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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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及案例解读,1-20,-2-,-2-,并购重组并非准确的法律概念,只是市场上的通常说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主要包括控制权转让(收购)、资产重组(购买、出售或置换等)、股份回购、合并、分立等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结构、资产和负债结构、主营业务及利润构成产生较大影响的活动。并购与重组可大致区分,并购主要涉及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其目标大多指向公司控制权变动,核心内容是“股东准入”;重组则主要涉及公司资产、负债及业务的调整,其目标是优化公司的资产规模和质量、产业或行业属性,核心内容是“资产业务准入”。但是,自出现以股权类证券作为交易支付手段后,两类“准入”可通过一项交易同时完成,因此
2、二者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基本概念,1-20,-3-,-3-,1993年-1996年,萌动期“三无”(无国家股、法人股和控股股东)公司的概念性收购,典型案例:宝延之争1997年-2002年,超常发展期1997年出现23起,超过此前四年的总和;协议转让为主,多种方式并存国有股权转让是焦点,“国退民进”成为主旋律,一批民营公司系诞生:复星、德隆、格林柯尔等市场混乱,“虚假并购”大案要案频发:中科创业、亿安科技,中国并购重组市场的大致历程:孕育、发展、规范与创新,中国并购重组市场的大致历程:孕育、发展、规范与创新,2005年下半年至今,规范与创新并举股权分置改革后,长期制约我国证券市场的结构性障碍逐
3、步消除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先后修订或发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追求市值最大化的行为模式确立,要约收购、吸收合并、定向发行等创新不断出现。,2002年-2005年,调整规范期2002年9月,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收购市场逐步规范交易数量未再有显著增加,但实质性的“借壳”重组开始流行起来,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收购管理办法,配套披露准则,外资相关法规,国资相关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证券法,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配套披露准则,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特殊行业监管,基本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自律制度,证券监管规则体系,
4、其他法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体系,一、证券监管规章,(一)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35号令)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信息披露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信息披露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信息披露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二)规范上市公司重组的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53号令)信息披露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体系,二、国有资产及股权变动监管规则,1、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
5、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4、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5、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体系,三、外资并购(股权变动)监管规则,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4、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体系,第一部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一、基本概念及原则,以取得股份的方式成
6、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一)上市公司收购(广义)取得及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成为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实际支配表决权超过30%;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依其可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收购方式,控制权标准界定,一、基本概念及原则,协议收购要约收购,(一)上市公司收购,收购分类,协议收购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以协商方式,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收购其股份的协议,从而达到控制该
7、上市公司的目的。(目前国内的主流模式)要约收购收购者以同等价格、同等比例等相同的交易条件,向不特定的多数股东发出收购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通过促使股东接受要约条件实现股份收购的行为。,直接收购间接收购,权益收购其他方式,解读,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收购分类,直接收购指收购人直接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而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收购行为。间接收购指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上级股东公司,以间接控制股权的方式,形成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直接收购间接收购,权益收购其他方式,解读,一、基本概念及原则,(一)上市公司收购,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收购分类,权益收购指基于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或者上市公司母公司
8、的股权,而形成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其他方式 通过协议安排、表决权信托或委托等方式,控制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要影响的表决权数量或者控制半数以上董事的当选,虽未持有股权但可以实现实质控制。(实质性的兜底条款),直接收购间接收购,权益收购其他方式,解读,一、基本概念及原则,(一)上市公司收购,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所持股份且一并进行披露,可委托其中一人披露(合并披露);与主要收购人负有相同的要约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并执行相同的持股锁定期(法律后果)
9、;投资者认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反证据(举证责任)。,概括界定,解读,一、基本概念及原则,(二)一致行动人概括法与列举法(12种情形)相结合,一、基本概念及原则,(二)一致行动人推定为一致行动人的12种情形,例如,同一母公司,B,上市公司,控股,A,控股,A,B,上市公司,重要参股,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母子公司),3、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兄弟公司),2、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重要参股),(三)收购人的主体资格限制,一、基本概念及原则,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
10、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
11、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禁止收购上市公司情形,公司法第147条(任职禁止条款),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偿还资金及解除担保;股权转让款归还占用资金;后续重组方案能彻底解决;提供履约担保或安排。收购方财务顾问就此须发表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需进行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控制权转让的情形,通常的解决措施,
12、(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基本概念及原则,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一)权益披露界限(5A30),1-20,-19-,-19-,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二)权益变动披露流程,二级市场举牌持股达到5,事实发生之日(T)起3日内(T+3)报告监管部门、公告、通知上市公司,在此期间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持股达到5后,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增持或减持跨5,在T+3日内报告、公告,在T+5日内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披露时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5、10、15、20、25(5的整数倍)。大宗交易也属于二级市场交易,例如:A投资者在集中竞价
13、交易时段买入某上市公司4的股份,并在收市后的大宗交易时段又买入2的股份(当日合计买入该上市公司6%的股份),则构成违规增持。,(三)不同权益变动方式的特殊要求,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三)不同权益变动方式的特殊要求,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协议转让方式持股达到或超过5,事实发生之日(达成协议日T)起3日内(T+3)报告监管部门、公告、通知上市公司,未披露前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持股达到5后,增持或减持达到或超过5,在T+3日内报告、公告,未披露前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披露时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5、10、15、20、25(5的整数倍)例如:持股7的股东,通
14、过协议方式受让3%或4,持股比例达到或跨过10,均须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一)协议收购控股权的实现方式(收购后持股比例超过 30),全额付款拟转让股份应办理临时保管手续,支付现金存放登记结算机构指定银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出具全部转让价款存放于双方认可的银行帐户的证明。审查收购方的主体资格、诚信记录、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不得直接或间接来自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具备资金支付能力的保障措施。,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二)协议收购关注要点,披露要求 申请豁免要约的,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经证监会核准后,披露全文。不申请豁免直接发出要约的,无须编制收购报告书,
15、协议后3日内发要约提示性公告,履行要约收购程序。中国证监会审核取得豁免后3日内公告;未取得豁免的,30日内发全面要约或减持至30%或30%以下。,相关批文 涉及国有股东协议转让所持股份的,是否符合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是否取得国务院国资委(非金融类)或者财政部(金融类)的相关批准文件;涉及向外商协议转让股份的,是否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及反垄断法的规定并取得商务部的相关批复文件;原控股股东义务原控股股东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意图、诚信情况有调查了解的义务,未清欠解保的,不得转让。,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三)协议
16、收购关注要点,与直接收购的信息披露原则和法定义务保持一致 通过间接方式可支配的表决权股份达到或超过5%、但未超过30%的情形,按照第二章有关直接收购的权益披露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间接可支配的表决权股份超过30%的,按第四章有关协议收购的规定申请豁免要约或履行全面要约义务,或者30日内减持至30%以下,但须相应编制收购报告书或要约收购报告书;间接收购对应的股份及表决权数量,按可支配原则“穿透”计算,即“控制”某股东单位等同于“可支配”其持有的全部股份及表决权,不以间接持股比例与直接持股数的乘积计算。,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三)间接收购的信息披露和权益计算,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未配
17、合上市公司履行披露的义务,导致上市公司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公司有权对实际控制人起诉;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上市公司知悉后应立即公告;实际控制人仍未披露的,董事会查询,报告监管部门,证监会责令改正,对实际控制人查处。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不配合,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禁止收购情形的,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提交的提案或临时议案,向监管部门报告;知悉后未报告或未加以拒绝的,责令改正,可认定相关董事为不适当人选。,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四)间接收购的法律责任,(一)要约收购的类型,四、要约收购及信息披露,要约的对象 全面要约全部股东的全部股份;部分要
18、约全部股东的部分股份,或部分股东的部分股份;要约的驱动力 强制要约基于法律规定义务,必须是全面要约 自愿要约基于自愿,可以全面要约也可以部分要约 要约时点不同 初始要约 竞争要约相对于初始要约而言,初始要约期满前15日发出,四、要约收购及信息披露(二)要约收购程序证监会审核,(二)要约收购程序证监会审核,四、要约收购及披露,(三)要约收购审核要点,公平对待原则同种股份得到同等对待,要约条件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价格、信息、要约期限、支付方式、分配比例。要约价格的孰高原则 摘要公告前6个月支付的最高价格;摘要公告前30个交易日均价(市价);不挂钩的,由财务顾问把关、充分陈述理由 要约期限:3060
19、日,有竞争要约时除外 要约收购的底线:5,四、要约收购及信息披露,要约支付手段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以退市为目的的全面要约和证监会强制全面要约,收购人必须采取现金方式;以非上市证券作为支付手段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投资者选择。换股收购的特别要求收购人提供该证券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证券估值报告 履约保证以现金收购,20履约保证金;以上市的证券支付,全部保管,如为债券,则距到期日不少于1个月;以非上市证券支付,须同时提供现金选择,说明保管、送达方式及程序安排,(三)要约收购审核要点,四、要约收购及信息披露,有条件要约 允许收购人发出有条件的要约,在取得批准并达
20、到要约约定条件后,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要约撤销 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前,撤销要约的,12个月内不得再行收 购同一公司;要约收购期间,不得撤销要约。增减持股份的限制 要约期间不得采取要约以外的方式或超过要约条件增持,也不得减持。要约条件变更 要约期届满前15日内,不得变更,但有竞争性要约除外。,(三)要约收购审核要点,四、要约收购及信息披露,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效果:以原来的方式(包括协议受让、集中竞价等)继续增持股份 免于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 效果:因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仅向部分股东发出要约 未取得豁免 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减持至30或30以下,但此后拟继续增持的,只能
21、发出部分要约。,(一)要约豁免类型,五、要约豁免,简易程序豁免情形 国有资产行政划转、变更、合并;自由增持率:持股达到30%满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持股50%以上的股东,继续增持且不影响上市地位;按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导致投资者持股超过30%;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因继承导致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其已发行股份的30%。中国证监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无异议批复的,可以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二)简易程序
22、,五、要约豁免,关于以2自由增持事由申请豁免的特殊规定(唯一的可以事后申请豁免的情形)投资者在增持计划完成后3日内应就股份增持情况作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提高透明度,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申请人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及时公告增持情况,该次股份增持数量未到2豁免上限的,须同时公告后续增持意向。为防止股份增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规交易行为,行为人应当符合收购办法第六条关于收购人资格的规定以及其他合规性要求。,(二)简易程序,五、要约豁免
23、,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间转让出让人与收购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控制权的转让是否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来判断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跨省国资之间或者中央与地方国资之间转让不予认定)挽救财务危机公司为挽救上市公司财务危机,重组方案得到股东大会批准,收购人承诺3年不转让其拥有的权益。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新股收购人承诺3年不转让拥有权益的股份,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三)普通程序,五、要约豁免,1-20,-37-,-37-,第二部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法规解读,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界定,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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