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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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物权法总论54第一节 物权概说一、物权的概念(定义)“物权”这一法律概念最早由中世纪注释法学家提出。在法律上首先对物权概念下定义的是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该法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有关物权概念的各种学术表述:(一)“物权者,支配物之权利。”梅仲协民法总义(二)“物权者,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三)直接支配物的排他性权利。(四)直接支配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2条的定义: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分析上述概念,那一更好,理由何在?,二、物权与其他财产权的关系(分析物权与债权、继承权之
2、关系)结论:物权是其他一切财产权的起点和终点(一)物权与债权:在很多情况下,物权是债权发生的前提和最终归宿。没有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和处分,就不可能发生以交换为典型代表的各种债权;而债权的最终目的(即交易的最终目的)是取得交易对象的所有权。(二)物权与继承权:继承的客体是遗产,而遗产只能是死者生前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财产。确定遗产的范围是继承的第一步。继承的最终目的是解决遗产的归属,对继承人而言,是取得遗产的所有权。案例介绍张五常诉陈逸飞遗产案。,三、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相比较)(一)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从主体上考察,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一般人。物权人的物权对任何人都有意义。任何人都负有不
3、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该义务以不作为为内容。(二)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特定物、独立物由于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支配的对象必须确定、具体。因此,从客体上考察,物权的客体应是特定物。成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确定、独立、原则上须为有体物。除担保物权客体可以是权利外,所有权、用益物权的客体都只能是特定物。(三)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物,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帮助。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有三种情况:支配物的使用价值,如用益物权;支配物的交换价值,如担保物权;支配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如所有权。(四)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是物权的支配效力产生的,是题中应有之义。,第二节 物权的
4、种类和分类一、物权的种类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现有的物权种类如下:(一)所有权;(二)用益物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三)担保物权:含:抵押权(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质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示图如下:自物权所有权 物权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他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二、物权的学理分类(一)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是对自己物的权利。他物权:是对他人物的权利。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他物权。两者的区别所在:1、自物权为原始物权,是其他物权发生的基础物权;他物权是派生物权,
5、是在所有权上派生、设定的其他物权;2、自物权是完全物权,自物权包含了物权的全部权能,他物权是限制物权。其一,该物权自身权能受到限制;其二,该物权将限制他人所有权的权能;3、自物权没有存续期限的问题,具有永久性,物在权利在;他物权是有存续期限的物权,期限届满,权利消灭。,(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以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担保物权:以他人之物担保债权实现的他物权。两者的区别所在:1、用益物权支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支配之交换价值;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3、除地役权外,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担保物权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前提;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
6、性,用益物权不具有该属性。物上代位是指,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原因灭失时,担保物权人可请求担保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替代;担保物因灭失而使原物之所有人获得赔偿金请求权时,担保物权就此赔偿金继续存在。(举例说明),(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动产物权:以动产为物权客体之物权;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物权客体之物权;权利物权:以法律规定的某些权利为担保物权客体之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区分之意义:1、两者设立他物权种类不同:单纯的动产不得设立用益物权;2、两者权利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不同:动产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是:占有和交付;不动产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是:登记和变更登记。3、受法律调
7、整的手段不同:动产,私法;不动产,公法私法。4、行使权利时所受限制不同:不动产权利行使受一定限制。,(四)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法定物权:以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物权,如:留置权意定物权:以当事人的意志而发生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区别的意义:两者发生冲突时,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举例:不动产的抵押与法定抵押、抵押与留置、法定优先权等。(五)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以物权变动是否须经登记为区分标准。如不动产、大型交通工具(六)本权与占有本权:即各种基本的物权,如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占有:其本身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问是否基于权利。两者的区别:逻辑起点不同:本权,从权利出发,基于本权的占有,是权利
8、的效力所致;占有的逻辑起点是对事实状态的尊重,从事实状态出发,可作权利推定。,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一、一物一权主义如何理解“一物”?依具体的交易习惯。举例:鞋一双、家具一套等。二、物权之客体及种类(一)动产与不动产 1、土地 1、土地中的沙土、岩石;与土地分离前或后之性质 2、地下之矿物;得与土地分离另为一物 3、水面;为渔业权之客体;4、土地之地上、地面、地下;2、建筑物 未完成建筑之性质;违章建筑之性质;3、未与土地分离之出产物动产与不动产区分的意义:,二、主物与从物如何区分主物与从物,依物之使用上的意义;注意区分从物与物之组成部分的区别;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意义:从物的命运由主物而定;当事人另
9、有约定时从约定。举例:以越野车作抵押的,处分时是否及于备用轮胎;以围棋作质押的,处分时是否及于棋盒?三、原物与孳息如何区分原物与孳息区分原物与孳息的意义:孳息归属的两种立法:生产、原物 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如婚姻法;当事人另有约定时从约定。,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通说认为:物权的效力是指根据物权的支配属性所产生的特殊的法律效力。通常认为物权的具体效力如下:一、物权的排他效力(债权不具有此性,一物上存在数个债权时)1、“一物一权”:在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2、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分析重复抵押的属性。排他效力的强弱:所有权、有占有权能之物权、无占有权能之物权。二、物权的优
10、先效力(有关权利优先的说明。有学者称此为伪命题)1、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权物权债权同时存在于一物,物权优先;(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举例:(2)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举例:但不能得出物权破除债权。(3)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举例: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分析:基于合法占有,不得请求返还。,2、两种不同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依物权性质决定先后。(1)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金分配(2)法定物权优先于约定物权;如:留置权与抵押权。(3)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优先于没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与质押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3、两种相同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上
11、:(1)依设定先后决定效力先后,如:不动产抵押依登记先后;(2)依是否依法公示决定效力先后,如:动产抵押是否登记;4、优先受偿权(数债权人间);数个债权人之间就债务人的财产,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就担保物有优先于没有担保的债权人受偿。5、优先购买权(数购买人间)就同一标的有数个购买人时,就该标的物享有占有和物权的人得优先于其他购买人受让。,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就共有份)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就租赁物)两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共有人优先还是承租人优先?理由。两者优先购买权的客体是否相同?分析。案例:张光张明两兄弟共同继承了父母的房屋,出租给李丽。现张光因生意上的需要急需一笔现金,打算将该房屋中
12、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份额出让。现张明想要,承租人李丽也想要。问:张明和李丽谁享有优先购买权,理由何在?,三、物权的追及效力含义: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标的物无论落入谁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主张物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追及效力的具体表现:(一)物权人非法占有人 物权人得直接追及物之所在主张物权,不受限制;(二)物权人非法占有人第三人(善意、恶意)物权人得直接追及物之所在主张物权,但得补偿善意第三人(三)物权人合法占有人第三人(善意、恶意)对恶意占有人得直接主张物权,但善意第三人除外。善意第三人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在适用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时,阻却物权人的物权追及效力。,物权追及
13、效力的阻却事由除外规定(一)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受善意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的保护。善意第三人按此两项制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无权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二)物权未依法定方式公示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举例: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不得对抗该动产的受让人,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对该受让人不具有追及效力。(三)物权登记有误时,因信其登记的公信力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法律保护。真权利人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我国物权法106条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1、受让人受让时善意;2、以合理价格取得;3、动产已经交付不
14、动产已经完成变更登记、4、出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四、物权的请求效力 物权的请求效力,也称物上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两者之区别),指物权人由于他人的妨碍,不能对物为完全支配时,得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对物的支配。物权请求权具体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排除和防止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效力是物权的法律保护的各种具体手段。我国物权法有关物权保护的具体规定:1、第33条:请求确认物权:适用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2、第34条:请求返还原物:适用原物被他人非法占有。3、第35条:请求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适用侵害或可能侵害物权4、第36条:请求恢复原状:适用原物被他人毁损有恢复
15、之可能。5、第37条:请求赔偿损失:适用原物被他人毁损而不能回复者。注意:前四种为物上请求权,第5种属债的请求权,两者性质不同,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构成条件:(一)请求权之主体须为所有人或者依法得行使所有权之人。1、所有人。在共有情况下的行使;在出租、出借时的行使。2、虽非所有人,但依法的行使属所有权人之权利者。如破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失踪人之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3、其他占有人。如买卖合同被撤销后,已实际占有标的物者。(二)相对人须为现在占有该物之人。侵夺所有物后之出租人、出借人、寄托人,亦得为本请求权之相对人。但占有人为受雇人,因受他人指示而占有,不得为该请求权之相对人。(三)相对人之占
16、有须为无权占有或者侵夺。占有人有正当占有之理由,如租用、借用、行使地上权、同时履行抗辩等,所有人不得对其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案例分析:一、甲向乙受让一项不动产并付清价款,乙将该不动产交付于甲占有使用,但未及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10年后乙死亡,该不动产由乙之子丙继承,并完成继承登记。甲之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消灭。设问题:(一)甲对该不动产之占有是否具有正当权源,丙是否有权请求甲返还该不动产?(二)丙将该不动产所有权转让于第三人丁,并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1、丁是否得请求甲返还该不动产?2、甲对该不动产之占有是否有权,其权利之性质为何?3、丁是否对该不动产有权,其权利之性质为何?4
17、、甲、丁两者冲突时法律应该如何处理?理由何在?,第五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如何理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指物权法所特有的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法定”者为何?两种理解:1、台湾、德国、日本法的规定;物权类型法定,解释时可扩大2、我国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问题:1)为何物权法定,物权能否约定?2)除物权外其他权利的类型和内容是否法定?为何强调物权法定?民事权利示意图:3)物权法定是否包含习惯法?物权法定原因分析:1)物权无从约定(义务人不特定);2)整理旧有物权的结果;(实务与立法、司法之异);3)物权的公示公信,保障交易安全需要物权法定不是绝对的,生活中存在物权法没有
18、规定的但司法实践中予以承认的物权,如典权、浮动抵押等。,民事权利示意图:物权 绝对权 人格权 权能法定 知识产权权利 约定之债合同(权能约定)债权 无因管理 相对权 法定之债 不当得利 权能法定 侵权之债 身份权 配偶权 亲权 权能法定 亲属权结论:除合同上的权利义务约定外,其他权利内容均为法定。,二、一物一权原则(也有人称一物一归属)一物的认定原则:依交易习惯1、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项所有权,其主体可单一、可多数人,多数人主体形成共有关系、总有关系;2、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相冲突)的物权。注意:一个物上可以存在若干个不同属性的物权,举例;问题:如何理解重复抵押?重复抵
19、押是否违背“一物一权”?结论:一物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一物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有占有权能的用益物权;一物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有占有内容的担保物权;一物上可以同时存在所有权、用益物权与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三、公示公信原则(一)物权公示公信的含义:物权的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二)物权公示的手段(物权的享有和物权的变动)1、动产:物权享有的公示:占有;物权变动的公示:交付2、不动产:物权的享有:登记;物权的变动: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依法律行为变动不动产物权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不动产者,非经登记不得处分,如:因法院判决、继承等原因而
20、变动物权。(三)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公信力的含义:依法公示的物权具有取信于社会的效力。即便动产的占有人、不动产的登记人不是真物权人或者不是唯一的物权人,因相信对动产的占有、不动产登记的正确而与之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受该交易保护。,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公信力:1、自登记名义人取得所有权者,即使登记有误,登记名义人非真权利人或唯一的权利人,受让人仍确切地取得其名下登记的所有权,真所有人因此而丧失所有权。2、自登记名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者,如该财产上存在未登记的抵押权,则视该抵押权不存在,受让人取得不负有抵押权负担的所有权。3、自处分权受到限制的登记名义人(如受破产宣告)受让物权者,如果登记簿上未记载限制事项,
21、受让人所受让之物权视为不受限制。确定的取得完整的物权。4、向登记名义人履行给付义务的人,如非真权利人,第三人所为给付仍然有效。真权利人不得再向第三人请求给付,只能向登记名义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动产的实际占有具有使公众相信占有人为该动产物权人的公信力。即使占有人对其所占有的财产无处分权,相信占有的公信力,受让该动产的第三人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确定的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第三人受公信力保护应具备的条件:(1)登记之错误不能从登记簿上发现;(2)第三人受让时须善意;(3)第三人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该物权,该法律行为符合有限条件;(4)须物权登记时无登记异议。,对于真权利人的保护:1
22、、对于不动产物权的错误登记,在交易发生前,真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以阻止错误登记的公信力;在交易发生后第三人实际取得物权前,真权利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否定登记名义人的权利而确认自己的权利。诉讼获胜后,真权利人可依法院的判决,请求登记机关更正错误登记。2、对于不动产物权的错误登记,在交易完成后,善意第三人实际取得物权时,真权利人有权请求登记名义人赔偿损失;登记机关有过错的,可依行政程序,请求登记机关赔偿损失。3、动产物权真权利人,因善意第三人取得物权后,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四)现行法有关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两种理论、两种立法例: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发生或变动,未经
23、登记不生效力登记对抗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发生或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第三人 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有三种除外)1、依法属于国有的自然资源,不经登记不改变其国有属性;2、非依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如判决、继承、添附等,非经登记或变更登记不得处分。3、某些不动产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成立,登记可产生对抗效力。(物权法第129、158条)理由:土地承包权、地役权发生的熟人环境。l,(五)动产物权的公示效力动产物权的公示手段:占有(物权享有)、交付(物权变更)交付
24、:占有的转移。交付的四种形态及所有权转移的时间:1、现实交付:自出让人脱离占有时。通常所说:占有的转移2、简易交付:权利人已占有动产的,自法律行为生效时。3、占有改定:物权转移自双方约定时生效。4、指示交付:自向受让人转让对第三人原物返还请求权时。特殊动产物权:大型交通工具,经登记发生对抗效力。除外的几种情况:1、以原始取得的方式取得物权者,占有即是权利取得的依据;2、以继承方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交付不具有法律意义;3、以交易的方式取得动产所有权,当事人可以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第五节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有三:、物权行为;、物权行为以外的法
25、律事实:继承、添附、善意取得等;、公法上的原因:法院判决、国家的征收征用。二、物权的取得(发生)物权发生的含义:物权就特定主体而发生,即物权从无到有。物权发生的两种方式:原始取得、继受取得。(一)物权的原始取得:不依赖原物权人的意志而直接取得。物权原始取得的两种情况:、该物上未曾有过物权;、该物上曾经有过物权,但物权人取得物权不是根据原物权人的意志,而是法律规定的结果。物权原始取得的通常方式:生产、收益、先占、添附、善意取得、时效取得等。,生产 该物上未曾有物权 收益 原始取得 先占 该物上曾经有物权 添附 没收物权的取得 善意 时效 创设的继受取得 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继受取得 买卖 传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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