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的核算》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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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东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科,内容概述,2011年以来出台新政策解读汇算清缴工作布置和要求,2011年以来出台的新政策,收入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财产转让企业所得税处理)财税201170号(财政性资金处理)扣除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资产损失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利息支出扣除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房地产企业注销土地增值税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和2011年第30号(工会经费扣除)优惠类财税2011117号(超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财税201210号(公共基础设施、节能节水项目优惠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内容: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解读: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二点: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现明确:新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等不能再作为递延所得处理。执行期
3、限:2010年11月27日开始执行,财税201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解读:将原阶段性执行的财税200987号的规定重新明确,取消执行期限的限制。思考:1、什么叫财政性资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减免和返还的各种税收,不包括出口退税款,叫财政性资金。2、财政性资金是不是财政拨款?财政拨款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针对企业,财政拨款是不征税收入。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
4、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原则上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不一定是不征税收入。对于一些国家重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以及税收返还等,为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需要,有可能也给予不征税收入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应由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来明确。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87号(已取消)、财税201170号,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财政性资金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例外:国家投资(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不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符合三个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
5、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要点:是否具备专项用途;管理要求:建立台账进行管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差异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免税收入是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免税收入可以;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部分应计入第6年的收入总额,而免税收入的调减是永久性差异;免税收入办理优惠备案手续
6、,不征税收入准备资料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如何判断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企业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包括借款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批准可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公布的平均利率或实际贷款利率。,解读放宽对企业借款利息扣除限额的标准,使企业不违反金融秩序的正常生产经营的利息支出均可在税前扣除。实际操作要点要求企业在情况说明中附
7、送金融机构的产品销售书、金融企业公布的贷款平均利率或个别企业贷款合同等资料作为依据;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率应参照本条款执行;利息扣除限额的标准放宽后,重点应放在审核该利息支出是否真实必要、是否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取得合法票据、及是否符合关联利息支出扣除的规定方面。,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支出扣除问题内容: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解读:明确统一工装支出为合理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工装支出可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而不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不受比例限
8、制;“统一制作”也包括“统一购置”,即企业统一购买后要求用于员工工作时的统一着装 也在此范围内;不是发放的福利性服装,而是工作着装。,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内容: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解读:明确航空企业的“飞行员养成费”等上述空勤训练费可以作为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上述支出可全额在税前扣除,而不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扣除,不受比例限制;该费用金额较大,可全额扣除对航空企业较为有利(对特殊行业或企业的个别规定)。,四、关于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
9、问题内容要点:未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改扩建推倒重置的,将其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重新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如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注:足额提取折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解读:推倒重置的,例如对房屋推倒重置,原房屋存在净值,被推倒后原房屋的净值应计入新建房屋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一并提取折旧,而不能作为“营业外支出”直接在税前扣除;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应将改建支出并入改扩建后的新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于重新
10、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不低于20年)计提折旧;如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达不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也可按照尚可使用年限扣除,后者企业应向分局作折旧年限情况说明。,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内容要点(一):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解读:明确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如何计算投资所得的问题。,举例:A公司2008年5月以1000万元投资M公司,占M公司30%股份;2010年5月经股
11、东会批准,A公司将其持有的30%股份撤资;撤资时M公司未分配利润为3000万元,A公司撤资分得现金2000万元。计算投资转让所得:A公司分得的2000万元中,1000万元作为投资资本的收回;3000万元*30%=900万元确认为股息红利所得;剩余100万元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注意:与转让、清算所得税剩余资产处理的不同股权转让不得确认股息所得;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不得确认股息所得;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
12、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补充: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点“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也就是说,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不享受
13、股息红利税收优惠政策)。思考:撤回或减少股权投资与股权转让有什么区别?撤回或减少股权投资:经股东会批准撤回或减少自身在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份额的行为,不与第三方发生交易行为;股权转让:股权直接由旧股东转让给新股东,发生股权的交易行为。,内容要点(二):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解读: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应由被投资企业自己结转弥补,而不得确认为投资企业的投资损失。只有在发生财税2009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六点所列情形时,才能确认为股权投资损失,申报扣除。,六、关于企业提供
14、有效凭证时间问题内容: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解读:明确纳税人取得有效凭证的时间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而不是当年度12月31日前);季度预缴申报可按会计账面发生金额进行申报,不考虑有效凭证问题(也不考虑会计税法差异);但若企业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未能取得有效凭证的,则应作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思考:2010年5月发生,2012年3月取得凭证,如何处理?,补充:工会经费扣除凭据工会经费扣除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
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原使用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同时废止。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扣除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没有取得上述专用收据
16、的工会经费,即使未超过规定标准也不得在税前扣除。,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内容: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解读:本条款规定对纳税人税收利益有利的,若纳税人要求可允许追溯调减,并将调减额一律在2011年度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要求:2011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该公告规定的程
17、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一、资产损失扣除的范围1、税收关于资产的定义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2、与旧办法比较,新办法删除了旧办法中“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字样,且损失扣除范围有所扩大:增加了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旧办法中未予列明的各类资产损失;增加兜底条款:办法中未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
18、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使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更加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3、同时,也明确了不得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与旧办法比较,新办法取消了“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的条款,只要企业间发生的借款行为符合规定条件就可以作为损失扣除,不再限定于金融企业。4、明确关联方之间损失的扣除规
19、定,且范围有所放宽。新办法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二、资产损失扣除的方式从原来的以审批制为主(自行计算扣除+审批扣除)更改为全面申报扣除制: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1、体现了治税理念的转变。实行审批制是过去重管理、轻服务治税理念的体现。弊端:风险过于向税务部门集中,企业则存在依赖思想甚至侥幸心理,甚至部分中介机构也帮助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税务部门审批工作量极大,而企业需等待审批结果无法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由于实行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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