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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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云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服务,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云南省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做到:(一)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机制,全面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在全省范围内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地区性等参赛
2、范围和竞技、群众、商业等类别的体育赛事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三)加强赛前赛中赛后监管。根据深化体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赛前研判、赛中指导和赛后评估,不断提高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水平。(四)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围绕赛事活动需求,在宣传引导、技术指导、安全培训等方面不断优化服务,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和服务制度。云南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简称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云南省体育总会(以下简称省体育总会)、地方体育总会、全省性
3、体育协会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应充分发挥职能,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服务、引导和规范。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简约、廉洁的原则。鼓励融入或体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特色和地域特点,培育云南本地特色的赛事品牌。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以下同)应当履行安
4、全保障义务,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负责,赛前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第六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监管服务职责O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审批和备案第七条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主办或与其他省直部门共同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由州市人民政府按照申办综合性运动会的相关规定申办,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举办。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所辖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自行确定申办办法。第八条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与我省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性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外
5、事活动计划,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体育局或省人民政府审批。省内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省内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体育局或省人民政府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第九条举办需要行政许可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第十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云南省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境内开展临时体育
6、赛事活动的,应当经省体育局同意,并报省公安厅备案,同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的相关管理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省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需由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共同主办或承办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经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至少提前50日报省体育局批准同意,同时原则上须报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将州市人民政府作为联合主办或承办单位,需由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作为指导单位的,原则上须报州市人民政府同意。须由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共同主办或承办国际、国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至少提前60日向省体育局完成前述的各级申报同意后,
7、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定执行。省体育局直属单位与地方联合主办或承办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应报省体育局备案。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作为赛事活动的参与单位。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省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协会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与相应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协商一致,如暂未设立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应当与体育总局相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相关单位协商一致。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省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与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及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协商一致,如暂未设立省级单项体育协会
8、的,应当与省体育局协商一致。第十一条省体育局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将根据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体育总局相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对承办方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视情下发督查通知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以社会效益或兼顾盈利为目的,通过市场化运作,满足社会群众对体育赛事活动需求的群众性、商业性体育赛事活动(比如马拉松、龙舟等),根据举办层级,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马拉松、龙舟以及其他特定项目的群众性、商业性体育赛事活动达到审批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审批(或备案)后方可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老年人运动会等重点人群参与的体育赛事活动,非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
9、及由社会群众组织参与的体育赛事活动均归口于群众体育赛事活动范畴;商业性体育赛事活动归口于体育产业类体育赛事活动范畴;竞技体育赛事体系内的体育赛事活动均归口于竞技体育赛事活动范畴(包括青少年体育锦标赛、冠军赛等选拔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各类赛事b第十二条需要申报审批或备案的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应当至少在开赛前50天提出审批申请或者备案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审批表(备案表)o包括赛事的时间、地点、内容、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参赛规模等。赛事时间应至少包括筹备期、竞赛期及结束期等阶段的起始时间及截止时间;室内赛事活动的地点应具体至门牌号,室外赛事活动的地点应提供赛事区域或赛事路线;赛事活动的内容
10、应包括竞赛规程、实施方案、秩序册、竞赛日程表、成绩册等。(二)赛事组织方案、应急预案(含“熔断”机制、安全工作方案、舆情应对方案)等,并明确各方工作责任。1.赛事组织方案应包括:竞赛目的、主办单位、组织机构、参赛范围、报名方式、比赛时间、比赛地点、比赛项目、比赛规则、运动员守则、竞赛规程、奖项设置等。2 .安全工作方案应包括:建筑安全、消防安全、交通组织、电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与评估、安保工作方案。安保人员的配备,室内赛事活动一般不少于参加人数的1%,室外赛事活动一般不少于参加人数的2%o3 .应急预案应包括:本项赛事活动场地设施、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检疫防疫、交通安全、通讯通信、消防、自然灾
11、害等内容。4 .赛事“熔断,机制应包括:启动条件、程序、处置措施、法律后果等内容。(三)承办方、协办方办赛条件和资质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除第七、八条规定外,省体育局对全省范围内的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体育赛事活动涉及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其他部门规定需要审批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按规定办理。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级有关规定,减少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不断优化服务。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建立对商业性、群众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第十四条体育赛事
12、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与举办地域和体育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四)不得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属性的文字;(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五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
13、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第十六条省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澜沧江-湄公河合作”等含有政治、外交属性的文字,若需使用该类字样的词汇则应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征求省体育局和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意见。第三章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第十七条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实施行政许可。省体育局按照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指导全省范围内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
14、政部门协商确定许可方式,协商不一致的,须向相关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分别提出申请。第十八条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向所在区域的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等内容;(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三)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四)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五)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赛事活动组织方案等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
15、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举办的,应当做出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和负责人姓名;(二)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等基本信息;(三)实地核查情况;(四)批准情况。第二十一条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或取消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体育赛事活动开始前向作出行政许可的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或取消手续。实施行政许可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作出新的许可决定或者撤销
16、原许可决定。第二十二条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和违法行为。第二十三条实施行政许可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情况。第四章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第二十四条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全面组织,提出体育赛事活动筹备组织方案(包括赛事活动名称、规模、竞赛规程、经费来源等),发布赛事文件,向参赛各方告知“熔断,机制启动条件、程序、处置措施、法律后果等内容,任命技术代表、纠纷解决委员会成员、总裁判长及委派主要裁判等;与承办方共同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场地保障等专
17、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责任分工,协同合作。承办方应当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召开赛事活动风险研判分析会议,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工作方案等保障措施,并督促落实。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场地空间、器材提供方或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遇有突发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提升体育赛事活动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第二十五条大型或重要体育赛事活动的组委会应当建立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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