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本级、贵阳贵安统筹区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暂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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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贵州省省本级、贵阳贵安统筹区按病种分值付费(Dl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暂行)(征求意见稿)为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按病种分值付费(DIP)的经办管理工作,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l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27号)省医保局关于印发贵州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医保办发20214号)精神,结合省本级、贵阳贵安统筹区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DlP是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符合中国国情的
2、一种原创付费方式。DIP以大数据为支撑,把点数法和区域总额预算相结合,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推进医保基金平稳高效运行。第二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国家、省、市医疗保障政策要求,积极推进DIP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协议管理,建立区域总额预算管理,制定分值等指标,开展审核结算、考核评价、稽核检查,做好协商谈判及争议处理等经办管理工作。对统筹区DIP运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建立激励约束和风险分担机制,激励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与DIP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制,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有序推进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分值付费方式结算
3、。第三条DIP主要是指利用大数据优势,以“疾病诊断+治疗方式”共性特征对诊疗数据进行客观分类和聚类组合,形成每一个疾病治疗方式组合的标准化定位。在总额预算机制下,根据年度医保支付总额、医保支付比例及各医疗机构病例总分值计算分值点值,医保部门基于病种分值和分值点值形成支付标准,对医疗机构每一病例实行标准化支付,不再以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第四条DlP业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完善协议管理,建立健全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集体协商谈判机制;(二)按国家技术规范,根据省本级、贵阳贵安统筹区历史数据,结合临床规范路径,制定病种目录,并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三)实施区域总额预算管理,合理制定DIP支付预算总
4、额;(四)确定省本级、贵阳贵安统筹区病种分值和医疗机构等级系数;(五)开展审核及月度预结算;(六)开展年度清算,计算并拨付各定点医疗机构DIP年度清算医保基金应支付金额;(七)强化DlP全流程监测,加强考核评价;(八)其他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开展的DIP工作。第五条省级经办机构切实落实指导和组织责任,指导各统筹区开展DlP工作,扎实推进工作落实,并对DIP运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第二章协议管理第六条省本级、贵阳贵安统筹区经办机构原则上执行统一的贵州省省本级、贵阳贵安统筹区按病种分值付费DIP结算办法(暂行)贵州省本级、贵阳贵安统筹区按病种分值(DIP)付费特病单议经办规程(暂行)等DIP经
5、办管理相关配套政策。第七条DIP纳入协议管理,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在签订全省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基础上,可结合省本级、贵阳贵安统筹区实际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DIP医疗保障服务补充协议,明确DIP付费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协议内容包括DlP数据报送、费用审核、申报结算、费用拨付及争议处理等内容。根据DIP管理需要,完善协议管理流程,规范DIP经办管理程序,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履约责任。第九条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等要求,对定点医疗机构在DlP付费中发生的高套分值、诊断与操作不符、住院费用转嫁门
6、诊收费等违规违约行为进行重点关注并在协议中明确具体处理办法。第三章信息系统建设与数据采集第十条省级医保部门负责加快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落地实施应用,加强数据治理,为DIP付费业务提供支撑,实现DIP付费业务所需的数据采集及质量管理、DlP病种分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系数的计算与生成、定点医疗机构数据处理及分值点值计算、审核结算管理、监控预警等功能。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需建立医院信息系统,并根据DIP业务需要进行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保障系统的统一性、规范性、科学性,确保数据互联互通。医院端基于现有医保业务基础子系统的数据交换通路,设置编码映射规则、病案(结算清单)填写规范、数据报送标准,确认数据报
7、送内容、方式与时效,建立在核心系统框架下的数据采集与质量控制机制。第十二条DIP基础数据主要由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清单数据与医疗费用结算数据组成。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保结算清单内容及填写规范填报住院服务的诊疗信息、费用信息,并按规定准确上传至医保业务基础子系统。医保结算清单的填写要准确反映住院期间诊疗信息以及医疗收费明细,使用的疾病诊断编码应当为国家医保局规定的在用统一版本。第十三条经办机构应指导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按照标准统一、术语规范、内容准确的要求实现DIP基础数据的源头治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上传数据工作指导、培训及数据质量管理。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算
8、病例的相关数据应及时上传到医保业务基础子系统。由医保结算清单质控系统对上传的数据进行质控,从及时性、完整性、合理性和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对质控不合格或无法入组等问题数据,通过两定机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直接反馈给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核查并重新采集上传。第四章总额预算管理第十五条省本级、贵阳贵安统筹区在总额预算前提下,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本原则,以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为前提,综合考虑医疗发展,合理确定年度住院医保基金预算支出总额。第十六条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基金实际支出为基准编制基金预算,综合考虑以下主要因素:本年度基金收入、参保人群变动;待遇标准等医保政策调整;符
9、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发展情况;参保人员就医需求、物价水平等变动情况;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其他影响支出的情况及其他因素。第十七条合理制定DIP年度统筹基金总额预算。以年度住院医保基金预算支出为基础,扣除风险调节金及不纳入DIP结算等费用,确定年度DlP统筹基金预算总额。第十八条结合省本级、贵阳贵安统筹区实际,设立风险调节金主要用于年度清算时合理超支分担,实施DIP的首年,按照本年度省本级、贵阳贵安统筹区DIP预算总额的一定比例设定风险调节金;以后年度参考省本级、贵阳贵安统筹区上年度风险调节金支出、医疗服务消费价格同比增长情况等指标予以设定。第十九条年度内因相关重大政策调整、重大公共卫
10、生事件、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形发生需要调整DlP医保基金预算支出或风险调节金的,省本级、贵阳贵安统筹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五章病种分值确定第二十条关于病种目录库的建立与调整。依据省本级、贵阳贵安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近三年参保人员住院病案数据,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的按病种分值付费(DlP)技术规范标准,确定省本级、贵阳贵安统筹区DIP病种目录库,并适时动态调整。第二十一条关于病种分值的确定。病种分值是依据每一个病种组合的资源消耗程度所赋予的权值,反映的是疾病的严重程度、治疗方式的复杂与疑难程度,根据每一病种组合的平均费用与区域内所有住院病例平均费用的比值确定。省本级、贵阳贵安统筹区病种分值是按照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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