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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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海上保险法,第一节 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合同一、保险的含义和作用(一)概念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二)作用(1)分散风险(2)防灾减灾、防损减损(3)积累建设资金,收取外汇(4)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和发展旅游经济,二、海上保险的产生、发展和海上保险的概念(一)产生和发展海上保险是适用于海上活动领域内的保险关系的统称。比陆上保险制度具有更悠久的历史。船舶抵押贷款制度:古罗马、希腊,如果作为抵押的船舶
2、因海上风险遭受灭失,借方无须偿还本金和利息最早的保险公司:1424年意大利热那亚的一家海上保险公司。,16世纪以后:英国出现了经营海上保险的垄断组织和较完备的海上保险合同,其中的劳埃德保险合同社即劳合社已发展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一,由其制作的劳氏保险单至今仍在国际海上保险业务中占有重要的地位。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二)海上保险的概念财产保险对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补偿方法限于海上风险,经双方同意,也可扩展到与航海有关的内河和陆上发生的风险。,三、海上保险的范围和标的(一)范围的变化限于海上风险经双方同意,也可扩展到与航海有关的内河和陆上发生的风险。
3、,(二)保险的标的任何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财产、期得的收入以及对第三人应负的责任等,具体包括: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运费、旅客票款、佣金等;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一)船舶;(二)货物;(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四)货物预期利润;(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六)对第三人的责任;(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四、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和当事人(一)定义海商法第216条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
4、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二)当事人和其他关系人1.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英国:劳合社保险人或保险公司美国:保险公司中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指经申请与保险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可以是为自己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他人的利益或两者兼有,但他必须具有保险利益,3.被保险人指承受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后果,并
5、有权请求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海商法: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两种主体不能分离,4.其他关系人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保险经纪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在我国的保险业务中,没有保险经纪人,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人投保,五、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一)英国法关于海上保险合同成立的规定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21条:海上保险合同于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的要求时,即视为已经成立,不论当时保险单是否签发。签发投保条、签发保险单经纪人据被保险人的要求起草投保条。内容包括经纪人名称、船舶、航程、保险期间、保险财产和保险金额,并提出保险费率的建议和留待保险人报价投保条交由给个保险人传阅,保险人如愿意承保,即签署投保条,在投保条上写
6、明保险费率及承保金额。当全部保险金额得到承保时,保险合同成立,只差签署保险单这一正式手续。经签署的投保条虽是海上保险合同,但不能等同于保险单,在法律上不能约束对方但如果在签发投保条后、签发保险单以前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照例赔偿。,(二)我国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问题海商法第221条 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海商法第217条 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一)保险人名称;(二)被保险人名称;(三)保险标的;(四)保险
7、价值;(五)保险金额;(六)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七)保险期间;(八)保险费。,六、保险费和保险单(一)保险费英国法:保险人已经开立保险单,就要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费以前,没有签发保险单的责任。保险经纪人本人对保险人负责保险费的支付。经纪人从被保险人处取得保险费后,支付给保险人。保险人只能通过经纪人取得保险费,无权直接向被保险人提出支付保险费的请求,保险人更不得因为支付保险费而向被保险人起诉。,不论经纪人是否已将保险费支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都必须负责向经纪人支付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未向经纪人支付保险费,经纪人可留置保险单。保险经纪人在被保险人未向他支付保险费时,有权作为债权人取得保险费
8、;在被保险人破产时,他作为普通债权人有保险费请求权,但无优先权。,(二)保险单保险单上证明合同的文件必须作出书面形式,并由保险人或其它保险人签署。,(三)保险单必须载明的事项(1)被保险人的姓名(2)保险期间(3)保险标的物(4)承保的危险(5)船名(6)保险单的种类(7)保险费(8)保险金额(9)保险人签署,(四)保险单的分类1.按保险价值分类(1)定值保险单: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单(2)不定值保险单:在保险单上不载明保险标的的价值,而留待以后确定的保险单,2.按保险期限分类(1)航程保险单:承包标的物从某一地点至另外一个或几个地点的合同(2)定期 保险单:
9、对标的物在一定期间内承保的合同。,3.按承保方式分类(1)流动保险单:不定名保险单,船名在订约时不能预先订明。对一定期间内陆续装船出口的货物采取总保险的办法。每批货物出运后,被保险人立即将船名和其他细节申报保险人,保险人即自动承保。(2)预约保险单:开口保单;对陆续装船出口的货物订立总保险的另一种办法;事先约定保险范围,订立预保合同,在这个范围内的货物,经被保险人申报后,全部由保险人自动承保。区别:流动保单为被保险人买进的一张固定的保单,一旦申报完毕即告用完;而预约保单不会用完,在保险期限内承保保单范围内的一切风险。,(五)保险单的转让海上保险合同可以转让,除非合同内订有条款,明确禁止转让。在
10、损失发生前和发生后,均可转让。以背书或其他习惯的方式,予以转让转让效果:受让人可以他自己的名义向保险人起诉,七、可保利益(一)保险利益原则的产生和定义1.产生被保险人对于特定的保险标的应有一定的保险利益方能投保防止将保险用于赌博如果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由于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根据民法债权和物权基本理论,这些不同关系依此产生不同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
11、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2)预期利益。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它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3)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职业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雇主责任等。根据责任保险险种划分,下述人员有责任保险利益: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雇主;各类专业人员等。例如,汽车在行驶中因驾驶员过错撞伤他人,加害人依法对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12、;医生行医因其过失对病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等。,(4)合同利益。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虽然难以用货币估价,但同样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寿命或身体)之间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即投保人应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可保利益可分两种情况:,(1)为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当然具有保险利益。(2)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有严格的限制规定,主要包括:血缘、婚姻及抚养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业务关系等。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利害关系论;一种是同意或承认论。保险法第
13、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其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2.定义“可保利益”海上保险法第五条(一)凡与海事冒险发生利益关系之人,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认为有保险利益。(二)凡对于海事冒险或受保财产,立于法律上或利害上,关系地位之人,于该受保财产安全时,或按期到达时,即蒙利益,于发生损失时,或扣押时,即发生损害或赔偿,即称为利害关系人。,(二)保险利益的拥有者(1)有保险利益的人不必绝对拥有所有权。具有可保利益的人主要指:船舶所有人;货物买主;承运人;租船人;船舶的抵押权人;船舶
14、受信托人(2)“无论灭失与否”:尽管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标的物已经灭失,只要他出于善意而不知标的物的危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人就应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如果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标的物已安全到达,而保险人不知其已安全到达,则保险费概不退还。,(三)我国的规定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
15、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八、保险期间(一)英国旧货物险条款的规定1.仓至仓条款保险自承保货物离开保险单载明的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保险货物运交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的收货人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所为止。但货物在最后目的港从货船卸下满60天以后,无论是否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告终止。,2.扩展责任条款运输途中,如发生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迟、绕航,被迫卸货和转运,则在此期间,保险继续有效,3.航程终止条款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运输合同在保险单载明以外港口终止,或者航程中运输条款规定的保险期间截止前终止,则保险应继续有效,直至保险货物在这些卸载港口卖出去或交出时为止,或至
16、货物在卸货港卸货后满60天位置。,4.驳船条款保险人对驳运过程中保险货物的损害负赔偿责任驳运:在岸和大船之间用小船转运客货,(二)英国新货物险条款的规定伦敦保险人协会货物险A款:(1)本保险责任自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起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直至运到下述地点时终止: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在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的之前或目的地的任何其他仓库或存储处所,由被保险人选择用作:,在正常运输过程之外储存货物,或 分配或分派货物,或者 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天为止。以上各款以先发生者为准。,(2)如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致使运
17、输契约在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的港口或处所终止,或者运输在按上述(1)规定发货前终止,本保险亦应终止,除非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出续保要求,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继续有效。,直至货物在该港口或处所出售和交货,或,除非有特别的约定,在被保险货物抵达该港口或处所后,满天为止,以先发生者为准,或 如果货物在上述天期限内(或任何约定的延长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或任何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1)的规定终止。(3)当本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变更目的地,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经另行商定保险费和条件,本保险仍然有效。,(三)我国保险公司有关保险期限的规定(1)仓至仓(2)
18、船舶的定期保险的保险期限最长为1年;航次保险的保险期限以保单订明的航次为准。,九、保险价值可保价值;保险标的物质危险开始时的实际价值(一)保险价值的计算方法第219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人与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船舶的保被保险人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二)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三)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四
19、)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第220条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二)保险金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人对损失负责的最高限额,但不是赔偿额第237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三)计算赔偿的方法保险人对损失负责的范围,对不定值的保险单以保险价值为准,对定值保险单以约定的金额为限。船舶、货物或运费全损,如果是定值保险单,按照保险单确定的数额赔偿;如果是不定值保险单,按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赔偿,船舶部分损坏,可以索赔全部的维修费用。货物或运费的部
20、分损失,如为定值保险单,按保险单所确定的比例部分赔偿;如为不定值保险单,以损失部分的保险价值为限。第238条 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第245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第246条 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
21、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第247条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第248条 船舶在合理时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满两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踪。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第二节 承保的风险与损失,一、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一)英国劳合社旧船货保险单海难、火灾、抛弃和船长、船员的非法行为(二)伦敦保险人协会就保险条款是对船货保险单的补充和修改协会航程保险条款:船壳协会定期保险条款:船壳;平安险条款;水渍险条款;一切险条款;战争险条款;罢工、暴动和民变险条款。,(三)伦敦保险人协会货物新条款1.A条款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1)
22、本风险条款保险承保除下列(2)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的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2)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2)除外责任第一,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标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
23、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隐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第二,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船舶或驳船不适航;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和不适当的情况。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
24、适或不适宜的情况。,第三,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捕获、拘留、禁制、扣押(海盗行为除外)以及这种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第四,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保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变人员;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任何恐怖主义者或者任何出于政治目的采取的行动。,2.B条款的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1)承保的危险除A条款的除外责任以外,本保险负责:,1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可合理归因于:11火灾或爆炸;12船舶或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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