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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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规范管理,加快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构建优良科技创业生态,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高字(2020)114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通知(粤科高字(2021)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是科技企业孵化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众创空间以创
2、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配备专业服务团队,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第五条科技企业加速器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满足企业加速成长的发展空间,配备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平台,提供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开拓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组织认定与管
3、理,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项目申报的合规审查、推荐、指导管理等,同时接受市级监督检查。第二章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第七条申请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佛山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在广东孵化在线育成服务平台登记备案,且至少报送半年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数据。2 .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场地面积(属租赁场地的,应当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3 .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配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4 .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60%o公共服务面积是指众创
4、空间提供给入驻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5 .具备天使投资功能,每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不低于2家。6 .配有专职的运营管理团队,至少聘任1名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7 .设立线上服务平台,为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融资对接、技术咨询等多元线上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1家。8 .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少于2
5、家。9 .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8场次。第八条众创空间的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1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或其他群体。2 .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第三章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第九条申请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佛山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在广东孵化在线育成服务平台完成登记备案,且至少报送1年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
6、数据。3 .孵化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60%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4 .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1家以上。5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6 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能够提供技术转移、专利转化、融资对接、创业辅导等各类
7、创业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3家。7 .已申请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不低于15%o8 .在孵企业不少于25家。9 .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第十条能够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市级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市级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2家,要求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家以上。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的在孵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
8、求。2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3 .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第十二条本办法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条:1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3 .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00万元;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第四章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第十三条申请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佛山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明确的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
9、。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在广东孵化在线育成服务平台完成登记备案,且至少报送1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5 .加速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60%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加速器提供给入驻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小试中试场地、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6 .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建有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7 .配有专职的经营管理团队,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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