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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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23)88号)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组织人事)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和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精神,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明确职称评审范围1.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
2、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2.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市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及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申报职称评审。二、规范职称申报工作1 .规范职称申报流程。申报职称评审,需经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初审,按申报职称级别和属地分别由县区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人社部门逐级复审并出具委托评审函,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后受理。破格申报职称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受理,报同级人社
3、部门审查同意后评审。评审工作要严格执行评审申报程序,严格对照评审标准条件,认真开展资格审核、申报前公示等工作。对未按规定流程申报的,一律不予受理。2 .完善申报诚信体系。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禁止多头申报,对在同一年度多头申报职称资格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原则上予以取消。三、强化职称评审工作1 .规范职称评委会组建。职称评审工作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省级人社部门授权组建全省范围内高级评委会;市级人社部门授权组建所辖范围内中、初级评委会;县区级人社部门授权组建所辖范围内初级评委会。我市未设
4、立相关评委会的,由市级人社部门委托省相应评委会评审;县区无相应系列(专业)中、初级评委会的,由同级人社部门委托市相应中级评委会评审;中央驻肥、省直单位委托我市有关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的,需报相应级别的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受理委托评审。2 .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入库,实行动态管理。推荐人选须在职在岗,取得职称未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以及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行政领导,一般不列入评委库成员人选。评审专家库成员实行滚动管理,每三年调整1次,每次调整不少于三分之一。3 .严格评委会专家选定要求。评委会开评前,评
5、委会组建单位要主动报请纪检部门参与,共同抽取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高级评委会设在我市的,由市人社部门会同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从评委库中按拟定专业和人数(除正副主任外)随机抽取,报省人社部门备案;中级评委会由市人社部门会同中级评委会组建单位从评委库中按拟定专业和人数(除正副主任外)随机抽取;初级评委会分别由市、县级人社部门会同初评会组建单位,从评委库中按拟定的专业和人数(除正副主任外)随机抽取。在抽取高、中、初级评委会和专业(学科)评议组组成人员时,同单位(部门)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分之一。评委会及专业(学科)组成员产生后,评委会因故推延一周以上的,其评委会委员及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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