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规定》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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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召回事务处理办公室,前 言,三包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历经近3年时间,组织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简称三包规定),并进行了公示,有报道称三包规定有可能今年315出台。三包规定的实施对我公司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比如我公司产品的制动鼓、制动盘、制动钳和弹簧等故障出现率较高的零部件的三包期限是1年或2万公里,但三包规定要求的是3年或6万公里;再比如,我公司目前很少出现退货的情况,但根据三包规定,有的客户要求退车的就必须退货,这无疑是个重大的考验,可能出现三包费用急剧上升的情况,更换和退货车辆的处理也是很麻烦的
2、问题。因此,在三包规定实施之前,我们必须提前做好准备,尽量避免出现更换、退货的情况,同时也要降低故障发生率。这里所讲的三包规定是公示的草案,和正式出台的规定可能会有出入,但大致框架已经定下,具体内容以正式出台的为准,这里讲三包规定主要是为了让大家对三包规定有所了解,提前做准备工作。,三包规定的主要内容,三包规定,一、总则二、销售商、修理商、制造商的义务三、三包责任四、免责规定五、争议的解决,一、总则,第一章 总则,1、目的2、母法3、范围4、对象5、原则6、补充,1、目的和母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
3、、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红线框表示三包规定(讨论稿)原文,下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内容,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集团质量管理实行的是ISO9001:2000标准,大部分所属公司已经通过认证,还未申请认证的服务公司、路桥公司、研究院和采购公司争取在2005年年底通过认证。产品实行的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即“3C”认证)制度,上市产品都已经通过认证。,黄色线框表示产品质量法原文,下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内容,产品质量法,第十
4、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浙江省技术质量监督局每年对我公司的产品进行一次抽查,都已经通过。,三包和召回的区别,产品质量法,以产品质量法为母法的法规,还有从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汽车的召回和三包都是国家针对汽车这个特殊的产品所做出的具体规定,两者都要求保证汽车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但两者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浅显地理解,两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召回是针对设计、制造原因产生的批量性的涉及安全的缺陷,为了维护公众安全,一旦发
5、生召回,对同一批车辆不管是否出现质量问题,都要进行召回;三包是针对个别缺陷,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处理的仅仅是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车辆,不会出现牵涉到其它车辆。从某种意义上讲,召回是一种特殊的三包,具有预防性的三包。,3、范围,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国家标准规定的家用乘用车,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范围家用汽车产品,4、对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
6、、修理商,销售、生产、进口、修理汽车产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汽车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并按照本规定承担汽车产品三包责任。汽车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4、对象,第一章 总则,主要对象(第六条进行了定义)(1)制造商(2)销售商(3)修理商(4)供货商(5)消费者,4、对象,第一章 总则,(1)制造商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
7、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视同制造商。制造商自行销售汽车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商。,(第六条),4、对象,第一章 总则,(2)销售商以其名义向消费者直接交付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3)修理商指与制造商、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维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六条),4、对象,第一章 总则,(4)供货商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5)消费者指为消费需要购买汽车产品的自然人。,(第六条),5、原则,第一章 总则,三包原则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第五条 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对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
8、问题,消费者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解决。销售商与供货商、制造商、修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的三包责任。,6、其它,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未列入本规定的汽车产品,其修理、更换、退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者约定执行。第七条 本规定是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本规定不免除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承诺的比本规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责任,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依法承担责任。,第二章 销售商的义务,第二章 销售商的义务,一、明确车辆
9、的状态二、销售前需说明的内容三、交付产品时的七项义务四、售后服务义务,一、明确车辆的状态,第二章 销售商的义务,第八条 销售商应当销售经制造商检验合格的产品,同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汽车产品经过修复,或者办理过任何购车手续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第十三条 销售商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汽车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关于标识的要求,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
10、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二、销售前需说明的内容,第二章 销售商的义务,第十条 销售商销售汽车产品时,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以下内容:(一)汽车产品结构、配置、性能、产地;(二)汽车产品已行驶的里程;(三)汽车产品三包承诺的具体内容。,三、交付产品时的七项义务,第二章 销售商的
11、义务,第十一条 销售商向消费者交付汽车产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当面检验汽车产品(包括外观、内饰及可检验功能)并试车;(二)提供发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车文件;(三)明示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四)提供修理商名单、地址和联系电话,并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商名单中选择修理商;,三、交付产品时的七项义务,第二章 销售商的义务,(五)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清随车工具、附件、备件;(六)在三包凭证上填写销售商有关信息;(七)提醒消费者认真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对于进口汽车产品,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和检验检疫机构出
12、具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四、售后服务义务,第二章 销售商的义务,第九条 在制造商未设立或者未指定修理商的地域,销售商应当通过与有关维修商签定代理修理合同,为其销售的汽车产品按本规定向消费者负责提供维护、修理。第十二条 销售商应当受理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查询、投诉。,1、确保有修理商2、受理和处理售后事宜,第三章 修理商的义务,第三章 修理商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有资格条件和代理合同 二、确认零部件状态和储备零部件 三、二次免费维护 四、做好维修记录 五、提供远程服务,一、有资格条件和代理合同,第三章 修理商的义务,第十四条 修理商应当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资格证书,并应
13、当具备必要的服务场所、设施、设备、维修工艺技术文件和专业人员。第十五条 修理商应当与制造商或者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代理修理合同应当约定制造商或者销售商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维修用零部件、维修费、备用车、拖运费及补偿费等。,二、确认零部件状态和储备零部件,第三章 修理商的义务,第十六条 修理商应当严格执行维护和修理用总成、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修理商用于维护和修理的总成、零部件应当是制造商提供或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新的装车件。第二十条 修理商应当保持维护和修理所需的零部件、总成的合理储备,确保维护和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总成而延误维护、修理时间。,三、二次免费维护,第三
14、章 修理商的义务,第十六条(第三款)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不少于两次的免费维护,具体维护内容应当按照制造商提供的使用说明的规定进行。,四、做好维修记录,第三章 修理商的义务,第十七条 修理商应当建立并执行汽车产品的维护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消费者有权查阅本人产品的维护和修理记录。,1、建立维护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 2、消费者有权查询本人产品的维修记录,四、做好维修记录,第三章 修理商的义务,3、完整、真实地填写维修记录4、维修记录一式三份:消费者、制造商、修理商,第十八条 修理商应当认真、完整、真实地填写维护和修理记录。维护和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症状、检
15、查结果、维护和修理项目(此项需消费者确认)、更换的总成、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和工时,以及拖运费、提供备用车或者补偿费、交车时间、修理商和消费者签名等。维护和修理记录应1式3份,分别由消费者、制造商、修理商保存。提供给消费者的维护和修理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修理商应当在向消费者交车时,当面交接验收、核对,并向消费者提供维护和修理记录。,五、提供远程服务,第三章 修理商的义务,远程服务主要有以下三种:1、电话咨询 2、现场服务 3、承担托运费,第十九条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发生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故障无法行驶或者不能正常行驶时,修理商应当提供电话咨询服务,开展现场维修服务,或者承担
16、合理的车辆拖运费。,第四章 制造商的义务,第四章 制造商的义务,主要有以下方面内容 一、提供合格的产品 二、提供随车文件和技术资料 三、建立维修网点 四、向国家备案有关信息 五、提供售后服务,一、提供合格的产品,第四章 制造商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制造商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二、提供随车文件和技术资料,第四章 制造商的义务,第二十二条 制造商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等随车文件,其中:(一)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 总则;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规定的要求编写。汽车产品所具
17、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其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应当明确在使用说明书中。(二)在随车文件中应有随车提供的工具、附件、备件等物品清单。(三)汽车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发动机编号、车辆识别代码(VIN)、产品合格证编号;制造商名称、邮政编码、地址、客户服务电话;销售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销售日期;修理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三包项目、有效期等内容。,二、提供随车文件和技术资料,第四章 制造商的义务,提供的随车文件包括:1、产品合格证 2、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 3、物品清单 4、三包凭证 5、其它随车文件,二、提供随车文
18、件和技术资料,第四章 制造商的义务,第二十三条 制造商应向修理商提供中文技术资料,用于指导维护和修理。,制造商需向修理商提供维修手册等技术资料。,三、建立维修网点,第四章 制造商的义务,第二十四条 制造商应当在省区范围内建立与其销售量相适应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的维修网点,与修理商签订代理修理合同,约定汽车产品三包、维护、修理服务、损失赔偿等有关的事项。,四、向国家备案有关信息,第四章 制造商的义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制造商应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备案维修网点资料及三包凭证等。,向国家备案的内容:1、维修网点资料(召回已经在做)2、三包凭证,五、提供
19、售后服务,第四章 制造商的义务,第二十五条 制造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零部件。第二十六条 制造商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的直接或者间接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销售商义务的回顾,第二章 销售商的义务,销售商的义务可以分为以下四方面:一、明确车辆的状态(是否合格、标识等)二、销售前需说明的内容(产品性能、已行驶里 程、三包承诺等)三、交付产品时的七项义务(当场检验、提供随 车文件和工具等)四、售后服务义务(确保有修理商、处理用户投诉等),修理商义务的回顾,第三章 修理商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有资格条件(资格证书和所需软、硬件)和代 理合同 二、确认零部件状态和储备零部件(进货
20、检验和适当储备)三、二次免费维护 四、做好维修记录(存档制度、一式三份)五、提供远程服务(电话咨询、现场服务、托运费),制造商义务的回顾,第四章 制造商的义务,主要有以下方面内容 一、提供合格的产品(检验)二、提供随车文件(给用户)和技术资 料(给修理商)三、建立维修网点 四、向国家备案有关信息(修理商档案、三包凭证等)五、提供售后服务(提供零部件、处理投诉等),第五章 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第五章 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主要有以下方面内容:一、三包有效期 二、三包条件 三、三包程序 四、费用责任 五、丢失凭证的处理,一、三包有效期,第五章 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第二十七条 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三
21、包有效期,主要总成、系统和损耗件的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整车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主要总成和系统三包有效期为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主要总成和系统见附件二、附件三)损耗件(见附件一)及其它零部件的三包有效期达不到整车三包有效期的,由制造商明示在三包凭证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书上。第三十五条 换货时,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合格的汽车产品,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更换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附件二 涉及更换退货的主要总成名称,附件二 涉及更换退货的主要总成名称,附件三 涉及更换退货的主要系统名称,附件三 涉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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