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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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3)6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现将黑龙江省畜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4月11日黑龙江省畜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统筹畜牧业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
2、实施意见(黑政发(2018)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畜牧生产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牧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统筹现有相关渠道安排有关畜牧发展方面资金。第三条畜牧业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畜牧业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事权清晰、权责匹配;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五条畜牧业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一)省财政厅负责年度预算的编制、资金审核分配,组织做好全省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地)、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加强资金管理
3、等相关工作。(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畜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审核和监督等,确定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统筹资金所涉及项目年度目标任务(任务清单),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分解安排建议方案。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审查、专家论证、监督检查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三)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畜牧业发展资金按规定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组织做好本市县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四)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畜牧业发展项目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现场核
4、查、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监督、验收及总结,负责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六条畜牧业发展资金用于以下方面:(一)畜牧良种繁育方面。一是支持规模奶牛场使用优质奶牛冻精,加快奶牛群体改良,构建高产奶牛核心群,提高奶牛单产水平;二是支持肉牛规模养殖场使用优质冻精改良肉牛或低产牛,提高肉牛生产水平;三是支持生猪养殖场(户)使用良种猪精液;四是支持种猪场和规模猪场从国外或国家级核心育种场引进原种猪,增加优质父母代种母猪群体和优质商品猪供应能力;五是支持饲养基础母牛、选用优秀种公牛冻精配种并扩大养殖规模的养殖场(户)。(二)畜牧业生产养殖方面。一是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支持乳制品加
5、工企业自建或合作参股联合新建奶乳“一体化”万头规模养殖场建设;二是为快速提高奶源供给效率,提升奶业竞争力,对新建存栏3000头以上大型奶牛养殖场给予支持;三是支持奶业大县适度规模奶牛养殖场发展草畜配套、建设现代智慧牛场和开展奶农养加一体化试点,通过整县推进提升县级奶业生产能力。(三)屠宰加工方面。一是支持新建年屠宰及加工能力10万头以上的肉牛屠宰加工企业;二是支持新建年屠宰及加工能力100万头以上生猪屠宰加工厂。(四)粪污资源化利用方面。支持以县为单位,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提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水平。(五)饲草料生产方面。支持奶牛、肉牛等草食牲畜规模养殖场户(合作社)以及青贮专业合作社收
6、贮全株玉米青贮。(六)动物防疫标识及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方面。一是保证动物防疫和产地检疫工作需求,对猪、牛、羊所需加施的动物标识给予采购发放,保障猪、牛、羊按国家要求加施标识;二是对生猪调出大县招募的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给予补助。(七)蜂产业发展方面。支持养蜂业重点发展大县(市、区)开展高效优质蜂产业示范区和蜜蜂良种场建设。(八)鹅产业发展方面。籽鹅保种育种场建设,支持父母代种鹅场建设、商品鹅出栏补助。(九)金融政策方面。对种猪场、奶牛、肉牛、生猪、鹅等规模养殖场、畜产品加工企业和畜禽粪污处理运营企业用于生产发展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畜牧业工作任务及省级安排的必要支出。
7、第七条畜牧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畜牧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第八条畜牧业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畜禽养殖场(户)和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第九条畜牧业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第四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十条畜牧业发展资金分配以国家任务清单、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相关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为依据。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编制本级畜牧生产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第十一条畜牧业发展资金主要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同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财政支农投
8、入、资金监督管理等因素适当调节。分配因素主要包括:(一)基础资源因素。主要包括畜禽存栏、出栏量,主要畜产品产量、牧业产值、草原面积、青贮贮量、粪污资源化利用“两率”、单个畜禽补助标准、补助比例、绩效完成情况等。(二)政策任务因素。主要包括国家明确的任务清单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相关工作规划。第十二条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或据实结算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项目法分配方式。由省农业农村厅结合年度任务,根据相关规划、各地建设需求等情况,明确项目申报主体、支持范围、申报条件和流程,组织专业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通过公告公示、第三方评审、集体决策、探索引入竞争性立项和承诺机制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
9、。第十三条在收到国家下达我省畜牧业发展资金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省财政厅及时告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国家和省级畜牧项目的具体要求、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分配建议和工作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提报给省财政厅,并联合履行省政府报批程序。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和相关绩效目标,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第十四条畜牧业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资金,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畜牧业发展项目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印发的畜牧中长期发展
10、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编制畜牧发展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第十六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投资完成率或实际支出率达不到预期承诺目标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各地实际进度调减当年项目预算资金,及时调整用于年内可形成实际支出项目。结转结余的畜牧业发展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处理。第十七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出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
11、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畜牧业发展资金支持。第十八条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脱贫县,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畜牧项目,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第六章监督和绩效管理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畜牧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第二十条畜牧业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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