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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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一、行政许可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名称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第70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自治区1涉港澳台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事项核准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法政管门司行主部【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第72项香港、澳门律师
2、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部门规章】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12年司法部令第126号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联营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联营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二款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准予联营,颁发联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准联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款对准予联营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颁发联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联营的批件及有关材料报司法部备
3、案。自治区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决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项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名称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决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7项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
4、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同时办理注册手续;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第十条代表处及其代表每年应当注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注册手续。自治区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执业核准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
5、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部门规章】取得
6、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6号修正)第六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具体许可程序,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自治区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受理、初审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法政管门司行主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
7、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自治区审核、审批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名称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许可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设区的市受理、初审3机立和员变证设批证此存公构审公:死公证机构设立审
8、批法政管门司行主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自治区审核、审批设区的市审核县级受理、初审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法政管门司行主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第十七条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9、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自治区审核、审批设区的市审核县级受理、初审4律师执更、注销许可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六条第一款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第三款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10、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自治区审核、审批设区的市审核5鉴执准法法人核司司定业及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自治区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名称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鉴定机构审批六、
11、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第76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由司法部、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6号)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
12、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13、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9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八看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
14、鉴定活动。自治区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名称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6对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派驻代表的相关事项初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的初审法政管门司行主部【行政法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8号)第六条第一款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第八条第一款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材料0第九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
15、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第十二条外国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机构名称、减少代表的,应当事先向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并收回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代表机构合并、分立或者增加新任代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有关代表机构设立程序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第十四条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其执业许可并收回其执业执照,由省、自治区、直辖
16、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相应注销其执业注册:O自治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的初审法政管门司行主部【行政法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8号)第六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
17、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第十二条外国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机构名称、减少代表的,应当事先向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并收回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代表机构合并、分立或者增加新任代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有关代表机构设立程序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自治区7基层法律服务司法行政【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18、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设区的市受理、审核,颁发执业证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名称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主管部门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由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由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19、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8对法律职业资格认定自治区司法厅【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五条第一款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自治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名称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O【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20、国法官法(2019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七款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六十六条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七款初任检察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六十七条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部门规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司法部令第74号)第三条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
21、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第四条第一款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第三款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部门规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办法(2018年司法部令第140号)第二条初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设区的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
22、及证书的发放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名称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9仲裁委员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第三款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行政法规】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第六条第一款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自治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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