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二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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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第二期),集团业务部,本期重点,在第一期中重点讲解了与卖场息息相关的内容,本期将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讲解。一、国家导向;二、对网络购物平台和交易的规范;三、消协的职能和权利。,重点,一、国家导向,国家的导向在本次修改的新消法中也引进入法律,包括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倡导,也包括要求相关行政机构定期抽检并公布抽检结果等要求,总体是更加人性化和制度化。,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解读:反对浪费是国家导向,此次写进法律。,1.节约和环保写入法律,2、服务也是一种商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
2、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原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原文:(一)商品存在缺陷的;解读:加入了服务,说明服务也是一种商品,同样受到本法的规范。,3、加大消费者权利,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解读:规定了行政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日期限制为7个工作日,相当于加大了消费者监督行政部门执法的权利。,4、民事赔偿优先,增加一条,作为第
3、五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解读:明确了民事赔偿优先于罚款,也就是说更加突出了个人的权利重要性,更加人性化。,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解读:行政部门要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进行抽检并公布结果,对于问题商品有相关措施。这是
4、一种对消费者负责任的表现。,5、对行政部门的要求,二、网络购物平台和交易的规范,网络购物作为新型的购物方式已经有了极大的影响力,因此国家此次修改消法,专门对于网络购物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
5、自收到 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 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 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解读:1、新增条款,对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7天退货进行了规范。2、商品的包装是为了保护商品,美化商品和 宣传商品。拆除商品的包装,而被包装的商品 还是完好的,消费者还是可以退回商品。,1、网购7天冷静期,2、新型经营者需提供各类信息,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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