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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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XX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是指由XX省市场监管系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建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经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授权承担XX省范围内的某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或者某类产品的某类项目监督检验任务,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检验机构。第三条本细
2、则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XX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质检平台及标准化建设)中安排用于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建设,支持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提升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和支撑市场监管工作的专项资金。第二章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依托省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建设的省级授权质检机构。专项资金项目逐年安排,实施周期一般为一年,全部用于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不得用于基础建设、发放人员工资福利、会议、接待等其他用途。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资金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专家评审制分配方式,分配和管理遵循合理规划、科学论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3、、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第六条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查制度。专家评审采取专家函审、网络评审、集中论证等方式。从科技专家库中选取5名以上(含5名)专家组成项目评审组,就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创新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科学性、前瞻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和承担单位的团队构建、管理制度、创新水平、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七条省局财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审核、报批,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政府采购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导开展绩效评价。第八条省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工作,提出专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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