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简报2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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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简报我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先后出台了驻马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驻马店市非居民用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对各类取用水户装表计量,按标准征收。和,共征收水资源费2272万元,其中地表水水资源费1679万元,地下水水资源费593万元;计划用水户188户,计划用水率在90%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70%o一、建设水资源监控系统,提高管理效率为提高水资源管理效率,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开展水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与用水大户积极沟通,近两年已对全市21家耗水量大的企业、35个取水点安装了远程控制监测系统
2、,更新了用水单位相关信息,实现了取水、管理、监督三方的信息互通与共享。目前系统已进入试用期阶段,为进一步加强与省水利厅和用水单位的及时沟通和联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全面推动计划用水管理,做好总量调控每年12月,按照第二年总量控制目标,依据用水定额、往年用水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建立了节水统计台账;在对各用水单位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申报情况认真审核的基础上,编制下达年度用水计划;依据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河南省用水定额标准,按季度对各用水单位开展了用水计划考核工作,建立了节水统计台账。做到取用水量有目标、有计划、可控制、易调整,体现了以计划用水推进节约用水的方针。三、开展水平衡
3、测试,科学节约用水水平衡测试工作是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基础,通过测试,确定平衡关系和合理利用程度,查找存在问题,挖掘用水潜力,提高合理用水水平。20初启动了水平衡测试工作,截至当年10月底,我市华中正大有限公司、白云纸业有限公司等46家单位进行了水平衡测试工作。通过测试,进一步掌握了用水现状,完善了计量三级网络,节水水平明显提高。四、装表计量,标准化征收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我市规划区内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目前征收用户74户,其中地下水用户67户,地表水用户7户。公共供水由中业自来水公司代征,征收标准依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纳入管理的
4、取用水户装表计量率100%,定期抄表登记,定期开票征收,所收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水资源费征收过程中,建立工作台账,按月两对账,坚决杜绝协商收费、擅自减免的行为,做到按标准足额足量征收。五、积极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活动为切实推进我市节水型单位建设,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的总体目标,到年底,50%以上的市属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并逐步将各类公共机构纳入节水型单位建设范围;至全部市属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50%以上的市属事业单位建成节水型单位。截至2015年年底,我市有10家市属机关单位和2家
5、企业被命名为市级节水型单位。目前,全市的.节约用水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如县区级工业园区的地方保护问题仍然存在,个别县区协商收费问题尚未杜绝,计划用水管理率还偏低,节水型单位建设进展缓慢。下一步将以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抓手,通过出台文件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解决阻碍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各类问题。2023年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简报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3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区工业节水工作,经研究,在重点用水工业企业继续开展节水型企业建设、完善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标准、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对标达标和严
6、格用水定额管理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1号)、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内经信节综字2012)929号)要求,在规模以上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等重点用水工业企业继续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2023年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简报近日,省水利厅、省节水办联合省经信委下发关于开展工业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这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和国
7、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而组织开展的创建活动,旨在企业全面推进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加强节水管理和技术进步,提高工业用水效率,建设一批节水型企业,发挥节水先进企业的典型示范作用,推进“十三五”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的目标实现。今年我省将在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等重点用水行业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活动,树立一批节水标杆企业,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下步,我省将把节水型企业创建范围逐步扩大到食品发酵、化工、有色金属等其他其他重点用水行业,并形成工业领域节水型企业建设长效机制,以推
8、进实现节约资源、环境友好的企业发展目标。一是完善企业节水管理制度。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向先进水平对标达标;二是加强用水管网(设备)建设,完善用水计量配备和管理工作;三是加强节水技术改造,推进节水技术进步;四是推进节水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五是加强冷凝水、冷却水循环利用,推进工业废水回收利用,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积极推进废水“零”排放;六是增强职工节水意识。2023年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简报近年来,我市降水显著偏少,加上连年持续干旱,全市河道及地表水锐减,地下水位持续下降,供水形势严峻,为积极响应上级号召,柏林庄街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工作,确保在促节水、保供水方面真正落到实处。落实到位。把节约用水工作
9、纳入办事处重点工作进行,成立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的节约用水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落实节约用水相关问题,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节约用水行动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优化配置、严格计划、承接浪费、鼓励节约的用水管理制度,持续推动节约型街道建设。措施到位。在统筹兼顾、管理严格方面下功夫,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的原则,对办事处各类水源进行统筹规划,对企业用水进行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对用水工艺落后、用水效率低下等项目坚决不予支持,并对现有涉水企业严肃排污处罚,从源头保障水资源流失问题。在村级层面推动节水型农业发展,推广经济作物微灌和喷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鼓励村民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10、,促进群众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宣传到位。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开展节水宣传活动,在企业积极宣传用水新技术、新设备,通过宣传中水回用、循环利用,提高了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在村庄利用横幅标语、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广泛持久地开展节约用水活动,在村级公开栏张贴公益性广告,使全处形成了节水、用水的良好氛围。考核到位。牢固树立长期节水持续发展理念,健全管理体制,强化节水责任意识,将节约用水纳入办事处考核工作,作为评先树优的重点方面,对节约用水村庄进行表扬,对出现污染水源、肆意浪费的村庄进行通报批评,并加强督导检查,对私自排污企业一经查明,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立即关停并进行整改。通过实效性的节水工作,切实增强群
11、众用水、节水意识,真正将节约用水变成人人参与的事情,为魅力柏林的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23年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第三条市、县两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全市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市、县两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用水单位应当
12、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市民节约用水意识。鼓励和支持城市节约用水科研工作,提高城市节约用水水平。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设施和器具的研制,推广运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降低水资源消耗量,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第五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规划。城市供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用水。对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限制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对各行业和非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计划(定额)管理。第六条市、县两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13、后组织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对城市公共供水用水户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月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的单位、个人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县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1月15日前下达各用水单位当年用水计划指标。第八条用水单位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第九条用水单位需申请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计划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批准的计划量用水。第十条使用公共供水纳入计划用水的单位超计划(
14、定额)的用水量,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实行超计划(定额)加价制度形成的加价收入应遵循“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主要由供水企业专项用于“一户一表改造”、供水管网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第十一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管理机制,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第十二条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第十三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用水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
15、、新设备、新器具,加强用水、节约用水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保证节约用水设施正常运行。第十四条新(改、扩)建的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用水设施的,节约用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县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第十五条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宜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第十六条工业用水应当提高生产工艺用水系统的用水效率,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实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节约用水型工业。第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
16、加强供水设施设备改造维护,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第十八条市县两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环卫、市政、园林等行业用水设施管理,在供水管道发生泄漏时,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处置。环卫、市政、园林用水应优先使用中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除应急管理、消防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消防专用供水设施取用水,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消防专用供水设施供水的,须先取得供水企业同意,并依法报应急管理、消防部门批准。第十九条市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行业综合用水和单项用水定额,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辖区内用水单位的年度计划用水量
17、予以限制:(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三)发生重大旱情时,需要对辖区内用水单位年度计划用水量予以紧急限制的;(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第二十一条县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需要对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年度计划用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二十四小时前及时书面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第二十二条用水单位应当做好用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年用水量达到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及年用水量达到一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用水户,应当于每季度后5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城市节约用
18、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节约用水统计报表。县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次年1月I5日前将年度节约用水统计报表上报市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第二十三条市、县两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用水计划、用水情况等有关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二十四条市人民
19、政府对节约用水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在节约用水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居民小区予以奖补,奖补资金应专项用于节约用水项目的技术改造、科研等,不得将其挪作他用。具体奖补办法由各级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市、县两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一线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
20、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含新区管理机构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
21、用水机制。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充分利用非常规水。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加大财政投入,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考核评价的依据;建立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和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监
22、督管理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制定、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县(区)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草、机关事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工作。第七条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金昌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全面实施深度节水控水行动,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制止破坏水资源、水生态环境和浪费水的行为,向负有水资源监
23、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举报违法行为。第二章用水管理第九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甘肃省节约用水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状况,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行业节约用水实施方案。第十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将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和配置。第十一条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总量与强度控制指标,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实行严格控制。限制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
24、业项目。第十二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县(区)人民政府必须服从调度。第十三条县(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市级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第十四条取水许可管理单位、灌区农业用水、年用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全部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计划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管理机关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管理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需求下达用水计划。计划用水单位年实际用水量超过计划用水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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