理论上,物权有些分类?3简述物权的效力。4物权变动的含义及其原则。5结合公示公信原则谈谈你对建立我国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和设想。6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为什么?7谈谈你对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看法。,2023/7/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51,本章课外阅读书籍及论文,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四版)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史尚宽:民法物权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第二版)孙宪忠:物权总论陈华彬:物权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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