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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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梅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梅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切实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购人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预售人,在商品房完成所有权首次登记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本办法所称预购人,
2、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款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房屋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梅江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款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市房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管理工作。第五条商业银行按法律、法规及梅州市商品房预售款账户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配合
3、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第二章监管银行及账户的设立第六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每三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价,通过公共招标方式,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形成商业银行名录。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名录实施动态调整,可暂停或取消未履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义务以及无法承担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银行。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项目时,应在商业银行名录中选择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与监管银行、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不得开通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功能。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
4、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监管账户,相同项目多个预售许可申请可对应同一个监管账户。第九条预售人申请变更监管账户的,需征得原监管银行和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征得同意后原监管银行和预售人要配合做好已有预售款转移工作。第三章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管理第十条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网签合同后,首付款不得低于商业银行办理商品房按揭规定的首付比例,预售人督促预购人限时将首付款和剩余购房款直接存入预售许可证对应的监管账户,超时未存入预售款将锁定该楼栋的商品房网签功能。具体时限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公布。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办理预售商品房贷款时,应将贷款款项直接发放至预售许可证对应的监管账户。第十二条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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