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行政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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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課 應用行政法,壹、社會秩序的維護貳、交通事故的處理参、校園規範與權利救濟肆、國家賠償與補償,壹、社會秩序的維護,一、社會秩序維護的重要推手:警察 1.日治時期 十九世紀末,從日本殖民臺灣開始,即仿效西方國家的例子,在臺灣設置了警察機構,由警察直接管控包括治安在內種種人民的日常生活。但是,在殖民社會的警察權限又不重視殖民地人民的權益。在缺乏適當行政法制來規制警察的情形下,人民的權利很容易就受到濫權的警察侵害。,2.現今臺灣社會,根據警察法的規定,舉凡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都是警察的任務。他們不僅必須查緝犯罪,更有維持交通秩序、協助救災、維持集會遊行秩序
2、等各式各樣的功能。,警察執行勤務,依法行使各種職權的行為,當然屬於國家對人民的一種行政行為,在現代法治國家裡,自然必須受到警察法、警察勤務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等相關法律,以及各種行政法原理原則的拘束。,二、從違警罰法到社會秩序維護法,(一)社會秩序維護法 在日常生活中,有時會發生一些帶給社會公眾困擾的行為,例如:製造噪音、妨害交通秩序等。由於這些行為已經對社會秩序與他人權益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擾,為了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政府不能坐視不管,必須加以規範。但是,這類行為對公眾的危害,還沒有嚴重到被視為犯罪行為,要用刑法嚴加制裁的地步。因此,國家訂定了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規範這些違反社會秩序較輕微的行為。
3、,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的行為態樣,主要可分為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妨害公務與妨害他人身體財產四大類。據內政部警政署之統計,2006年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護法案件,高達一萬餘件,其中最多的是妨害善良風俗案件,超過半數;其次,則為妨害安寧秩序。,1.妨害安寧秩序,【案例】某甲的汽車警報器在深夜裡突然鳴叫不停,吵到鄰居,經民眾向警察舉發,被科處罰鍰。然而,某甲認為自己雖是車主,但因住在6樓無法聽到警報聲,不是故意不處理,且第二天一早下樓查看,發現車頂有凹痕與腳印,認為是因為小偷攀爬車頂上樓行竊,才導致警報器鳴聲大作,因而不服警察處分,提出異議。,處罰:因為某甲的汽車警報器不停鳴叫,發出噪音,
4、造成他人困擾,因而被警察認為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秩序,未善盡保管責任,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科處罰鍰。,2.妨害善良風俗,【案例】某乙於某次運動會比賽之游泳池內,以加裝具透視功能濾鏡之攝影機,拍攝場內著泳裝之女子,被人發現逮交警方,裁處罰鍰,並沒入用來窺視他人隱私之攝影機及錄影帶。,處罰:某乙於游泳池內,故意以特殊設備窺視他人隱私,被逮獲送警。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以某乙故意窺視他人,足以妨害其隱私,處以罰鍰,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沒入他用來窺視他人隱私使用之整組攝影設備。,3.妨害公務,【案例】某丙於警察臨檢網咖時,拒絕提示身分
5、證件、亦不願陳述,同時,還揚言自己認識的大官很多,有本事搞死值勤員警,並以手不當推開員警,被警方當場移送法院。,處罰:某丙於警察值勤時,揚言對員警不利,並有徒手推開員警的不當動作。此種舉動,尚屬輕微,還沒達到刑法妨害公務罪裡使用強暴脅迫手段的程度,但是,確實對員警公務的進行造成妨害,因此,被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以其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移送法院處以罰鍰。,4.妨害他人身體財產,【案例】某丁無正當理由,在路上尾隨心儀的B女達五十分鐘之久,該女不堪騷擾,報警處理。處罰:某丁的騷擾跟蹤行徑,已造成他人困擾。由於他並無正當理由、一路跟追,經勸阻不聽,
6、而被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裁處罰鍰。,(二)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機關與救濟途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程序分為兩個類型:第一類是就當中涉及申誡、罰鍰等,屬於輕微又明確的案件,由警察機關處分。對警察機關的處分有所不服,可以依法定程序向普通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尋求救濟。,第二類,則是涉及拘留、歇業、停止營業等情節較為重大的案件,此類的處罰自始即必須由普通法院的簡易程序裁定。如有不服,則依照簡易程序規定進行抗告。,三、臨檢的相關法律依據,(一)大法官對臨檢的解釋臨檢是警察為維持公共秩序、防止危害發生,依法在公共場所、指定路段、處所,對不特定的一般人所為的盤查、檢查、取締等行
7、為。,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警察對人民進行臨檢,限制了人民的行動自由與隱私權等。並進一步要求實施臨檢的要件、程序及違法臨檢行為應如何救濟,都應有法律的明確規定。這號解釋詳盡的說明了臨檢應如何進行,並要求相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後兩年內,制定出相關法律,以確保人權。,(二)警察臨檢的相關規定,1.臨檢的地點:原則上,臨檢只能在公共場所進行。所謂的公共場所,指的是不特定多數的民眾都可以自由出入的地方,例如:馬路邊、公園、百貨公司、餐廳、咖啡館等。或是大眾交通工具,例如:火車、捷運等,也可以是警察進行臨檢的地點。,至於私人住家或旅館個別房間等私密性的、並非任何人都可隨意進出的場所,原則上是不可以實施臨檢的
8、。警察如果要對私人地點進行臨檢,必須依照刑事訴訟法有關搜索的規定,持有法院的搜索票,才可以進入檢查。,2.警察有證明身分的義務:為了保護人民不受欺騙,警察在行使職權時必須穿著制服或出示證件。3.臨檢的事由:警察不可泛泛以維護治安 之名進行臨檢,必須握有足夠的事證,認為有具體危害發生,或認為有犯罪的 合理懷疑等,基於一定的具體事由才可 以實施臨檢。警察在開始 臨檢之前,必須說明臨檢的 事由,如果警察拒絕說明,人民有權拒絕臨檢。,4.臨檢的內容:臨檢最主要的內容是身分的查證,原則上須當場進行。也就是說,警察不可以任意要求被臨檢者到其他地方或警察局接受臨檢。除非是警察無法藉由詢問或要求出示證件,查明
9、被臨檢者身分時,才可將被臨檢者帶回警局,查明其身分。但從警察開始臨檢起算不得超過三小時,而被臨檢者在這段期間內,也有權利知會親人或律師。,再者,除了身分查證之外,除非警察依據當時客觀情形的觀察,有明顯而足夠的理由,認為民眾攜帶危害自己或危害他人生命的物品,例如:刀械或毒品等,才可以進一步檢查民眾身體,或檢查民眾攜帶的物品。,在攔檢民眾駕駛交通工具的情形,警察原則上也僅能作身分查證、酒精測試與要求提供車號。除非警察有明顯足夠的理由,認為車內的駕駛人或乘客的行為,會有危害,才可以要求民眾下車,或檢查車子。,5.不服臨檢之救濟:如果民眾認為警察臨檢 時的行動不妥,或是認為有疑義的地方,可以於警察行使
10、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向警察表示異議,並要求警察以書面紀錄 異議的內容,以便將來確認警察是否違法 不當。如果人民因為警察這種行政機關的 不當違法行為,受有損 害,可以訴願、提起行 政訴訟並要求國家賠償。,貳、交通事故的處理,一、交通事故與相關法律責任(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嚴重性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發布之資料,2006年國人十大死因中,意外事故排名第五,而道路交通事故則為其主因。以年齡來看,意外事故更高居青少年死因之首,實在不可不慎。,(二)第一時間如何因應處理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駕駛人或肇事 人應在第一時間盡力救護傷患,防止災情 擴大。若狀況輕微、無人傷亡,可當場自 行和解;若有人傷亡,則要注意保
11、持現場 的完整,並立刻通知警察前來處理。(三)交通事故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 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經常同時涉及 刑事、民事、行政與保險等多種不同的法 律責任。,二、交通事件的行政救濟,行為人如果因為違反交通規則,被警察舉發,便會收到交通罰單。之後,交通單位會依照警察的舉發,裁罰行為人。如果行為人不服交通單位的裁罰處分,可以向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由交通法庭進一步審理違規事實是否存在、裁罰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或裁罰內容是否妥適。,不服交通罰單的救濟方式,參、校園規範與權利救濟,一、校園規範的基本認識 1.在憲法層次部分 我國憲法除了保障人民有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權利與義務,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12、之外;在高等教育階段,更強調具備學術自由的大學,應有講學自由。但是由於教育資源有限,憲法只能消極的保障人民受教育的權利。,一般來說,除了國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有義務必須廣泛接納所有國民入學外,其他非義務教育的各級學校,仍可訂定特定之入學資格,排除資格不符之學生入學就讀。,2.在國家對大學的管制方面:,依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意旨,國家可以以法律監督大學,但是仍然應該符合大學自治的原則。立法機關不得任意以法律強制大學設置特定之單位,致侵害大學之內部組織自主權;行政機關亦不得以命令干預大學教學之內容及課程之訂定,而妨礙教學、研究之自由。,例如:過去教育部曾經以大學法施行細則的行政命令,訂定有關共同必
13、修科目的規定,強制全國各大學的學生都必須修習這些科目才能畢業;以及強制規定大學均應設置軍訓室並配置人員,負責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均被認為不合憲法保障大學自治意旨、侵犯了各大學的自治權,屬於違憲的規定。,3.在法律層次部分:,攸關校園秩序的法律很多,比如規範教師權利義務的教師法、規範各級各類學校的高級中學法、大學法、私立學校法等。1999年,被視為教育憲法的教育基本法通過,明文規範了校園中教師、學生、家長與教育行政人員等角色的權利義務,更被視為校園法律規範的重要里程碑。,教育基本法明示人民為教育權的主體,尊重教師的專業自主權,保障學生的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維護家長
14、參與學校教育事務的權利。,4.校園內的師生關係,在傳統倫理上,認為教師可以像父母懲戒子女一樣,有權去處罰學生。但是近年來,隨著大環境與社會的轉變,校園也講求民主、法治,在尊重教師專業自主的同時,也重視學生權益。,校園中發生的事件,除依可能涉及的少年事件處理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法律處理外,亦依據教育基本法規定,調節學校、教師、學生、家長等各種角色間的關係。例如:2006年新修正的教育基本法,即明令禁止教師對學生體罰,不再認為教師可以代行父母對子女的懲戒權而去體罰學生。,5.在行政法規方面:,身為教育主管機關的教育部,依據憲法及法律的指示與授權,著手訂定各種教育行政法規。例如:在體罰事項上,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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