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里的民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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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里的,民法知识,目 录,民法的简单介绍校园内学生的民事权利学校事故的责任承担幼儿园事故的责任承担,第一部分 民法的简单介绍,一、民法是保护私权的法律二、民法保护的权利有财产权和人身权三、民法保护的主体是平等的四、民法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 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人财物管理,第二部分 校园内学生的民事权利,案例一:肖像权2012年10月12日,成都某高校的女大学生刘某为庆祝自己的生日,邀请同学和朋友在酒吧举行生日Party。席间,刘某上台表演人体彩绘艺术。她的同学黄某给她拍摄了很多照片。后来,成都某高校举办摄影展,刘某为展现自己的青春风采,就将自己人体彩绘的照片交给校方进行展览。此后不久,刘某
2、发现自己的照片被刊登在海天公司主办的杂志上。原来,成都某高校将刘某照片交给海天公司制作广告宣传样本,并获取利益。刘某遂起诉成都某高校侵犯自己的肖像权,称学校应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案例解析,此案涉及到肖像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的面部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成都某高校未经学生刘某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构成对刘某肖像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成都某高校向刘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扩展说明:1、肖像:一定能清晰展现人的
3、面部特征。2、营利: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如新闻报道、政府执行公务、公益活动等,不侵犯肖像权。,案例二:名誉权,云南昆明某高校大学二年级学生李某因多次违反校规校纪,被全校师生“公决”开除。据校方介绍,李某于2013年9月考入该校制药工艺专业,入学不久,就喝酒闹事,受到警告处分;后又多次无故殴打同学,甚至在一次考试中殴打监考教师,被带到院长办公室后又冲撞院长,并将院长办公室的办公设备打烂。同时,李某旷课次数达到了96节。为了严肃校规校纪,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学校做出给予李某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为了教育其他学生,该校于2014年12月30日在全校大会上举行全校师生“公决”,90%以上的师生赞成
4、学校的决定。而且,该校经常举行这样的公决。李某向法院起诉,称昆明某高校侵犯其名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案例解析,此案涉及到名誉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名誉权也是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学校处分违反纪律的学生是正确的,但是,学校在处分学生后,应直接向被处分学生送达、宣告,不能将被处分学生的事实进行宣扬,“全校公决”的方式显然侵犯了李某的名誉、人格尊严。法院判决:该校领导向李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精神损害赔偿2
5、000元。,案例三:隐私权,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很多学校在学生宿舍楼内安装摄像头,如昆明某高校花10万元在宿舍安装了68个摄像头,北京某高校在宿舍楼的每层楼道都安装摄像头。学校安装摄像头的目的是保证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尤其是防止盗窃案件的发生。但是,同学们感觉不舒服,尤其是女生宿舍,晚上的管理人员多是男性,通过摄像头就可以看到学生在走廊里的情况,夏天衣服穿的少,一不小心就被窥探到不雅的一面。因此,有些学生认为,学校侵犯了学生们的隐私权,应该停止侵害。,案例解析,此案涉及到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隐私权也是一种人格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我国关于
6、公民隐私权的法律规定非常欠缺。大学生享有的的隐私权包括:1.姓名、肖像、电话、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等秘密不被刺探、公开或传播的权利。2.私人生活不受他人监视、监听、窥探、调查或者公开的权利。3.宿舍不被非法侵入、窥视、骚扰或者搜查的权利。4.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者公开的权利。5.学习成绩、奖惩结果不被非法公开或者扩大知晓范围的权利。6.私人信息不受非法搜集、公开、传播和利用的权利。,本案的焦点:高校在学生宿舍走廊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了学生们的隐私权?,分析:需要从高校安装摄像头的目的和范围来确定。目的:学校安装摄像头的目的是保障全体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范和威慑犯罪分子,而不是为了偷窥学
7、生的隐私,即学校没有侵犯学生隐私权的故意。范围:摄像头安装在走廊两侧及楼梯口的位置,没有拍摄到宿舍的内部,就没有侵犯到学生的私人空间。因此,高校没有侵犯学生们的隐私权,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三部分 学校事故的责任承担,案例一:学生宿舍发生火灾导致学生伤残陈某和周某是广州某大学西语系2011级的学生。2012年7月4日晚,周某为了准备第二天的期末考试,在宿舍熄灯后仍未休息,而是点了蜡烛继续学习。等到7月5日凌晨1点多的时候,周某没有熄灭蜡烛睡着,蜡烛倾倒后烧着了周某的蚊帐,火苗迅速蔓延,也烧到了陈某的蚊帐和其他物品,陈某也被严重烧伤,经法医鉴定,陈某身体烧伤70%,面部重度毁容,上下肢关节功能
8、性障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属于伤残一级。周某和其他同学逃出未受伤,但宿舍内财物都被烧毁。陈某被送到医院治疗,广州某大学支付医疗费14万元,周某的父亲拿来1万元。2014年3月22日,陈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周某和广州某大学另外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50万元。,案例解析,本案中,火灾的发生是周某点蜡烛造成,周某是直接责任人,需要承担对陈某的赔偿责任。而争议的焦点是:广州某大学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从民法学的知识来讲,广州某大学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其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是否有过错?从侵权行为角度来看,广州某大学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学校早在2001年就颁布了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不允许熄灯后在床上
9、点蜡烛看书”,并要求学生严格遵守,学校已经履行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从过错角度来看,火灾发生后,学校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并立即将陈某送往医院救治,支付医疗费,因此,学校不存在主观的过错。,法院判决结果,被告周某对原告陈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广州某大学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二:学生患疾病参加体育测试死亡,吴霞(女)于2014年9月考入杭州某大学旅游管理专业,在入学体检时查出其患有“心前区二级杂音”。吴霞的父母带她到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复查,确诊此病,不宜参加剧烈运动。医院开具了诊断书。吴霞将诊断书交给体育教研室,体育教研室也开具了体育锻炼联系单,载明“
10、吴霞患心脏病,不能参加剧烈运动”。2015年5月15日,该校组织学生进行“1000米”跑步测试,吴霞被要求参加测试。然而,吴霞跑出300米后就晕倒在跑道上,救护车赶到时,吴霞的心脏已经停止跳动,后经医院诊断死亡原因是心搏骤停。吴霞的父母认为,学校体育老师明知吴霞患有心脏病,仍然要求其参加1000米测试,显然未尽保护职责,遂向杭州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杭州市某大学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65万元。,案例解析,本案中,杭州市某大学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要看其是否履行了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职责?从高校开设体育课程的目的来看,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3条的规定,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因此,学校开设体育课要以安
11、全为第一。本案中的体育老师明显没有关注学生的身体健康及安全问题,有主观的过错。从学生有疾病的角度来看,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学生有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注意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体育老师知道吴霞患病情况仍要求其参加剧烈运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判决结果,杭州某大学没有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责任,构成对吴霞的侵权,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共计120万元。这个案例的启示:对学生而言,如果有特殊疾病不能参加体育锻炼,要及时就医,开具诊断书,并与学校相关部门联系,说明情况。对学校而言,对那些患有特殊疾病的学
12、生要特殊对待,不能强迫参加剧烈运动。,案例三:大学生在学校自杀,2013年1月10日,北京某高校进行期末考试。女学生李某因偷看随身携带的资料被监考的王老师发现,王老师遂按照学校规定在试卷上写下“作弊”二字,并责令其离开考场。李某哭着跑出考场,并不断重复喊着“我不活了!”跑回宿舍后,该生在一张纸上写下“再见了,同学们,我无脸见人了”后,爬到宿舍楼顶层跳楼身亡。2014年9月15日,陕西某大学三年级学生赵某在宿舍内上吊自杀。据调查,赵某因多门功课不及格,学院通知其留级。该生压力很大,愧对父母,遂自杀。以上两位学生的家长都认为,学校没有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对学生的疏导工作不到位,导致学生自杀,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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