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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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f1Q*DB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PDB13(J)/T*202*备案号:j-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标准Standardforsafetyofbuildingdemolitionengineering(征求意见稿)2023-*-*发布2023-*-01实施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目次1总则12术语23 基本规定44 施工准备105 拆除施工135.1 一般规定135.2 人工拆除1453机械拆除155.4 爆破拆除185.5 静力破碎拆除216安全管理237绿色施工28本标准用词说明31引用标准名录321总则.o.为规范建筑拆除工程施工,保障拆除施工安全、加强环境保护,制定本标准。说明建筑拆除
2、工程施工危险因素多、对周边环境影响大,为保障河北省建筑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及环境保护,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等整体或局部拆除工程的施工及安全管理。1.0.3建筑拆除工程的施工及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拆除工程Demolitionengineering对已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筑物实施整体或局部拆除的施工项目。2.0.2人工拆除manualdemolition施工人员使用小型机具或手持工具,将拟拆除物拆解、破碎、清除的作业。说明人工拆除适用于木结构、砖木结构、檐口高度IOm以下的尾混结构等民用建筑的拆除,以及
3、因环境不允许采用爆破、机械拆除,必须采用人工拆除方法的情况。2.0.3机械拆除mechanicaldismantling采用机械设备,将拟拆除物拆解、破碎、清除的作业。说明机械拆除适用于砖木结构、砖混结构、框架结构、框剪结构、排架结构、钢结构等各类建、构筑物和各类基础、地下工程。2.0.4爆破拆除blastingdemolition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将拟拆除物解体、破碎、清除的作业。2.0.5静力破碎拆除StatiCdemolition利用静力破碎剂水化反应的膨胀力,将拟拆除物胀裂、破碎、清除的作业。2.0.6有限空间COnfinCdSPaCe封闭或部分封闭,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
4、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2.0.7交叉作业crossoperation在施工现场的垂直空间呈贯通状态下,凡有可能造成人员或物体坠落的,并处于坠落半径范围内的、上下左右不同层面的立体作业。3基本规定3.0.1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拆除工程施工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拆除工程施工应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为拆除工程施工创造安全的作业环境,保障施工现场作业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
5、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3.0.2拆除工程施工应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从业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说明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违章指挥、违聿操作的人员,应立即制止: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3.0.3拆除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拆除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
6、证。说明施工组织设计应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拆除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拆除工程的概况及特点、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拆除方法、施工组织管理、施工进度计划及劳动力安排、机械设备需用量计划、拆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文明施工措施等内容。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拆除工程是属于技术性较强、危险程度高并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对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拆除工程
7、,其专项施工方案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执行。1拆除工程在市区、中心城镇主要路段或临近公共场所等人流徊密的地方,影响行人、交通和其他建、构筑物安全;2拆除的建筑物体量大、结构复杂,拆除难度大:3拆除区域处于轨道交通保护范围、隧道、桥梁以及重要河道,临近地下构筑物或拆除可能影响燃气管道,给排水管道、重要电缆、电讯网;4因环境不允许采用爆破、机械拆除,必须采用人工拆除方法。3.0.4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且应有记录并签字确认。
8、说明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前,技术人员必须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主要包括:作业环境、危险因素及应急处矍措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施工机械及机具操作、用火用电等要求。每次交底应有书面记录,并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双方签字确认。3.0.5拆除工程施工前,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的相关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说明拆除工程应急预案应根据工程类型、环境地质条件和工程实践制定,拆除工程的专项应急预案应包含消防应急预案、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消防应急预案应包含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的内容。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
9、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安全管理内容包括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坍塌、机械伤害、冒顶片帮、车辆伤害、中毒和窒息、触电、爆炸、爆破作业、透水、淹溺、灼烫等。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预案应根据工程类型及工程实践制定,而坍塌、物体打击、高空坠落是人工拆除过程中最主要的危险源和高发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预案至少应包含坍塌、物体打击、高空坠落的内容。如拆除工程施工期间遇到汛期,应制定汛期及强暴雨天气时工地内的排水预案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3.0.6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前,应对拟拆除物的实际状况、周边环境、防护措施、人员清场、施工机具及人员培训教育情况等进行检查;施工作业中,应根据作业环境变化及时调整安全防
10、护措施,随时检查作业机具状况及物料堆放情况;施工作业后,应对场地的安全状况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检查。说明拟拆除物的实际状况分布包括:结构特征、结构安全状况,热力、燃气、热力管道分布及使用状况等。3.0.7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前应切断电源、水源和气源以及通讯线源,再拆除设备管线设施及主体结构;主体结构拆除宜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及附属设施,再拆除承重结构。3.0.8拆除工程施工不得立体交叉作业。3.0.9对局部拆除影响结构安全的,应先加固后再拆除。说明局部拆除工程中无论是保留部分还是拟拆除部分,影响安全的,均应先加固后拆除。3.0.10拆除工程作业中,发现不明物体应停止施工,并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
11、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说明“不明物体”是指无法确定其危险性、文物价值的物体,必须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后,按照国家和政府有关法规妥善处理。3.0.11拆除地下物,应采取保证基坑边坡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与稳定的措施。说明“基坑”是指在进行地下结构拆除时开挖产生的基坑。3.0.12对有限空间拆除施工,应先采取通风措施,经检测合格后再进行作业。当进入有限空间拆除作业时,应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严禁采用纯氧通风换气。说明进入有限空间拆除施工,必须制定应急处置措施,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遵循“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
12、五条规定及相关规定。3.0.13对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品的拟拆除物,施工前应先进行残留物的检测和处理,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3.0.14拆除工程应在拆除过程中建立拆除材料可循环利用模式,拆除工程施工应采用低噪音、低能耗、低污染的安全绿色拆除技术。说明本标准积极贯彻国家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战略方针,倡导低噪音、低能耗、无污染的安全绿色拆除技术。3.0.15拆卸的各种构件及物料应及时清理、分类存放,并应处于安全稳定状态。说明构件、物料处于安全稳定状态包含放置拆除物料的场所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存放的稳定。3.0.16拆除工程施工中,应对拟拆除物的稳定状态进行监测当发现事故隐患时,必须停止作业。说明本条规
13、定的监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专人随时监测被拆除物状态,消除隐患,保证施工安全。3.0.17拆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合同要求组织验收。4施工准备4.1 .1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和资料作认真研究和分析,深入现场和周边区域进行详细查勘,调查了解地上、地下建筑物及设施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分布情况。说明有关图纸和资料是拆除工程设计、施工的必要依据,包括拟拆除物、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图纸及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拆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依据图纸和资料进行全面复核,掌握实际状况。
14、4.2 .2对拆除工程施工的区域,应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区域。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有条件的,应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具体设置遵循当地相关规定。一般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不应低于2m,重点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不应低于2.5m,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单体建、构筑物拆除的,应在其单体建、构筑物的外围设置封闭围挡;2房屋征收基地的拆除工程,应根据征收进度和拆除工程施工相关规范、规定,具备设置围挡封闭条件的,应在其外围设置封闭围挡:凡实施作业的区域应设立封闭围挡:3围挡材料应满足硬度和耐燃性要求,宜采用彩钢板等轻型硬质材料。4.0.3拆
15、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影响施工的管线、设施和树木等进行迁移工作。需保留的管线、设施和树木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说明本条规定的管线是指涉及拆除工程的各类管道及线路。其中电力、燃气、热力等专属管线不得自行处置。4.0.4拆除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管线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拆除工程施工企业对毗邻的建、构筑物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外,应事先检查、取证,并实施全过程动态监护;2相邻管线应经管线管理单位采取切断、移位措施,或落实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拆除工程施工;拆除工程施工中应实施全过程动态监护;3被拆除建、构筑物的高度超过相邻电力、电讯等管线高度时,在拆除超过部分的建、构筑物时
16、,应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4拆除工程施工中,遇到特殊情况或发生管线损坏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抢修工作。说明对机械、爆破拆除工程施工中,可能导致毗邻建、构筑物、管线损坏,因此拆除工程施工企业应事先检查建、构筑物和管线情况,踏勘和取证,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进行全过程观察和监护;遇到特殊情况或发生管线损坏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抢修工作。4.0.5当拟拆除物与毗邻建筑及道路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说明本条规定的安全距离应综合拟拆除物的特点、拆除方法、周边环境等因素,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安全防护措施是指临时断路、交通管制、搭设防护棚、围挡等。4
17、.0.6拆除施工作业前应按照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要求在施工现场人员进出的通道口搭设防护棚或增设行人安全通道。拆除工程的施工现场作业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平面通道宽度应适合运输工具和施工人员通行的需要;2上、下通道宜利用原建筑通道,无法利用原通道的,应搭设临时施工通道。4.0.7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和防护用具进行进场验收和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说明机械设备进场脸收主要内容:出厂合格证、特种设备检测报告、设备使用说明书、机械设备技术性能、操作人员资格证书等。作业前检查内容包括:安全防护装置、传动行走机构、动力系统、工作装置等。5拆除施H5.1一般规定5.0.1
18、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的相关规定。5.0.2拆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拆除作业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2人工拆除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或专用设备上操作,水平构件上严禁人员聚集或物料集中堆放;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3拆除建筑时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4上部结构拆除过程中应保证剩余结构的稳定。说明本条规定拆除作业的原则及顺序,应作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19、安全专项苑工方案和保障施工作业安全的依据。拆除作业必须按建造施工工序的逆顺序自上而下逐层、逐个构件、杆件进行。拆除建筑时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及附属设施,再拆除承重结构。屋檐、外楼梯、挑阳台、雨蓬、广告牌和铸铁落水管道等在拆除工程施工中容易失稳的外挑构件必须先行拆除;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拆除必须与结构整体拆除同步进行,严禁先行拆除;承重的墙、梁、柱,必须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严禁垂直交叉作业,以避免此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由于拆除作业过程中破坏了建筑结构,容易造成结构失稳。人员聚集或材料集中堆放,易造成水平构件过载坍塌。因此人工拆除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站在脚手架、脚手板或其它稳固
20、的结构或部位上操作,严禁站在墙体、挑梁等不稳固、危险的构件上作业:水平构件上严禁人员聚集或集中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水平构件上的材料和散落的建筑垃圾,应及时予以清理。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采用底部掏掘、人工推、拉倒的方式拆除墙体的做法,易引起墙体无规律的坍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加强安全监管。5.0.3拆除工程施工时,应保证施工现场排水畅通,并满足以下要求:1施工企业应保护原排水系统,避免场地积水;2当施工损坏原排水系统时,应设置满足排水需要的标准水井或简易集水井:3重点区域内的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区域的低洼处开挖集水井,配置能满足排水量需要的排水泵。5.0.4拆除工程脚手架的材料与构配件
21、选用、设计、搭设、使用、拆除、检查与验收须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的相关规定。5.0.5特殊管道和容器的拆除,应首先查清该管道、容器中介质的化学性质,对影响施工安全的,应先由专业单位采取排空、中和、清洗等措施。5.2 人工拆除5.2.1 当拆除建筑的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时,应与建筑结构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建筑的承重梁柱,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5.2.2 当拆除梁或悬挑构件时,应采取有效的控制下落措施。5.2.3 当采用牵引方式拆除结构柱时,应沿结构柱底部剔凿出钢筋,定向牵引后,保留牵引方向同侧的钢筋,切断结构柱其他钢筋后再进行后续作业。5.2.4
22、 当拆除管道或容器时,必须查清残留物的性质,并应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拆除施工。说明本条规定为防止待拆除管道、容器内存有有毒有害物、可燃气体未经处置,在拆除施工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5.2.5 拆除现场使用的小型机具,严禁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转。说明小型机具包括风镐、电镐、液压镐、液压锯、水钻、冲击钻、绳锯、液压钳等。5.2.6 对人工拆除施工作业面的孔洞,应采取防护措施。说明孔洞是指在拆除过程中形成的孔洞,孔洞的防护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规定执行。5.3 机械拆除5.3.1 对拆除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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