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事实》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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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第八章 民事法律事实概述,第一节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目 录,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第一节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法 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1、客观事实,2、由法律所选择,3、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三、民事法律事实的后果,具有“法律意义”,1、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的产生,2、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的变更,3、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的消灭,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第
2、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四、民事法律事实构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客观事实组合起来,引起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例:,受遗赠人甲,A、遗赠人订立遗嘱,B、遗赠人死亡,C、受遗赠人接受遗赠,一、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具有法律意义的客观事实,(一)自然事件,出生、死亡、自然灾害、时间经过、天然孳息的产生、无意志能力人的活动,(二)人为事件,战争、罢工、动乱、事故,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二、行为,意志支配下的人的活动,(一)意思表示行为、非意思表示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行 为,意思,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内在愿望,表示,将上述内在愿望,表
3、达于外,法律事实,意表行为,非意表行为,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二)适法行为、违法行为,适法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行为,违法行为,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行为,总结民事法律事实的体系,法律事实,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一、民事法律事实在民法规范中的地位,法律规范,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二、民事法律事实在实现民法调整功能中的地位,法 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三、民事法律事实在民事司法实践中的意义,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第九章 民事法律行为 目录,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 民事法
4、律行为的分类,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与生效,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与成立,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定义,民法通则54:“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二)传统民法中的法律行为,郑玉波:“法律行为者,乃欲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三)法律行为概念辨析,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1、合法行为说,(2)德国法上,法律
5、行为就是“合法行为”,(1)只有合法行为,才能实现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2、意思表示说,(2)“合法”具有双重意义,(1)适法与非法,不能够概括意思表示行为的全部情形,第一,“实施上的正当性”:,第二,“内容上的正当性”:,法律允许、鼓励当事人主动追求所期望的法律结果,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结果,可得实现,(3)“合法”,应当指“实施上的正当性”,以“内容”的正当与否,作为“实施”的条件,结果只能是对于“私法自治”的否定,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一)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二)行为的目的在于发生法律上的效果,
6、(三)合法行为说下,行为须合法,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三、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1、意思表示说意思表示行为民事行为法律行为,2、合法行为说意思表示行为民事行为法律行为违法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二)民事法律行为与准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效的内容,即意思表示的内容。,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2、准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
7、实,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相互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以上当事人相互平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二、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区分,诺成性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三、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
8、益,无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区分,四、双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区分,双务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五、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依照法律或者约定,须具备特定形式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依照法律或者约定,对于意思表示的形式没有特殊要求的法律行为。,“式”意思表示的形式,六、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中,能够独立存在的那一个。,从法律行为: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中,须依存于
9、主法律行为方能存在的那一个。,两个关联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七、独立法律行为、辅助法律行为,独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中,具有设权实质内容的法律行为。,辅助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中,仅以辅助独立法律行为生效为内容的法律行为。,八、有因法律行为、无因法律行为,甲,乙,结果行为,原因行为,有因法律行为:以原因行为效力存续为自身效力存续条件的法律行为。,无因法律行为:自身效力独立于原因行为效力的法律行为。,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九、财产法律行为、身份法律行为,财产法律行为:以财产性法效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身份法律行为:以身份性法效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10、,十、负担法律行为、处分法律行为,负担法律行为:以承担债务为目的、不导致财产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处分法律行为:以财产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区分,十一、生前法律行为、死因法律行为,生前法律行为:不以行为人死亡为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死因法律行为:以行为人死亡为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与成立,一、民事法律行为构成与成立的概念,构成基本要素,成立基本要素具备,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一)一般成立条件,法律行为的成立:,基本要素具备,存在“有”“无”之判断,事实判断,任何法律行为均须具备的要素,意思表示
11、,(二)特殊成立条件,特定法律行为,除过意思表示外,还须具备的要素,1、合意双方、多方法律行为,2、交付实践性法律行为,3、特定形式要式法律行为,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三、意思表示,(一)概念,意思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在意愿,表示将意思表达于外部,使人察知通过某种形式,(二)意思表示的要素,3、标的意思表示的目的,2、意思表示行为形成内在愿望,并表达于外,1、主体行为人,总结: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意思表示,标的,意思表示行为,主体,一般成立要件,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三)意思表示的形式,1、明示口头(语言)书面(文字),2、默示,(1)推定形式行为,(
12、2)沉默形式法律特定规定,(四)意思表示的类型,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2、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3、对话的意思表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五)意思表示的效力,1、行为人应受其所表示的意思的约束,非依法不得擅自撤销,2、意思表示的效力发生时间:,发出主义到达主义了解主义,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一、概述,(一)概念,有效:“意表”与“法效”的连接建立;“意表”适法其条件,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二)有效与成立的关系,成立:基本要素具备,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具备,任何法律行
13、为均须具备的要素,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成立:具备“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有效:“意表”与“法效”的连接建立“意思表示”适法,由此可见,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无”之判断,事实判断,法律行为的有效:“好”“坏”之判断,价值判断,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法律行为成立:意思表示“主体”“表示”“标的”,法律行为有效:意思表示适法,主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适当、确定,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一)含义,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适法,意思表示有效,效力约束的事实,终结“效力约束”的事实,1、死亡 死
14、因法律行为,2、延缓条件成就 附延缓条件法律行为,3、始期届满 附始期法律行为,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意义和性质,(一)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性质,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适法,意思表示有效,效力约束的事实,意思表示,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二)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意义,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行为成立,方式:,条件成就期限到来,“停止条件”、“始期”,条件成就期限到来,“解除条件”、“终期”,二、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概念,(二)条件的特征(条件),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以当事人意思表示选定的、将来
15、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的法律行为。,1、尚未发生2、可能发生3、可能不发生4、合法5、法定事实之外的意思表示约定,(三)条件的分类,(1)延缓条件(停止条件、生效条件),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条件未成就引而不发(未生效)条件成就效力发作,1、延缓条件、解除条件,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2)解除条件(终止条件、失效条件),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条件未成就效力发作(生效)条件成就效力终止,比较:,延缓条件 解除条件,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条件未成就:引而不发(未生效),条件成就:效力发作(生效),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
16、事法律事实,2、积极条件、消极条件,(1)积极条件:事实发生条件成就,(2)消极条件:事实不发生条件成就,(四)条件成就与不成就的拟制,法律行为成立后,条件成就前,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推定为条件不成就或成就。,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概念,以当事人意思表示选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的法律行为。,(二)条件的分类,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1)始期,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期限未至引而不发(未生效)期限届至效力发作,(2)终期,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期限未至效力发作(生效)期限届至效力终止,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
17、力状态,一、效力状态概述,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效力瑕疵,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二、法律行为的有效,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有效:“意表”与“法效”的连接建立;“意表”适法其条件,三、法律行为的生效、不生效,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适法,意思表示有效,效力约束的事实,终结“效力约束”的事实,1、死亡 死因法律行为,2、延缓条件成就 附延缓条件法律行为,3、始期届满 附始期法律行为,四、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效力瑕疵”,效力瑕疵:“意表”与“
18、法效”的连接无法完全建立;“意表”违法为其条件,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一)确定无效,1、违背“根本性”有效要件2、确定无效:无效之后果,不可挽回3、当然无效:无效之后果,无须任何人的确认4、自始无效:无效之后果,始于行为成立之时,1、违反“非根本性”有效要件2、行为成立时,有效3、在法定期间内,行为人可以撤销该行为的效力4、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行为自始无效,(二)可撤销,5、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不得再行撤销6、法定期间:1年自行为成立之日起(民法通则),或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合同法)。,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三)效力待定
19、,1、因“权利”不足所致2、行为成立时,其效力悬而未决3、行为人之外的特定第三人决定“追认”或者“拒绝”4、若其追认,行为自始有效5、若其拒绝,行为自始无效,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比较:,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五、民事行为的最终效力状况,1、事实判断,民事行为,2、价值判断,a、确定无效b、可撤销c、效力待定,3、效力约束,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行为的最终效力状况的结论:,1、民事行为的有效:,A、有效的民事行为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权未行使C、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追认,2、民事行为的无效:
20、,A、(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C、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拒绝,后果,法定性后果,与意思表示无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缴财产”,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六、导致民事行为效力瑕疵的原因,一般成立要件“主体”“表示”“标的”,有效要件,效力瑕疵,主体行为能力瑕疵,意思表示瑕疵,标的瑕疵,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恶意串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比较,第一编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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