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法律制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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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公元1368年一一1644年),公元1368年正月,原红巾军重要领袖朱元璋在南京即皇帝位,国号明。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在封建经济继续发展的同时,资本主义经济开始萌芽,另一方面由于内外矛盾交织,不断爆发人民的反抗斗争,又长期面临外来的威胁和侵扰,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君主专制集权,建立了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极度发展的国家制度,法制也明显反映出维护这种高度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的特点。,第一节 明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元朝纲纪废弛,官吏贪纵而导致灭亡的历史教训,对封建法制建设非常重视,决心用法制维护君主专制。主张“立国之初,当先正纲纪”,提倡立法要简
2、、严。而明初复杂的政治经济形势也促使统治者以重典治天下。因此朱元璋确立了“刑乱国用重典”作为法制的指导思想。所以在实行“重典以治世”的同时,又注重“明礼以导民”,把教化和镇压结合起来,礼法相辅而行,这种立法指导思想是封建法制长期发展经验的总结和积累,第二节 明初的立法概况 一、大明律的制定 吴元年(公元1367年),即夺取全国政权的前一年,朱元璋即着手立法活动,在平定武昌以后,由右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本着“法贵当简,使人知晓”的原则。制定了律二百八十五条,令一百四十五条。这是明朝立法的开端。,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明律,次年二月完成,颁行天下。篇目-准于唐律
3、,共十二篇六百六十条,内容较唐律繁,并且将名例律置于篇末。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重修大明律,又将名例律冠于篇首。下带六篇,并正式以大明律为名颁行天下。至此,明律已正式修订整齐。至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大明律经多次修订,历三十年,最后编撰完成,颁行全国。大明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在体例上,为适应强化六部,集中皇权的政治需要,按六部官制分门,置“名例”于律者,合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使自法经沿袭已久的法建法典结构体系为之一变。,大明律是明统治者总结了自唐宋以来,特别是明初三十年的统治经验而精心制定的,确实如明史.刑法志而言体现了“日久而虑精,一代法
4、使定。”而且其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是唐以后法典编修体例上的一大变革,为清律所继承。所以,在中国封建法律发展史上有重要的地位。,二、明大诰的制定 明太祖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还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亲自指导编篡了明大诰。明大诰共四编236条,其主要内容是辑录了洪武年间官民过犯,朱元璋对臣民法外用刑的案例,并记录了明太祖对吏民的大量“训导”,以及结合陈述案件或另列专条颁布的新的重刑法令。,三、条例 条例是明律之外最重要的单位法规,一般常简称“例”。为补充律的不足,防止“法外遗奸”,明朝继续采用宋、元以来以例断案的传统,并将例附于律文之后。明孝宗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取其经久
5、可用者,编成问刑条例297条,颁行天下,与大明律并用。这是明朝单独编订审判用定罪科刑事例的开始,确立了律例并重的制度。神宗万历十三年(公元1585年)又重修问刑条例共382条。开将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合为一体,形成律例合编的新体例。大明律于是定名为大明例附例,这和律例一体的形式,对清律有直接的影响。,四、大明会典 大明会典于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公元1502年)成书。共一百八十卷,但未及颁布。后来明武宗正德年间重加增补,以正德会典之名颁行天下。世宗、神家两朝也曾校刊增补,编有嘉靖续纂会典和万历会典。其中只有正德会典和万历会典流传至今。明朝会典的编纂为清朝撰修会典提供了范本。,第三节 明朝法律的基本
6、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一)刑罚制度 与明朝极端专制的君主集权制度相适应,明朝刑罚手段的残酷性也非常突出,在五刑之外,又有凌迟,充军和带枷发遣及廷杖刑等等残酷的刑罚。凌迟。明律将中国古代最残酷的刑罚凌迟刑作为正式的死刑执行方式,使之合法化,并对清朝的法律也产生了影响。,充军。明律在五刑之外,将宋、元创设的充军刑进一步制度化,作为正式的刑名。所谓充军,就是强迫犯人在戍守地服军役。它是明朝除死刑外最重的刑罚。充军按期限分为“终身”和”永远”两种。“终身”者服役到本人死亡为止;“永远”者则要罚及子孙,直到“勾尽补绝”,才能“开豁”。明代充军刑运用的十分广泛,流刑则“常设而不用”,实际上是以充军刑取
7、代了流刑。这也反映出刑罚的加重。,带枷发遣。明朝于五刑之外增设的酷刑。即让犯罪人带一百五十斤重枷前往戍守地。犯者经常不数日死亡,此种刑罚与死刑无异。延杖制度。明朝还将重典治吏的法外酷刑廷杖作为常制固定下来。所谓廷杖,即在皇帝的决定与监督之下,在殿廷之上对违抗圣命的大臣直接执行杖刑。由司礼监监制,锦衣卫施杖。廷杖制度是封建君主施展淫威,强迫臣下服从自己意志的一种野蛮手段。,(二)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1.加重了对侵害皇权罪的处罚大明律中专设“奸党”律,其中有防止臣下结党,保证君主集权的一系列规定。其主要内容是: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本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不准内外官交结,若各衙门官员
8、与内官勾结,泄漏机密等等,一律处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国家官职的任用权专属里俯,以防大臣培植亲信,结成朋党。若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犯者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之同罪。,2.在刑律适用上,“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明律与唐律相比较而言,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重其所重”的特点。加重对人民反抗行为的镇压。明律对“谋反”和“大逆”罪,不仅不问情节就将犯罪者本人凌迟处死,而且祖父母、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年十六岁以上,不限籍之异同,不论笃疾残废,一律处斩。,加重对盗窃罪的处罚。明律为了维护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加重了对盗窃罪的
9、处罚。,重惩欺隐田粮赋役的行为.为了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明政府在各地编制了赋役黄册(户口册),登录各户人丁财产情况,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还在各地编定了鱼鳞册(土地册),记载各户的土地亩数,作为征收田粮的依据。明律把欺隐田粮赋役的行为列为惩治重点。规定,凡欺隐田粮者,要处以笞杖刑,其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征纳。里长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还规定,凡民户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明朝把全国户籍分为军户、民户、匠户、灶户,依法令规定分别承担各种不同的赋税义务,不得私自脱籍逃户,否则都要受到严厉的刑罚。,明律在实行“重其重罪”的同时,与唐律相比,还有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轻其轻罪”。这主要表现在对于不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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