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改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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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山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山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K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入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文山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文山市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车辆经营权,在经营区域内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输服务,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七座及以下乘用
2、车。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第六条文山市交通运输局是文山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对巡游出租汽车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对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经营
3、许可第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管理,经营期限为8年;既有的695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过渡期限为16年(自2018年1月11日起计算卜新增和收回的车辆,由文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投放。巡游出租汽车投放总量由文山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状况等因素确定,逐步实现市场调节。第九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 .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 .有按照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
4、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除具备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第十一
5、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的技术条件、维护、检测等基本要求,以及车容车貌应符合GB/T22485的相关要求;(二)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按照要求喷涂统一的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四)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服务卡及监督电话;(五)应按规定购买足额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且第三者责任险投保数额应不低于100万元,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责任限额不低于100万元。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使
6、用新能源车辆。第十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四)无暴力犯罪记录;(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7、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io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范围为巡游出租客运。(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文山市城市建成区。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经文山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第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
8、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文山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有关风险。第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文山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有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文山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
9、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文山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文山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许可手续。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文山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山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
10、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按照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第三章运营服务第十九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第二十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运营服务;(三)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四)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建立从业人员
11、管理档案;(五)不得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六)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建立车辆档案;(七)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第二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五)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X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第二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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