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缴政策企业》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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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镇海区国税局,主要内容,一.税前扣除二.资产处理三.收入确定四.优惠政策,五.核定征收政策六.资产损失扣除七.跨地区纳税企业,第一部 税前扣除,1.工资2.福利费3.教育经费4.工会经费5.招待费6.广告费、宣传费7.捐赠支出8.借款费用,9.基本社会保障费、保险费10.总机构管理费11.租赁费12.佣金及手续费13.准备金14.亏损15.其他,1.工资,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2、准予扣除。,-何为合理工资?,“合理工资”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国税函20093号)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是指相对固定的,工资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1)工资范围,工资薪金范畴;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畴;“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非货币性福利”及“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
3、关的支出”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a)发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准则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为此,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上,依照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待企业实际发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时应作为管理费用支出,在实际发放当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反映。,
4、(b)年底前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如果企业在当年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上述5个原则,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当年度可以税前扣除。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2)职工范围,税法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员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包括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除职
5、工人数除以劳动合同确认外是否一定要具备社会保险?-以签订劳动合同为依据,(a)聘用离退休人员发生的工资性质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企业需跟聘用人员签订用工协议,发生的工资性支出的费用,作为工资及职工福利费支出等在税前扣除。,(b)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人员发生的费用支出,可否计入工资工薪总额?,对“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界定通常以是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为标准。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人员没有与本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不能计入本企业职工总人数,因此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的劳务费用,不能组成企业工资工薪总额。,(C)母公司派人员到子公司服务,派往人员的劳动合同在母公司,工资也
6、由母公司统一发放,子公司无派往人员的工资单,也未申报个人所得税,只有统一支付母公司的劳务费,但没有相关的凭证,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母子公司之间由于工作需要调动导致职工在子公司工作,但工资由母公司发放,职工工资应在实际工作的子公司扣除,母公司不得扣除。如属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合同,凭母公司开具劳务发票在子公司扣除,但职工的社会保险可凭相关印证材料和支付清单在子公司扣除。,-驾驶员长途出车补贴,驾驶员长途出车补贴每月汇总根据出车次数造单发放,应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2.福利费,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福利费,是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体育、文化等
7、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支出规定或制度应适用全体企业职工,具有普遍性、整体性和统一性。,(1)“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国税函20093号规定: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
8、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1.职工医药费;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及死亡待遇;4.集体福利的补贴(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5、企业过节发放的实物、购物卡;6、职工定期体检费;7、基本保险以外本人自理部分;8、单位节日聚餐、联欢活动等支出;9、职工
9、集体宿舍租金等。,-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1.退休职工的费用;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3.职工劳动保护费;4.职工的学习费;5、职工食堂折旧费;6、员工接送班车租赁费等;,-把握要点,福利费强调集体共同享用具体把握上,遵循三个原则:(1)企业内部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但不包括房屋建筑物折旧,这部分折旧直接进入企业费用;(2)为职工生活、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如住房、交通、取暖、困难补贴等;(3)职工家属的补贴。,(2)新老政策衔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
10、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企业动用以前年度的结余不计算在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之内,对动用完以前年度的余额后,再由本年度计提并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数,受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限制。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现改变职工福利费用途的,相当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全额计入“其他收入”中,增加当期应税所得额。如:用于招待费、宣传费等。,-需明确的部分问题(1),(1)企业给职工报销医疗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建立了普遍适用的医疗费用报销
11、制度,那么企业给职工报销的、获得医疗保险补偿以外的部分可以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2)通讯费补贴、午餐补贴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通讯费补贴支出在职工应付福利费中列支。,-需明确的部分问题(2),(3)企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助能否税前扣除?对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助不得税前扣除。给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支付的统筹外费用,可按照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给离退休人员发生的费用要符合企业的相关制度、不以避税为目的。
12、(4)企业差旅费补贴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函20093号等文件精神,企业职工出差而发生的差旅费补贴,可按照内部规定制度作为经营费用在税前扣除。但应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出差人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按相关的财务制度或企业自行制定的财务制度标准在税前扣除。,-需明确的部分问题(3),(1)企业组织职工旅游的支出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纳入职工福利费管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2)福利费中有关食堂费用支出及凭证问题。企业职工食堂费用应单独核算,
13、对确实无法取得一一对应发票的,可以用自制凭证代替,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在福利费中列支。,3.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有规定,全额扣除(国税函2009202号)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14、规定的比例扣除。,政策衔接(国税函200998号)对于在2008年度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以及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年度继续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财建2006317号: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4.工会经费,新
15、税法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内部分的,准予扣除。按工会法规定提取,并上交。(需取得工会部门的“收据”)只有设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实际拨缴的部分进行扣除。(即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应当在实际向工会拨缴后,凭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收据进行扣除,5.招待费,新税法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a)(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国税函2009202号)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查补的税款
16、可以作为计算当年业务招待费的基数)交际费基数是销售净值销售收入(净值)=营业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净值=销售收入销售退还或折扣折让编报说明: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b)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在所得税管理上有什么区别?,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企业必须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企业在筹建期内发生业务招待支出是必然的,但是没有开始生产经营活动,也
17、没有营业收入,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0,为此开办费计税基础不应包含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广告费、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7.捐赠支出,支出捐赠分两类进行处理:-公益、救济性捐赠按规定在税前扣除;-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1)如何计算捐赠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含妇联、团委等组织)、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何为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
18、体,财税2009160号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另的数额,财税2009124号 企业和个人通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19、-特定事项捐赠,(国税函2009202号)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全额扣除。(财税200994号)捐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亏损企业捐赠能否列支?-除另规定外,不能列支。另有规定:2008年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汶川地震捐赠50万,但企业2008年度会计利润亏损,那么能否税前扣除?-可以。,问题1:房地产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毛利额是否可以作为公益性捐赠的计算基数?,房地产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企业年度利润总额,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毛
20、利额不能作为公益性捐赠的计算基数。,问题2: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在所得税管理上视作为两个行为:对外销售自产货物行为和对外公益性捐赠行为。其会计处理反映增加营业外支出,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及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其所得税处理:1、增加“应税收入”(公允价值),年报中填入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中“视同销售收入”相应栏次;2、增加“扣除项目视同销售成本”,年报中填入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中“视同销售成本”相应栏次;3、增加“扣除项目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年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捐赠支出”栏次的增加税收金额。,8.借款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
21、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条37/1)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十二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建、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条37/2)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资本化条件?,税收
22、资本化利息支出 费用化 符合资本化重要条件的资产限定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十二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2)准予扣除条件?,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向金融企业-据实扣除 向非金融企业-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个人借款?,企业向
23、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件: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定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问题:个人将自有房屋等抵押给银行,取得的贷款用于企业经营,其利息支付给个人,能否直接在税前列支?可按照个人向银行借款、企业向个人借款的行为来分析。银行向个人收取利息和个人向企业收取利息是不同的法律主体行为。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付应符合上述规定,并应取得合法凭证。,-集团公司“统借统还”业务,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
24、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所收取利息全部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并且统借方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的,由此产生的利息支出比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可按合理的办法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进行分摊并在税前扣除。,-需明确的部分问题,(1)“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所指“金融企业”是否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属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的适用范围应涵盖小额贷款公司。(2)非银行贴现的承兑贴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按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相关规定在税
25、前扣除。,(3)关联企业间借款?,关联方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向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的典当行为,企业因资金短缺,将自有资产典当给典当行,筹得一笔资金,在一段时间后又将其赎回,其间的差额可不可以视作企业借款利息?企业的典当行为是一种融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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