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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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法定继承,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三节 代位继承第四节 转继承第五节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一、法定继承的概念二、法定继承的基本特征三、法定继承的适用,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三、学者对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建 议,第三节 代位继承,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代位继承的条件,第四节 转继承,一、转继承的概念和特征二、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第五节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一、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二、非继承人对遗产的取得,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
2、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一)法定继承是严格建立在人身关系基 础上的。(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继 承份额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予以 改变。(三)法定继承的适用受遗嘱继承的限制。,根据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 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 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一)配偶(二)子女(三)父母(四)兄弟姐妹(五)祖父母、外祖父母(六)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 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一)法定
3、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的法律特征(三)国外法律有关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有关以配偶身份继承的问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关于合法婚姻关系的问题(2)关于事实婚姻关系的问题(3)关于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 庭中的继承问题(4)一方解放前去台湾,解放后一 方或双方再婚,对方可否以配 偶的身份继承的问题,1.婚生子女2.非婚生子女 3.养子女4.继子女,1.生父母 2.养父母 3.继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改草案第十四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父母。第三顺序:四亲等以内的亲属。,(一)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二)增加法
4、定继承顺序,(一)代位继承的概念(二)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三)代位继承的性质,1.固有权说2.代表权说(代位权说),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的继承制度。,1代位继承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为前提。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 直系血亲卑亲属。3代位继承人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及 其直系卑亲属。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案例,(一)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二)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 卑亲属。(三)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 系卑亲属。(四)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5、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代位继承有无代数的限制?1.限制说2.无限制说,(一)转继承的概念(二)转继承的法律特征,1.转继承是继承开始后因继承人死亡而发 生的继承制度。2.转继承是继承人在实际取得遗产前死亡 而发生的继承制度。3.转继承人只能承受被转继承人有权继承 的遗产份额。,(一)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二)发生的条件不同(三)继承的主体不同(四)适用的范围不同,案例,第一,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 结婚证,但尚未举行结婚仪式,或尚未同居 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另一方得以配偶的身份 继承遗产。第二,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不论分居的时间 长短,分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
6、方仍可以配 偶的身份继承遗产。第三,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已达成离婚协议,但在依 法办理离婚手续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 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第四,夫妻双方已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 中,或在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前,一方死亡 的,另一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一)均分说(二)不均等说(三)折衷说,(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二)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一 般情况下均等的原则(三)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可以不均等原则,(一)酌情分得遗产的主体(二)酌情分得遗产的法律特征(三)酌情分得遗产的法律保护,转继承,是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
7、额,或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一项继承制度。,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 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 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 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 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 或者少分。4.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 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 的人。,1酌情分得遗产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 于遗嘱继承。2酌情分得遗产的人只能是继承人以外的人。3酌情分得遗产的份额,应根据具体情况而 定。,习题,一位
8、70岁的老母亲张氏,1950年时与前夫李达生有一子陆通(跟养父的姓),李达与其表哥(姓陆)原先讲好此子过继给其表哥(因其表哥的妻子没有生养),两年后(1952年)李达死了,一年后李达的表哥就把此子带走了,之后张氏就没有再见过这个儿子。因为后来其李达的表哥调往一个很远的地方工作了,自从带走孩子后就没有了联系。1954年时张氏继承了其前夫李达的遗产(一破烂两层木板楼房和后面一间小房,共计62平方米左右)。后来张氏在1955年的时候与现在的丈夫结婚,1956年时两夫妇另外建了两间房屋(约33平方米)。到1958年时房屋改造,政府将所有房子收了去,只留下一间自留房自用(约15平方米),然后政府又扩建了
9、4间房(约60平方米)。到1979年时政府退回收去的房屋,张氏夫妇并将政府后来扩建的房屋一并买下了。1986年时房产开发公司将房屋拆了重建,建好后回迁分得房屋两套,单间一间,当街门面两间,其中多出的面积由现在的家里人 一起购买下来。(现在所有房产的产权证上一直都是用张氏的名字)张氏和现在的丈夫生有4个子女,大儿子54岁了,小儿子也40岁了,中间还有两个女儿(已出嫁),一家人一直到现在都和睦的生活在一起。现在陆通听说此事后,就前来认亲,想得到财产。问:1.陆通是否还可以要回其生父李达原来属于自己那份遗产呢?2.将来陆通是否还可以继承其生母张氏的遗产?3.如果张氏夫妇已经立下了遗嘱将来由他们现在的
10、两个儿子继承所有房 产,那么将来陆通是否还可以有这边的继承权呢?,1.丧偶儿媳或女婿在夫或妻死亡后,一直与公婆或岳父母一起生活的,或者虽不在一起生活,但是,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2.配偶死亡后,丧偶儿媳、女婿只是对公婆或岳父母在经济上或生活上有一定的资助和照顾的。3.配偶死亡后,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再婚的,离开了公婆或岳父母,离开后未再尽主要的赡养义务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4.配偶死亡后,丧偶儿媳、女婿即离开公婆或岳父母自己生活的,没有尽赡养义务的。,确定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11、丧偶是儿媳、女婿享有法定继承权的前 提。(2)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具有独立性。(3)丧偶儿媳、女婿是否再婚不影响其继承权。(4)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继承权不影 响其继承父母的遗产。,赵伟光系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儿子赵宏于1995年与本厂职工王英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赵小刚。赵宏于1997年因车祸丧生。女儿赵娟未婚,与父母同住。赵伟光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于2008年于某南方城市结识当地女青年钱红,次年钱红为赵伟光生一子赵扬,赵扬一直随同母亲生活。2010年5月赵伟光因车祸意外死亡,经查留有现金40万元,银行存款115万元。赵伟光生前没有遗嘱,现其家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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