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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律师管理体制,第一节 国外和港澳台的律师管理体制一、美国1、律师管理体制美国律师管理体制有以下几个特点:(1)在美国,律师管理权属于各州,联邦不加过问,因此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律师管理制度。虽然各州有各州的律师管理体制,互相都有差别,但基本的东西还是大体相同的。,(2)律师不是由州司法部管,而是由州最高法院管。其根据是三权分立的理论,认为律师属于司法范畴,由司法部管理律师,在办理与政府有关的案件时会妨碍律师的独立性和公正性。(3)法院对律师的管理基本上不是直接管理,而是将大部分事务性管理工作委托给州统一律师协会或州的具有相对独立性质的律师管理组织,自己只管有关律师行业规则的批准和律师考试
2、、律师惩戒中的一些重要环节。,在这些方面,民间组织也有相当大的参与。比如律师管理规章的制定,美国律师协会设有一个律师职业道德和惩戒规则办公室,专门起草制定律师职业有关规则。作为民间机构,他们起草的律师职业规则本身并不是法规,只是示范性法规文本,是供各州参考选用的。各州基本上采用了该办公室制定的示范性法规,有的稍有改动,有的完全照搬。经州最高法院认可后,即成为各州的律师管理规章。,2、美国的律师协会美国从全国到各州、市、县,成立有上千个律师协会,这些律师协会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半官方性、具有一定管理职能强制性的州统一律师协会,一种是完全民间的、自愿性的律师协会。全美国大约有三十六个州的州
3、律师协会属于半官方性的强制性律师协会,他们受州最高法院的领导,代表本州最高法院对本州的,律师进行管理,包括组织考试,确定律师录取标准,对律师进行惩戒等。这种律师协会是律师必须强制加入的组织。此外的所有各种形式的律师协会都是民间性的,其中包括美国最大的律师协会美国律师协会。设立完全民间的自愿的律师协会是因为律师需要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美国所有的各种律师协会之间都没有隶属关系,相互独立。所有的律师协会在经费上都不依靠财政,经费主要有三个来源:会员会费、社会捐助、协会自身的各项收入。各州法律都没有对律师加入协会作出硬性的规定,一个律师可以不加入任何律师协会(在本州没有官方管理性律师协会的情况下),
4、也可同时加入几个律师协会。加入任何一个协会都是要交费的。,由于美国律师行业的竞争很厉害,律师必须不断提高、充实自己,而加入律师协会可以得到资料信息、参加业务培训以及进行相互交流,是提高和充实自己的有效途径,因此加入协会的热情都很高。美国法律分为联邦的和州的,从业务的需要出发,多数律师在加入本州和本市律师协会的同时,也加入美国律师协会。,作为半官方性的州统一律师协会,其本身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也仍是民间自治的性质。从马里兰州律师协会的情况看,协会设20多个专业委员会,有85名领工资的工作人员,负责协会各方面的日常工作。其领导机构的产生方式是,各选区的律师从本区申请董事职位的律师中选举12名董事,
5、再登报从普通,公民中招募两名董事,共14人组成州律师协会董事会,董事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其中的三分之一。董事会从任职三年以上的董事中选举主席。律师协会会长由会员选举产生,会长是名誉性的,主要做礼仪性工作。律师协会设执行主任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主任可以不是律师,由董事会在全国招聘,相当于企业或公司的经理,无任职期限,双方是合作关系。执行副主任由执行主任挑选任命。,3、律师惩戒美国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律师通常有四种处罚:一是不公开批评;二是公开批评;三是暂停执业(二个月、半年、一年、二年);四是取消律师资格(被取消律师资格的人,五年后可以再申请律师资格,但要重新参加考试和评审)。,
6、各州的惩戒组织和惩戒程序大同小异。一般来讲,设有统一律师协会的州,律师惩戒主要由统一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具体负责,但决定权在最高法院,其他州则由最高法院的律师管理机构负责。客户如认为律师有违规行为,可以向律师协会调查委员会投诉。调查委员会组织进行调查、听证,提出处理意见,然后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送最高法院。如无特别的不同意见,法院通常不进行实质性审核即盖章批准。,被处罚律师都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可以参加听证会,还可以对调查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向最高法院申诉。律师协会有一个刊物,一年出三期,专门反映调查委员会的工作和律师受惩戒的情况。此外,美国律师协会职业道德和惩戒办公室还有统计中心,负责收集和
7、统计全美律师职业道德情况。,美国公众对这方面的情况十分关注,许多人在聘请律师前,都要给调查委员会打电话,查询拟聘律师有无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二、法国1、管理体制依法国律师法第1条第3款规定,“律师职业系独立自由之职业”。但“独立”、“自由”的职业特质并不能排除行业纪律的约束。律师公会设立的初衷便是为了协调律师“独立性”与“规范性”之间的关系。,各大审法院管辖区内均设有一个律师公会。依律师法第21条之规定,律师公会系独立自治的私法人。各地区律师公会互不隶属,有独立的预算、内部规范及组织机构。律师公会内设全体大会(lassemble gnrale)、理事会(le conseil de lordr
8、e)及一名公会会长(le batonnier)。,1990年法律改革后,法国还设立了全国律师公会(le Conseil national desbarreaux),负责全国律师行业的一般运作事宜以及向公共权力机构反映律师业意见。(1)全体大会全体大会由在本公会登记执业的所有律师及薪金律师组成,负责推选本公会会长以及理事会成员。全体大会还可以以咨询的形式参与律师行业相关问题的合议。,(2)律师公会理事会律师公会理事会系公会常设管理机构,由8名以上在本公会登记执业的律师及薪金律师组成。理事会成员任职三年,每年更换其中三分之一。依律师法第17条,律师公会理事会有职责处理所有与律师职业履行相关的问题,
9、并负责监督律师恪守职业义务以及保护律师的权利。,(3)律师公会会长律师公会会长是律师公会的首脑,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所有在本公会登记执业的律师及薪金律师均可参加选举。但会长本身并不享有其它特权,凡律师职业所应遵守之规定,会长都应遵守。会长的职责主要有四:其一,代表职责。会长是公会的法人代表,以公会的名义从事各种法律行为;其二,行政职责。会长负责召集本公会全体大会并主持理事会;其三、协调职责。,本公会律师有违反律师纪律的,会长应予以警告。公会律师间存有争议的,会长有义务进行协调;对公共权力机构或其它行业机构可能采取损及律师行业之利益的,公会会长应予以干涉,并充分表达律师的意见。,(四)全国律师公
10、会依律师法第211条之规定,全国律师公会系具备法人资格的公益组织(ltablissement dutilitpublique dotde la personnalitmorale)。其主要履行如下三项职责:其一,代表职责。在全国范围内代表律师业与公权力机构接洽,充分表达律师业的意见及建议;其二,规范职责。全国律师公会以总则的方式统一全国律师行业的规则及惯例;,其三,培训职责。全国律师公会负责确定律师培训的组织原则及培训计划。各地区职业培训中心的培训行为均受全国律师公会的监督与协调。全国律师公会还负责确定获得专业化职衔的一般条件。,2、律师的纪律惩戒制度2004年法律对律师的纪律惩戒程序进行了重
11、大改革,原因在于之前负责纪律惩诫的律师公会理事会既是起诉机构,又是裁判机构,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关于“起诉机构应与审判机构相分离”的公正程序条款。依新法之规定,法国在各上诉法院设立纪律惩诫委员会,负责受理所在地律师公会登记律师的违法及过错案件(律师法第22条第1款)。,利害关系人对惩戒裁定不服的,可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但巴黎律师公会理事会依然是纪律惩戒委员会,受理本公会登记律师的违法及过错案件(律师法第22条第2款)。,(1)纪律惩诫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纪律惩诫委员会由上诉法院管辖区内律师公会理事会的代表组成。每个律师公会理事会不得指派超过一半的纪律惩戒委员会成员,但至少得指派一名代表。同时
12、得依相同条件任命一些候补成员。前任律师公会会长、公会会长以外的现任律师公会理事会成员、离职不满八年的前任公会理事会成员等可任命为纪律惩诫委员会成员。,纪律惩诫委员会的主席由选举产生(律师法第221条),但薪金律师不得担任此职位。巴黎律师公会理事会作为巴黎地区纪律惩诫委员会开庭审理案件并进行评议。(2)纪律惩诫程序完整的纪律惩诫程序分为如下六个阶段:1)职业道德调查(lenqute dontologique)。即前期的、预防性的调查,由利害关系人,所在律师公会的会长委任该公会理事会的一名成员进行。调查人员应对利害关系人所涉不法行为进行客观、详实的调查并形成最终的职业道德调查报告。公会会长依该报告
13、作出评断,以决定是否启动纪律惩戒程序。,2)起诉。公会会长依职业道德调查报告认为应启动纪律惩诫程序的,可向有管辖权的纪律惩诫机构起诉。起诉决定书应详细说明理由,并在十五天内送达受追诉之律师。律师公会所在上诉法院的总检察长亦可依职权主动向有管辖权的纪律惩诫机构起诉(律师法第23条)。,3)预审。律师公会会长应在起诉书送达被告的同时委任公会理事会的一名成员作为报告者(rapporteur),负责案件的预审工作。预审程序严格奉行对席原则(contradictoire)。报告者应在接受委任的四个月内搜集物证、听取证人证言、利害关系人供述等并最终向惩戒委员会主席提交预审报告。预审时间可延长两个月,但应作
14、书面申请,且载明延长预审期限的理由。,4)庭审。开庭日期由纪律惩戒委员会主席决定。执达官应至少在开庭前8天以附回执挂号信的形式向被告发送传唤令。纪律惩诫委员会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由五名以上且数量为单的成员组成。如有必要,合议庭可将将案件移送纪律惩诫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此外,如果纪律惩戒委员会认为案件性质特别严重,还可将案件直接移送上诉法院审理。依1991年11月27日法令第277条之规定,纪律惩戒庭审完全遵循民事诉讼规则。,5)宣判。纪律惩戒委员会应在受理案件后的8个月内作出判决(必要时可延长4个月)。判决书应详细载明理由,并在8天内送达被告律师、律师公会会长及总检察长。6)上诉。涉案律师
15、、律师所属公会会长以及总检察长不服纪律惩戒委员会所作出之裁决的,均可在裁定作出后的一个月内可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三、日本(一)执业自治组织。日本律师通过律师联合会(简称“日律联”,也称日本辩护士联合会)和律师会这两个团体实行自治,二者都独立于裁判所及政府机关,但最高裁判所可以间接要求日律联总结报告其工作,或是委托其对律师、律师法人以及律师协会做相关调查。,日律联是日本的地方性组织,其使命为日本律师法规定的“鉴于律师和律师法人的使命和任务,为保持律师品德,不断提高和改进律师及律师法人的工作,而对律师、律师法人及律师协会进行指导、开展联络、予以监督。”通常日律联设会长1人,副会长11人,理事71
16、人,监事5人。这些人均为选举产生。会长任期2年,其余是义务职,任期1年。,另设资格审查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纲纪委员会、权利拥护委员会、司法修习委员会、司法制度调查委员会、律师推荐委员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等8个委员会。日律联的工作主要有三方面:第一,审查律师资格,监督律师行为、惩戒违法律师、监督律师会的工作。这方面的工作是首要的,也是日常性的;,第二,对立法、司法的改善进行调查研究。1972年日本有一决议规定:今后有关司法制度法规的改正、修订,要经日律联和最高裁判所共同研究后,才向国会提出;第三,从事维护人权的活动。,律师会是地方性组织,必须制订会则,向日律联登记,接受日律联的指导和监督。律师会设
17、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另外设资格审查委员会、惩罚委员会、纲纪委员会等等专门组织。律师会在日本律师系统中起承上启下的作用,日常是审查律师资格,指导律师开展业务,对律师活动实行直接的监督。,(二)对律师的惩戒日本的律师惩戒制度相对成熟,但有以下几方面特别之处。1、律师惩戒请求者。在日本,任何人认为律师个人出现应该受惩戒的事实的,均可以向该律师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请求对其予以惩戒。这就扩大了对律师的监督面,有利于全社会法制氛围的形成。,2、律师惩戒机构。日本对律师的惩戒权是由日本律师联合会和地方律师协会行使,任何国家机关不能对律师行使监督和惩戒。这也是日本律师制度的显著特点,
18、这有助于对律师权利的保障,提高行业自身规制力。,3、律师惩戒事由。日本惩戒律师,是因为律师违反了律师法或律师协会、日本律师联合会的会则,或是扰乱了日本律师联合会的秩序,损害了日本律师联合会的信用,以及有其他的不论职务内外的“可丧失其品德的不正当行为”。,如:(1)有侵占当事人的预支费用等犯罪行为;(2)在自己的事务所让无资格者从事法律事务;(3)为了帮助当事人谋取利益向法院提交有虚假内容的材料;(4)无正当理由长期滞纳律师协会的会费,等等。,4、惩戒程序。日本规定律师惩戒的程序有:提出申诉或由地方律师协会、日本律师联合会自行启动对律师的惩戒程序。律师被投诉后,首先由律师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的纲纪
19、委员会组织调查。纲纪委员会如果认为违规事实存在、作出处分是妥当的话,提交惩戒委员会进行审查,对是否给予惩戒处分的决议报告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决议作出惩戒。,律师协会无权改变惩戒委员会的决议。律师若对律师协会的惩戒处分不服的,也可向日律联提出审查请求;受到日律联惩戒处分的,可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惩戒处分撤销诉讼,请求撤销处分。5、惩戒内容。日本对律师的违纪处分有警告、停业2年、责令退会和除名四种。,6、惩戒请求人可提出异议。惩戒请求人若认为律师协会所给予的惩戒处分不当的,可向日辨联提出异议,也可以提出对律师协会的不予惩戒的决定提出异议。但日律联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决议对律师给予惩戒处
20、分或作出“不予以惩戒”的决定的,惩戒请求者则不得对日律联的决定提出异议,也不得向裁判所提起诉讼请求对律师给予惩戒处分。,第二节 我国律师管理体制一、中外律师管理体制模式介绍政府集中监管型的管理体制自律管理型的管理体制政府管理和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二、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1、单一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2、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律师协会为辅的体制3、“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体制律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1、司法行政管理 宏观监督与指导权、对律师执业条件的管理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权、对律师的处罚
21、权、对律师收费的管理。2、律师协会行业管理(1)律师协会的职责,律师法第四十条: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四)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五)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六)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律师协会按照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或者给予处分。,律师协会,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对自身进行监督、管理的社团组织,在我国,律师协会是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年月,第一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召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此后于1995年7月、1999年4月、2002年5月以
22、分别召开了第三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1999年4月28日第四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行行业管理。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均为本会会员,地方律师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截止1999年4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有团体会员个(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近11万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本会会长、付会长和常务理事。在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全国律
23、师代表大会的决议。秘书长领导执行机构进行日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为:(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四)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五)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六)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由于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维护律师行业利益保护律师执业秩序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从律师行业的特点来看,律师有三方面的关系涉及执业活动的顺利进行:第一是自身条件的要求,其中包括两方面:一是律师的业务素质,律师必须及时更新知识,掌握新的业务。否则不仅
24、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甚至可能出错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以必须不断加强对律师业务水平的培训。二是要加强对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使律师在执业中能够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第二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由于种种原因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可能会发生纠纷,律师协会应当予以调解。第三是律师与执业活动所涉及的部门和人员的关系。如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与公、检、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在民、商行政诉讼中,律师与法官、律师与诉讼对方的关系。这些关系都直接影响律师的执业活动。律师在执业中人身权利受侵害、执业权受不到尊重和保障的事件时
25、有发生。律师被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包庇罪判刑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是律师协会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律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律师法39条规定,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会员按照律师协会的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2)律师协会的设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三、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完善中国律师业管理体制的合理定位:律师协会自治管理是律师管理体制的目标,1、律师的性质要求实行行业自治2、律师的特性要求实行行业自治3、律师自治的比较优势中国律师管理体制的现实定位:合理分权,为律师协会的成长留下空间,律师法(200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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