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案前指导的规范发展途径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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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审判案前指导的规范发展途径探讨邵丹、陈欢欢论文提要:现有案前指导的方式主要有案例指导、法官培训以及向上级法院的请求报告,但目前案前指导的功能和地位并不明确、突出,上述的案前指导方式均有一定的运行缺陷,案前指导制度的发展落后于审判实务的变化发展,无法满足法官办案的现实需要。对于行政审判来说,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实施,扩大了行政审判受理范围,行政案件立案的门槛也不断降低,行政案件在各个法院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幅。同时,法律的修改也为行政审判带来了一定的难题,如行政合同的审理、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操作规则在实践中都还不成熟,法官迫切寻求实践操作困难的突破。而司法体制改革对法官实行员额制,赋予了法
2、官更大的权利,主审法官对裁判文书具有独立签发权,但改革确定的案件终身负责制也意味着法官承担更多的责任。法官更希望得到疑难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有效指导,减轻案件审理的压力,减少案件终身负责制下的责任风险。有序规范的案前指导不仅能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以“看得见的正义“满足人民群众公正司法的要求,又能解决法官办案的现实难题。因此,在当前情势下,有必要对行政审判案前指导的规范发展途径进行研究讨论。(全文共6249字)主要创新观点:对本文论述的案前指导新举措中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已有少数法院尝试探索,但都是非正式的组织形式,更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且都以民事审判庭为试点,行政审判未尝涉猎。如果没有可行的具
3、体操作规则,则该项新举措很难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行政案件高上诉率、上访率,行政审判案件相对较少,但疑难案件比例较大,判决的社会效果更会受到关注,也更会被外界误解存在行政干涉,行政庭法官对案前指导的需求是迫切的。本文对现有案前指导运行的缺陷,不同级别法院在建立规范案前指导过程中的不同职能作用,以及案前指导所确定的指导原则如何在实践中推广落实予以了分析,并对专业咨询制的建立细则作出讨论,最终目的是通过案前指导统一裁判,提高行政司法公信力,同时也为法官解决某些个案不敢判难题。以下正文:新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行政案件在各个法院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幅,同时,法律的修改也为行政审判带来了一
4、定的难题,如行政合同的审理、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操作规则在实践中都还不成熟。而现全国范围内正如火如荼开展的司法体制改革对法官实行员额制,从过去裁判文书由院长或庭长签发,到现在转变为审判长(通常为主审法官)独自对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负责,不再由院、庭长签发。改革赋予了法官更大的权利,但同时加上案件终身负责制也意味着法官承担更多的责任。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本就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使立法规定得再详细精确,也无法排除法官的心证及裁量空间,更不用说现行立法仅是确立一般性规则,不可能针对具体个案确立事无巨细的规则。因此,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外部人员更关注对法官自由裁判的约束和监督,而法官则更希望得到疑
5、难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有效指导,减轻案件审理的压力,减少案件终身负责制下的责任风险。为了使法官更正确地行使审判权,既解决法官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的困难,又能起到监督审判权运行的作用,良性常态案前指导的建立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一、现有的案前指导的运行及缺陷(一)案例指导现在对各法院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以特定形式颁布的案例。2010年11月26日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参见王利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法学2012年第1期,第71页。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
6、当参照。案例指导在实践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颇有争议,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不会直接引用指导性案件来作为裁判依据,现行普遍审判实践做法是将案例的说理部分引用到实践裁判说理中,成为法官说理论证的重要素材。由于我国属于成文法体系,司法制度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法院判决的生效案例即使是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也不能成为法律渊源,这也导致了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翻阅和研究不够重视。而且,案例与案例之间差别必定存在,即使是某些细微细节差别也可能导致案件审判结果的差距,能否直接照搬照抄指导性案例的说理及裁判适用法律也需再三思量。比如要求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公民因现场纠纷发生争吵、扭打要求公安机关出警履行保护人身权、
7、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的现场判断,劝阻、调查方式甚至出警力量的强弱差别都可能导致案件结果的不同,即使最终结果仍然有人受到人身伤害、有财物受到损害,但这也不能必然得出公安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结论。因此,当事人拿着一份公安机关出警不出力导致败诉的案例要求法院依此判决,但该案例的实际指导作用仍值得商榷。(二)法官培训法官培训是提高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的重要途径,也是衡量一个法官制度成熟度的重要指标,它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法官的素质提高和审判实力的增强。司法改革对法官实行员额制,目的是在于使法官王乔、乔檀:试论我国法官培训的发展与完善,法律适用2004年第12期第66页。队伍职业化、精英化,从而实现办案
8、质量保证及效率的高效。法官队伍职业化、精英化实现不仅与办案经验相关,对法官的专业培训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有力保障。但是现阶段,因为法官工作的繁忙程度等原因,对法官组织的培训相对来说较少。法官培训主要是省高院组织的各业务庭室培训,培训一般有明确的主题,而不是对所有疑难问题的汇总解决,讲师对相关疑难问题的处理通常提出的是个人意见偏向,而且培训时间间隔为一年及以上,所以法官培训对法官实践的指导作用是十分有限的。(三)向上级法院请示指导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指导案件往往是隐性的,因为通常认为这一做法不符合法律对上下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的分配,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从而使得二审终审制度流于形
9、式。因此,法官也决不可能以案件已请示上级法院为由以期得到当事人对判决的认可。但因案前指导措施的缺乏,承办法官在用尽其它方法仍得不出答案时必然要依赖于上级法院的指导。向上级法院请示指导因实时性、便捷性而受到基层法官的青睐,但此项措施的顺利运行更多取决于上级法院的态度。另一旦造成案件判决错误的结果,在责任追究上也难以分清责任,下级法院的案件承办法官认为案件已经得到请示应免于责任追究,而上级法院答复人则会以自己不是案件承办人,在请示过程中下级法院汇报情况片面或不清为由推托责任。二、建立常态正规化案前指导机制需要厘清的几个关系(一)与法官独立办案的辩证关系案前指导旨在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是否与合议
10、庭需独立思考裁判相违背?这其实与案前指导结论的定位有关:案前指导意见对合议庭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还是仅具有参考作用?鉴于现行的法律组织体系,案前指导意见对合议庭而言不具有法定的拘束力。但是,其又应以外部能见的方式公之于众,法官要想改变案前指导机构所得结论则会承担一定的压力,除非其在判决中有充分的论证,明确指出指导意见不适用于本案的特殊理由,否则其就将承担案件改判等不利后果。其实,对于法官特别是一审案件承办法官而言,对案前指导常态规范化建立的支持态度是远远大于抵触态度的。案前指导所要解决的问题也都是各个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亲历的并由自身上报要求解决的问题,对法官的独立办案并不会造成多大影响。(二)与保
11、障当事人上诉权利的辩证关系案前指导由较高级别的法院组织并形成统一意见是否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作者认为,当事人上诉的原因在于对一审司法的不信任,行政审判的高上诉率正是相对人认为法院与行政机关沆濯一气,而其又因对法律的非专业性认识无法正确理解法官的说理裁判,仅以裁判的于已不利后果得出司法不公的结论。正如法谚有云:“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而案前指导能为当事人展现较为显现的公正结果,使当事人在裁判之前对裁判有一定的合理预期。如果案前指导规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使得上诉、上访率下降,这正是制度设计者的初衷和目的。如果法官依案前指导意见作出裁判,当事人仍要不断上诉、上
12、访、申诉,应当考虑是否因其他方面的司法制度缺陷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三)与现有案前指导措施的衔接关系随着新的案前指导举措的建立和完善,向上级法院请示制度应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而被审判长联席会议等制度取代。最高院发布的案例指导应继续发挥其指导法官办案的作用,但是案例指导的地位应进一步明确和强调。在新的案前指导机制建立后,可以为最高院提供更为广泛的案例来源,最高院更多地在经审判长联席会议中集体讨论后的案件中挑选成为指导性案例,从而使在一个省市内适用的原则成为全国普遍适用。最高院司改处处长何帆法官提出司法体制改革后,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准之一看法官是否还需继续加班。现法官“白加黑”、“五加二”的加班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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