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业务培训》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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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三板新规解读,目录,发行基础,一、规则体系,二、重大规则更新,三、立法前瞻,发行基础,一、规则体系,1.1 市场发展里程,1.3 现行制度体系,1.2 规则体系演变,1.1 市场发展里程,证监会修改非公办法并颁布6项规范性文件,修改颁布14项自律规则正式扩大至全国,14项自律规则,国务院49号决定,公司管理办法,NEEQ股转系统揭牌,非公办法,2013年1月1日,扩容仪式,老三板,新三板,26项自律规则,制度探索阶段,2013年,全国公开转让市场制度形成阶段,1.2 规则体系演变,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应经核准);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章(关于股份公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
2、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证监会部门规章2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公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其他规范性文件9项,NEEQ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49项自律规则;中登公司SD&C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法源,基础,主体,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自律规则中登公司登记托管规则,1.3 现行制度体系,1.3 现行制度体系-法源,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3、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符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国办发200699号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
4、,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清理整顿区域交易场所。区域交易场所内公司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国发201349号(见下文2.1节),1.3 现行制度体系-证监会规则(1),CSRC证监会已发布2项部门规章,9项规范性文件:,1.3 现行制度体系-证监会规则(2),CSRC证监会已发布2项部门规章,9项规范性文件:,1
5、.3 现行制度体系-NEEQ自律规则(1),NEEQ全国股转系统已发布50余项业务规则、服务指南及相关通知,涵盖:综合规则;公开转让挂牌;定向发行融资;主办券商业务;投资者准入规则;交易结算规则;信息披露规则;老三板(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规则,1.3 现行制度体系-NEEQ自律规则(2),综合规则:,1.3 现行制度体系-NEEQ自律规则(3),公开转让挂牌规则:,1.3 现行制度体系-NEEQ自律规则(4),定向发行融资规则:,1.3 现行制度体系-NEEQ自律规则(5),主办券商业务规则:,1.3 现行制度体系-NEEQ自律规则(6),投资者准入规则:,1.3 现行制度体系-NEEQ自律规
6、则(7),交易结算规则:,1.3 现行制度体系-NEEQ自律规则(8),信息披露规则:,1.3 现行制度体系-NEEQ自律规则(9),老三板规则:,1.3 现行制度体系-SD&C登记存管规则,发行基础,二、重大规则更新,2.1 新三板扩容决定(2013.12国务院49号决定),2.3 历史上超200人公司(2013.12证监会4号指引),2.2 非公办法修改(2013.12证监会96号令),2.4 优先股试点(2013.11国务院指导意见),2.5 公司法修改(2013.12主席令8号),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简化程序,豁免核准,三板定位,宗旨
7、:贯通多层次市场之间的有机联系情形一:三板转至交易所上市。三板挂牌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不经证监会核准程序,直接申请交易所上市情形二:区域性市场转至三板。符合201138号文及三板挂牌条件,转板机制,挂牌:股东人数未超200人的申请挂牌融资: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后累计不超200人的,2.1 新三板扩容决定(1),转板机制,2.1 新三板扩容决定(2),关于转板机制:媒体报道的安控科技、海鑫科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转板案例,还是走IPO证监会审核程序国务院决定中所提的是指满足上市条件后,可以不经证监会核准,直接向交易所申请真正意义上的转板规则还有待证监会制定按证监会的理解,可以适用转板机制的公司,覆
8、盖“所有三板挂牌公司(包括200人以上经我会行政许可的公司和200人以下豁免核准的公司)”,转板机制,2.1 新三板扩容决定(3),关于豁免核准:我会豁免核准的,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我会既不进行事前审核,也不出具批复文件“豁免核准”是实施行政许可的一种方式,同样具有行政许可的效力。豁免核准的公司挂牌后,统一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通过转让导致股东超过200人时,无须再申请核准,关于简化程序:证监会具体落实措施:(1)适用简化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或不予核准的决定(2)相关批复文件不再提请会领导签批(3)减少审核环节,不设发审委或发审委性质的专门委员会
9、(4)内部审核会义安排视具体情况而定,不把反馈会、初审会等设定为必经程序,转板机制,2.2 非公办法修改(1),关于修改的决定(证监会96号令),本次修订主要是为落实国务院49号决定,进行针对性的调整和修改,并不是系统、全面的修订概念性修订或澄清:第二条“股票公开转让”,代替原“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主要是由于“公开方式”、“社会公众”等概念都没有明确的定义,如产权交易所的交易算不算公开方式;受限于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准入限制的三板投资者还算不算社会公众,这些都容易造成混淆。而“公开转让”这个概念已经在国务院决定中明确。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代替原“依法设立的证券
10、交易场所”。主要考虑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经过清理整顿后也应当属于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但并不能从事公开转让;国务院49号决定明确股转系统是依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是公开转让股份的唯一合法场所。第四条关于股票登记存管,明确只有“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登公司登记托管”。不是指公众公司的定向转让的股票不用托管,而是强调挂牌公司的股票才需中登托管。而不挂牌公司的登记托管由公司自由选择,只要在公司章程规定,理论上既可以自我管理股东名册,也可以托管在地方性的登记托管机构,但证监会仍然鼓励进入中登公司进行托管。,转板机制,2.2 非公办法修改(2),审核权限依200人界限划分:公开转让,(
11、1)第三十四条修改,明确只有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申请挂牌才需证监会核准;并进一步明确,由证监会核准的,不再需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审查意见。(2)新增第三十六条,明确股东未超200人的挂牌申请,证监会豁免核准,由股转系统自律审查。定向发行,(1)第四十五条继续原来的政策,明确挂牌后定向发行累计不超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由股转系统自律审查;但删除小额融资(12个月内低于净资产20%)豁免规定(主要是国务院49号决定中没有该豁免,以保持一致);(2)第三十九条仍延续原来的政策,要求超200人的定向发行(包括超200人的定向发行和定向发行后导致超200人的两种情况)报送证监会核准。定向转让,第
12、三十二条未作修改,定向转让导致超200人的,应报证监会核准,除非3个月内降至200人以下。名义上是核准,实质上是事后备案(转让后3个月内报送审核即可)。豁免核准的,证监会不进行审核,也不再出具核准文件,但与行政许可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公司挂牌后直接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豁免核准的公司挂牌后,通过转让导致股东超过200人时,无须再申请核准。,转板机制,2.2 非公办法修改(3),历史上超200人的公司处理:两条出路-挂牌或IPO,新增第三十八条,明确历史上超200人的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强调不挂牌的也必须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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