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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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县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职责清晰、协同高效、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及其他相关行政执法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综合行政执法是指通过优化配置执法职责、整合执法队伍、下沉执法权限和力量、创新执法方式,开展相对集中的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程序合法、廉洁高效、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2、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第二章执法职责第五条县司法局负责全县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指导行政执法部门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六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行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事项目录赋权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第七条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XX县县级部门保留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第八条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委托镇街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并负责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业务培训和指导。
3、第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统筹协调、指挥调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决定的XX县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以及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限,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镇街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镇街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办公室的执法机构及人员管理、考核奖惩等按照XX县镇(街道)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办公室工作运行机制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第三章执法协同第十条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综合协调、规范指导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
4、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解决综合行政执法体系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履行对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筹协调、指导考核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机制,协调指挥综合行政执法活动,调配使用综合行政执法力量等职责。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一)协调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督促落实年度重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二)向县人民政府及县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提出协调解决综合行政执法职责争议的建议;(三)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通、案件移送、业务指导、技术支持等工作
5、制度;(四)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必要时统一调配综合行政执法力量;(五)支持、指导、协调镇街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六)组织跨行业、跨区域、跨层级综合行政执法业务交流;(七)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刑事司法、普法等工作衔接配合;(八)研究分析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形势,提出改进和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九)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强化“综合查一次”执法检查,严格落实“双随机”抽查监管“一次到位”要求,同步加强划转赋权领域和高频协同事项的“综合查一次”执法检查。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明确检查计划,优化检查内容。积极拓展民生领域、主要行业、重点企业“综合查一次”检查模式
6、,探索建立检查清单,“线上+线下”推进一次性告知,照单逐项检查,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减少重复执法。第十二条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强化对同一监管对象涉及多个执法主体的事项按照一件事进行集成,推动综合监管,防止监管缺位,避免重复检查。县域内行政执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一)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职责的;(二)涉及不同行政执法机关或跨镇街区域之间职责衔接的;(三)不同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不同执法检查,可以一次性组织开展的。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行政检查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开展。第十三条联合执法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及镇街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发
7、起。联合执法发起者应当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明确参与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必要时县综合行政执法协调办公室可以提出联合执法建议,明确发起和参与的部门及镇街,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有关部门及镇街应积极配合,安排相应的执法人员参与联合执法,并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第十四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提供行政许可信息、管理标准、技术指标、档案资料或其他佐证材料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收到协助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提供,所涉及事项情况复杂或者提供专业性意见需要进行现场勘查的,可适当延期提供,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第十五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和公安部门建
8、立协作机制,公安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活动提供执法保障,依法打击妨碍行政执法及暴力抗法行为。第十六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建立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依法做好违纪违法案件移送工作,实现行政处罚与执纪监督、司法处罚的无缝对接。移送要求及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的,应及时通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对于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可会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召开专题会议,会商案情,联合执法。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划审批、行政
9、确认等工作,需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的应提前告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派员参加。第十八条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移送的,应按照事权、职权划分及时将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基本情况、事实依据、调查处理建议、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办理并通报查处情况。第十九条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如事后难以收集证据或者为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的,首先发现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或者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应当及时派员现场处置,再按照事权、职权划分进行移送处
10、理。第二十条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监督管理或执法过程中发现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情况紧急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在本部门监督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最大限度避免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固定现场证据,紧急处置完毕后再按照事权、职权划分进行移送处理。第二十一条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建立以下案件移送制度:(一)案件移送主体。案件移送应以行政执法机关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二)案件移送界限。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划转前已结案的,相关案件资料由原办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归档保存;已经立案未结案的由原立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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