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宣贯会》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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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源性单一饲料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及申报材料要求,王 普 阳二一二年十二月 西安,目 录,3个基本概念饲料原料目录中涉及动物源性的品种,管理办法动物源性单一饲料许可动物源性单一饲料申报材料要求,核发范围标示方法,第一部分 动物源性饲料原料 3个基本概念,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饲料原料目录中动物源性饲料原料:是指来源于动物,用于加工制作饲料的饲用物质。动物源性单一饲料:是指来源于一种动物,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范围:饲料原料目录中涉及生产许可的动物源性饲料原料。,第一部分 动物源性饲料原料 目录中涉及动物源性品种,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饲料原料目录:,第一部分
2、动物源性饲料原料 目录中涉及动物源性品种,和原农业部40号令中动物源性饲料品种的差异1.品种数量差异:2.巧克力乳粉、皮革蛋白粉、饲料级混合油三种产品将禁止在饲料行业使用,45个品种,82个品种,第一部分 动物源性饲料原料 目录中涉及动物源性品种,3.不需要进行生产许可的产品 鱼膏、虾壳粉、骨胶、明胶等产品。,乳制品及其副产品,昆虫加工产品及卤虫卵,蚯蚓及其加工产品,贝类及其副产品,水生软体动物及其副产品,第一部分 动物源性饲料原料 目录中涉及动物源性品种,实施生产许可的品种:一、陆生动物产品及其副产品(25个品种)1.动物油脂类产品(2个)_油;_油渣(饼)。2.内脏、蹄、角、爪、羽毛及其加
3、工产品(7个)肠膜蛋白粉;动物内脏粉;动物水解物;膨化羽毛粉;水解蹄角 粉;水解畜毛粉;水解羽毛粉。3.禽蛋及其加工产品(4个)蛋粉;蛋黄粉;蛋壳粉;蛋清粉。4.肉、骨及其加工产品(5个)_骨粉(粒);_肉粉;_肉骨粉;酸化骨粉骨质磷酸氢钙;脱胶骨粉。5.血液制品(7个)喷雾干燥_血浆蛋白粉;喷雾干燥_血球蛋白粉;水解_血粉;水解_血球蛋白粉;水解珠蛋白粉、_血粉;血红素蛋白粉。,第一部分 动物源性饲料原料 目录中涉及动物源性品种,实施生产许可的品种:二、鱼、其它水生生物及其副产品(10个品种)1.甲壳类动物及其副产品(2个)磷虾粉;虾粉。2.鱼及其副产品(8个)白鱼粉;水解鱼蛋白粉;鱼粉;鱼
4、排粉;鱼溶浆;鱼溶浆粉;鱼虾粉;鱼油。以上35个品种,就是接下来需要实施生产许可的动物源性单一饲料品种,要求咱们各饲料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应当查验留存对方的生产许可资质。,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管理办法,(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1)出台背景: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依据:条例第15条规定“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明确了国家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管理办法,(二)管理办法的核心 办法是将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
5、料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以及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中有关生产许可管理的内容进行了合并。核心:明确和规定了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行政审批程序、监督管理、处罚、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界定以及新老法规的衔接等内容。,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管理办法,(三)结构框架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变更和补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共六章26条。,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管理办法,(四)办法的内容及要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
6、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立法宗旨:加强生产许可管理、维护生产秩序、保障质量安全。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适用范围: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境内,不包括港澳台。第三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发证机关: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申请的规定:省级发证,可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
7、门受理申请。,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管理办法,第四条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明确委员会:职责、人员要求、专业覆盖面以及制度保障等。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公众对许可申请、审批过程的监督和举报。上级饲料管理部门对下级饲料管理部门在实施许可中出现违法行为的核实与处理。许可机关对许可过程中存在
8、违法行为的申请人和被许可人依法处理。,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管理办法,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饲料、饲
9、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
10、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对申报材料规定: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对审批流程规定: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两级审核;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一级审核。,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明确了生产许可证的前置审批规定第九条取得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对批准文号管理的规定(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第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11、一)委托产品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双方还应当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二)签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双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受托方应当按照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及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委托生产规定:双方必须具有相同资质 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
12、务和连带责任 标签标注要求,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材料。明确了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的时间和申报材料的规定。第三章生产许可证变更和补发 第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一)增加、更换生产线的;(二)增加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三)生产场所迁址的;(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对增加、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生产场所迁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增加、更换生产
13、线、增加产品品种换证的证书有效期不会顺延,保持原有效期不变。,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证号、有效期不变:(一)企业名称变更;(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三)企业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四)生产地址名称变更。对生产许可证书相关内容变更的规定。:同样证书有效期不会顺延,保持原有效期不变。第十四条生产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由发证机关补发生产许可证。对生产许可证书补办的规定
14、。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发证机关。目前,仅对应于办法第十二条中更换生产线换证的规定。,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日常监督管理的规定。第十七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省级饲料
15、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将企业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农业部。对企业申报年度备案的规定。:新办法年度备案的填报时间提前至2月底。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一)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依法被吊销的;(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的;(三)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或依法终止的;(四)企业申请注销的;(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明确生产许可证注销情形。:动物源性单一饲料和饲料生产企业连续停产时间缩短为一年的规定。,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管理办法,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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