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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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l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法
2、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第二章监督主体和事项第四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第五条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项:(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三)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四)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五)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
3、及其处理整改情况;(六)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第三章监督制度和方式第六条生态保护红线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如需评估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生态环境部门结合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规则,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按要求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审核意见。第七条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更新情况,及时更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平台等数据应用系统,确保监督与管理的界线范围一致。第八条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
4、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按照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执行。第九条对于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省生态环境厅依据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意见提出审查意见。第十条对于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一条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审批。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O第十二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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