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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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黔西南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黔西南府办发(2023)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级各有关单位:黔西南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10日黔西南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特制定
2、本规定。第二条本州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同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企业)主体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3、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的运行,组织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指导、考核等工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实体化运行,相关运行机制另行规定。第五条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企业)应当依法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第六条新、改、扩建道路,其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征求公安机关
4、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领导,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分析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一)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考核,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和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经费;(三)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验收工作机制,对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统筹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治理“马路市场;(四)建立健全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五)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5、计划,督促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积极履行宣传、劝导责任;(六)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参照城市公交优惠条件鼓励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出行和农村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问题。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主贝:(一)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建设、乡村振兴、“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基层社会治理重要内容,鼓励将交通安全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两站两员一长(乡镇交通安全管理站、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乡镇交通安全管理员、农村交通安全劝导员、农村公路路长)建设;(二)依托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对人、车、路等要素开展摸底排查,加强
6、源头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整治措施;(三)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文明交通村寨、企业、学校创建活动;(四)对发生在辖区内或者涉及本乡镇(街道)群众的道路交通事故,组织协调做好处置工作;(五)严格落实红白喜事打招呼“七必讲、跟场管理“八必管任务措施,组织开展交通违法劝导及交通安全整治。第三章部门监管责任第九条公安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定期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建议;(一)对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开展“复盘,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开展排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恶劣天气条件
7、下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协作机制;(四)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车辆及驾驶人源头监管;(五)配齐配强农村派出所交通管理执法力量;(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定期通报本辖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第十条交通运输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依法实施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牵头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整治挂靠经营行为,将道路运输企业交通事故情况纳入质量信誉考核体系进行考核;(一)组织开展公路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事故多发路段实施治理,及时制止各种侵占公路用地、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三)督促指导公路施工单位做好施工交通组织和施工作业区交通安全标志设置工作
8、,依法查处擅自挖掘公路、占用公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违法行为;(四)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平台运行监管,依法查处整治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等违法违规行为;(五)做好农村学生上下学、农村群众出行运输组织工作,创新思路,积极探索试点、推广切合农村实际的运营模式参与营运,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覆盖范围,为农村群众出行和农村学生上下学安全乘车提供运力保障。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本级各有关职能部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二)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道路运输事故进行调
9、查处理;(三)配合相关部门完善道路运输应急管理体系、构建快速救援机制;(四)遇有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提示信息;(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第十二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组织、监督学校开展校园交通安全教育工作,落实交通安全宣传课制度、构建学校交通安全宣传阵地;(二)对辖区学校学生上下学出行方式开展深入摸底排查,协调相关部门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出行需求;(三)监督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四)组织开展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配合做好校园周边
10、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五)牵头构建学校、村(社区)、家庭三位一体的学生交通安全教育监管格局,督促指导学校制定严禁学生违法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及离(返)校交通安全等相关规定。第十三条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及时注销达到报废条件的拖拉机,收缴牌证,告知并督促车主予以报废;(二)督促农业园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三)负责拖拉机及驾驶人注册登记、年度检验及培训、考试、发证、审验等源头安全监管,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无牌无证、违法载人、驾驶报废拖拉机以及违规销售、非法拼装改装拖拉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配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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