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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理论与实务,第四、五讲 犯 罪 论,第五章 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第一节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他人实行犯罪。表明行为人有确定的犯罪故意。(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三)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的核心是着手如何认定,在犯罪未遂一节讲解。(四)犯罪预备必须是被迫停止的。如果是自动停止的,应该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而不应该叫犯罪预备。,第二节 犯罪未遂 根据实质的客观说中的危险结果说,行为人着手实施了紧迫侵害法益的行为
2、,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被迫放弃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核心是着手的认定。,一、犯罪未遂的特征(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实行行为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二)犯罪没有既遂(三)停止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具体包括三种情况:1、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得行为人认为自己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的。2、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如被他人发现而制止。3、抑制犯罪结果的原因;行为实行完毕,但是某种情况阻止了侵害结果的发生。,二、特殊类型犯罪的着手,1、隔离犯的着手。如甲乘乙出差之机,溜进乙的住宅,在乙的酒中投放了毒药。根据实质的客观
3、说,只有当乙将要喝毒酒时,才产生杀人的紧迫危险,才是着手的时间点。但是如果行为人从甲地邮局寄送爆炸物至乙地,爆炸物随时可能爆炸,则行为人寄送时就是实行行为的着手。2、间接正犯和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如甲要求儿童乙窃取他人财物,不是下达命令时是着手,只有当乙现实地开始盗窃时,才能认定甲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因为只有当乙现实地实施盗窃行为时,才产生侵害财产的紧迫危险。同样,在原因自由行为的场合,应当以行为人实施结果行为、造成了危险结果时为着手,而不是开始实施原因行为时为着手。3、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着手。保证人(作为义务人)延迟履行义务,给被害人造成直接危险或者使原来的危险增大时,即在法益面临紧迫并具体的危
4、险时仍然不作为而导致结果可能发生时,就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着手。,三、犯罪未遂的类型,(一)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所认为的完成犯罪的必要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能犯未遂(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和不能犯未遂(行为本身不可能既遂)。,四、未遂犯的认定,(一)与不能犯的区别 不能犯指绝对不能犯,即行为不具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性。按照无罪处理。未遂犯虽然行为不能达到既遂,但客观上有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性。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就在于,在未遂犯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对一般人来说是有威胁性的,是有引起结果的危险的;而不能犯是不能引起作为结果的危险的。迷信犯是不能犯的一种,指行为
5、人基于认识的愚昧而误以为无害的手段能够产生危害结果,进而实施的情况。迷信犯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二)与幻觉犯的区别 幻觉犯,指某种事实并不违法,但行为人误认为违法。由于行为不具有危害性,所以无罪。,第三节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基于自己的意志中止了犯罪所呈现的形态。,一、中止的时间性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二、中止的自动性(一)关于自动性的理论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关于中止的自动性的理解,我国刑法学界通
6、常采用弗兰克公式来认定。即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这里的“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标准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犯罪中止具有任意性,而犯罪未遂具有被迫性。,(二)关于自动性的具体问题行为人中止的原因是多样化的,有基于悔悟、怜悯,有基于对刑罚的惧怕等等。在很多案件中,引起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原因可能是既有主观的考虑,也有客观的障碍。不能因为存在客观的障碍就一律否认中止的自动性,而要根据一般人的经验考察行为人放弃的主要原因是基于内在还是外在。,1、中止动机的伦理性:不以其为必要。即行为人基于伦理考虑而放弃犯罪的,当然满足自动性的要求。但是行为人放弃犯
7、罪,虽然没有真诚的悔悟或者对被害人的怜悯,也可能成立犯罪中止。2、基于惊愕、恐惧而放弃:即内心的情感是否构成对内心愿望的一种强制。由于行为人依然在客观上有继续进行的可能,主观上也能够认识到这一点,在有选择的情况下放弃了犯罪,是可以成立中止的。3、基于嫌恶之情放弃:例如强奸犯嫌弃被害妇女过于丑陋而放弃强奸的。同样这种放弃不是基于外部的强制,仍然可以成立中止。4、害怕受到刑罚处罚:行为人害怕的如果是有一定盖然性的事实,则可能性和必然性之间还有相当距离,并不足以成为继续实行犯罪的障碍。具体而言:因为担心当场被发觉而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的,不具有自动性;担心当场被发现而使自己名誉受到损害的,具有自动性;
8、担心当场被捕而放弃的,不具有自动性;担心日后被告发、逮捕与受处罚而放弃的,具有自动性。5、基于目的物障碍而放弃,即目的物(人)没有出现:在财产犯罪中,如果意欲盗窃一般物,嫌少而放弃的,中止;意欲盗取特定物,但不存在的,即使没有盗窃其他物,未遂。在针对人身或者其他权利进行的犯罪中,行为客体没有出现而放弃的,属于未遂。如甲受雇杀乙,举枪后发现对方非乙而放下枪的,未遂。6、发现是熟人而放弃的:由于犯罪以熟人为对象并非不可能,在实践中反而大量存在,“熟人”本身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所以行为人因为对方是“熟人”而停止的,可以成立中止。,三、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内心状态的一种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
9、为。中止行为有两种:一是行为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时,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二是行为实行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行为人自动地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仅仅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地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还不够,还要求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效)。前者即为消极中止,后者即为积极中止。放弃犯意必须具有彻底性,当然指完全放弃该次特定犯罪的犯意,而不是完全放弃一切犯罪的犯意。如果行为人并不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是在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是不能成立中止的。如行为人侵入仓库后发现财物过多,打算回去开车来取的,不是
10、中止。,四、中止的有效性,中止具备的有效性,指的是构成既遂的危害结果不能出现。1、中止行为独立防止侵害结果发生 2、与他人协力行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 3、行为人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即使结果是偶然没有发生或者完全由他人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也成立中止。如甲开枪杀乙,乙受惊吓而昏厥,甲误以为乙中弹倒地,顿生悔意,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甲仍然成立中止。,五、介入因素情况下的中止,当行为实施后,行为人采取措施阻止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介入要素导致结果仍然出现的,如果采取的措施本身是足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如果介入因素割断了原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仍然成立中止。如果是行为人
11、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本身又构成犯罪,则对新罪独立处罚。如果介入要素并未隔断因果关系,或者原措施本身不足以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则不成立中止,仍然是既遂。,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一、部分犯罪共同 共同犯罪的成立以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但依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不需要必须绝对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只要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就可以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重合性质的情况有四种:(1)法条竞合:如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罪与盗窃罪、抢夺罪。(2)两罪侵犯的法益相同,严重犯罪包含了非严重犯罪的内容时: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
12、女罪,抢劫罪和抢夺罪,抢劫罪与盗窃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3)两种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完全相同,但一种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种犯罪侵犯的法益: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4)在法定转化犯的情况下,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的,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一)主体条件:两个以上的主体;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2、两个以上的单位。3、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只认定为一个单位犯罪。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然成立共同犯罪
13、。,(二)主观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以及相互之间的犯罪意思联络。,1、共同故意: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此危害结果的发生。2、各共犯人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即认识到自己不是孤立地实施犯罪。犯意联络的成立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时间:对于即成犯和状态犯,犯意联络须出现在既遂前;对于继续犯,则只要行为没有终了,都可以成立共犯。(2)内容:至少对要犯某类犯罪的内容是具体的。3、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1)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2)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犯。(3)同时犯不成立共犯。(4)片面共犯:即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
14、一方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分为片面实行犯、片面教唆犯、片面帮助犯。是否承认片面共犯,关键在于如何认识共同犯罪的因果性。物理的因果关系和心理的因果关系。因为仅对知情者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所以可以承认片面共犯的概念。(5)实行犯过限:实行者的实行行为超出了共同犯意的范围,超出部分不成立共犯。(6)事前不通谋的事后窝藏、窝赃、销赃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犯。但如果事先有通谋和事中有通谋的,则成立共同犯罪。(7)间接正犯一般情况下不成立共犯。,(三)客观条件:共同行为,共犯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因果性。共犯行为有组织行为,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组织行为主要指的是指挥、策划和
15、领导;实行行为指的是被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直接侵害法益的行为;教唆行为是引起他人犯罪决意的行为;帮助行为是两种,第一种是在物质上提供帮助;第二种是在精神上帮助。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的区别是:实行行为直接能够侵害法益,而帮助行为并不能够直接侵害法益。,(四)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指的是间接实行犯,行为人并没有亲自实行行为,而是利用他人的行为实现犯罪的情况。他人的实行行为就是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以前用“工具理论”来说明,现在用犯罪事实支配说来说明。罗克辛将支配犯的间接正犯归纳为三种情形:(1)通过强制达成的意思支配;(2)通过欺骗达成的意思支配;(3)通过权力组织的支配:将实施者作为可以随时替换的机器部件而
16、操纵。利用无责任能力和未成年人的情形,是强制性支配与欺骗性支配的结合。,第二节 共犯形式,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一)任意共犯任意共犯指单一主体可以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此类犯罪既可以以共犯犯罪形态出现,也可以单独犯罪形态出现。(二)必要共犯 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犯罪。1、对向犯: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1)双方罪名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2)双方罪名与法定刑不同:如行贿罪和受贿罪。(3)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2、聚众共同犯罪(1)参与人的复杂性,并处于非固定状态(2)行为的公然性(3)行为
17、的多样性 聚众犯罪的条文归纳:在现行刑法典中,共有 11 个条文规定了聚众犯罪问题,其中有 8 个是在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即第 289、290、291、292、301、303、309、317 条),另外是第 242 条第 2款、268 条、371 条。,关于聚众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范围,现行刑法典对此规定有四种模式:,(1)所有参与聚众活动的人均构成犯罪,即 317 条的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2)聚众进行违法活动的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而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如 268 条聚众哄抢罪、290 条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冲击国家机关罪,292 条聚众斗殴罪;(
18、3)首要分子与多次参加者构成犯罪:301 条聚众淫乱罪;(4)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聚众犯罪,而其他参加者不构成聚众犯罪:如 289 条聚众打砸抢行为抢走财物或者损毁财物的,291 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42 条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此时,其他参见者定妨害公务罪)。3、集团共同犯罪可能是必要共犯,也可能是任意共犯。(1)人数较多(2)较为固定(3)目的明确,二、事前通谋的共犯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在行为进行前就有过犯意联络的情况。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在犯罪行为进行中才进行犯意联络的情况。三、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看犯罪有没有分工,有分工的是复杂共犯,没
19、有分工的是简单共犯。四、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 特殊共犯指的是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以外的共犯就是一般共犯。,第三节 我国刑法规定的共犯人及其刑事责任,一、主犯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其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但是要注意在分则中规定的“首要分子”并不一定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人,对其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二、从犯,1、起辅助作用的犯罪人,即帮助犯。2、起次要作用的犯罪人,即次要的实行犯、次要的教唆犯。3、刑事责任:部分行为承担全体责任,在此前提下对其的量刑原则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为特定犯罪提
20、供资助、协助等帮助行为但不作为共同犯罪论处的情形:一、向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活动进行资助行为的,直接单独定性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7条)二、向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犯罪行为提供资助的行为,直接以资助恐怖活动罪(修正后的第 120 条之一);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直接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第 358 条第 3 款)。但需要注意,如果行为人为他人实施相关犯罪提供了实行行为的帮助,则成立相应犯罪的共犯。,三、胁从犯,1、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2、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
21、择的自由。3、胁从犯必须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如果行为人虽然是被胁迫参加,但却起主要作用,则按照按主犯来处理。胁从犯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教唆犯,(一)教唆犯的成立条件:1、教唆对象合格。被教唆人必须是事实上具有责任能力的人。2、教唆对象和教唆内容特定。教唆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如果唆使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则是“煽动”。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的行为。3、教唆行为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并进而使之实行犯罪。唆使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如果仅仅是强化犯意,则成立帮助犯。4、教唆导致出现独立犯罪时,成立教唆犯;仅仅是出现加重犯时,不成立教唆犯。5、教
22、唆必须是故意的,如果过失教唆则不能构成教唆犯。(二)教唆犯的特殊情况 1、教唆犯包含间接教唆。2、教唆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行为:教唆他人吸毒罪;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妨害作证罪。(三)教唆犯的处罚: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犯一般情况下都是按照主犯来处罚,因为能够引起他人的犯罪决意,当然是起主要作用。但是在两种情况下有成立从犯的余地:(1)存在数个教唆犯的情况下,有起次要作用的教唆犯。(2)教唆从犯的也是从犯。2、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个不满 18 周岁的人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人。3、理论上的教唆未遂:指教唆行为没有造成
23、危害结果。即刑法第 29 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理论上的教唆未遂具体有四种情况:第一种,被教唆人拒绝教唆犯教唆的。第二种情况,被教唆人虽然接受了教唆,但是却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第三种情况,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并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所致。第四种情况,被教唆者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教唆的性质不同。,第四节 共同犯罪中的特殊问题,一、共同犯罪停止形态问题 1、基于“部分行为承担全体责任”的共犯处理原则:一人着手,全体着手;一人既遂,全体既遂。2、部分犯罪人的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导致犯罪既遂结果没有出现的,自动放弃者成立犯罪中止,未自动放弃的犯罪人
24、成立犯罪未遂或者预备。3、部分犯罪人有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但是没有阻止犯罪既遂结果出现的,原则上成立既遂。但是首谋者之外的共犯人在预备阶段撤出原因力的,成立犯罪中止。,二、共同犯罪与身份,1、身份犯仅就实行犯而言,对于教唆犯和帮助犯则不需要特殊身份。2、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共同犯罪时,应当按照实行犯的犯罪性质决定共犯的性质。如果各构成自己身份所涉及罪名的实行犯时,最终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的模式处理。特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共犯认定的司法解释中,以主犯的犯罪特征来决定共同犯罪的性质。,三、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原则上适用一般的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采取法定符合说解决问
25、题。如甲与乙共同杀丙,却误打死了丁,两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如甲教唆乙杀丙,丙却误杀了丁,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但是在出现过失的情况下不成立共犯,如甲教唆乙杀丙,乙不小心打坏了丙旁边的珍贵文物。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但乙单独为过失损坏珍贵文物罪承担刑事责任,由于乙的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损坏珍贵文物罪是想象竞合的关系,对乙最后也按照故意杀人罪未遂处理。,第七章 罪 数 第一节 实质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是与单纯的一罪相对而言的,其最根本点在于只有一个犯罪构成,故为“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1、继续犯亦即持续犯,是指出于一个罪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26、。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始终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2、对于继续犯,不论其长短,均应以一罪论处。3、继续犯的持续时间跨越新旧两法时,应适用新法,依然只成立一罪。二、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共罚的事后行为”)1、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下,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2、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所以不成立新的犯罪,主要是因为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三、法条竞合,(一)概念 法条竞合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1、因为主体形成的法条竞合。如刑法第 433 条和第 378 条。2、因行
27、为对象形成的法条竞合。如第 258 条和第 259 条。3、因行为手段形成的法条竞合。如第 224 条和第 266 条。4、因危害结果形成的法条竞合。如第 233 条和第 133 条。5、因犯罪目的形成的法条竞合。如第 363 条和 364 条。6、同时因手段、对象等形成的法条竞合。如第 193 条和第 266 条。(二)法条竞合的处理 1、“特殊法优先”:(1)法律有明文规定:如第 266 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被不同的法律所规定。2、“重法优先”:(1)法律有明文规定:如第 149 条。(2)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并且没有禁止“重法优先”的规定,适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时会导致罪
28、刑失衡。,四、想象竞合犯,1、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满足数个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所以原则上按照最重罪的犯罪处断。2、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区别:(1)想象竞合的判断必须基于对具体事实的分析,而法条竞合则仅依据法条就可以作出判断。(2)想象竞合犯中出现了数个危害结果,侵害数个法益,而法条竞合犯只造成一个犯罪构成的结果,两个法条所保护的法益在该案件中一致或者高度重合。,第二节 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1、指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2、连续犯的数次行为,应该包括数次行为都独立构成犯罪,数次行为都不独立构成犯罪但整体上构成
29、犯罪,数次行为中有的独立构成犯罪,有的不独立构成犯罪。3、处理:(1)数额犯: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累加数额以一罪处理;(2)非数额犯:以一罪从重处罚。,三、牵连犯,(一)概念 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关系的判断:(1)主观上其数行为须具有犯罪目的同一性;(2)在客观上存在目的行为与方法或手段行为的牵连(即主从关系)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3)根据类型说,只有当某种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时,才认定为牵连犯。,(二)处理原则,1、牵连犯以“从(择)一重罪论处”为处断原则。2、如果有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明确
30、要求,就会数罪并罚。(1)基于刑事政策从重打击而并罚的有:有组织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前者可谓原因行为,后者可谓结果行为),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见 120 条第 2 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见 294 条第 3 款)。(2)基于罪刑相适应而并罚:实施第 140 至 148 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
31、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该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本身又触犯其他罪名如放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的情形下,应以保险诈骗罪与该具体之罪实行并罚。(3)基于刑罚预防目的而特殊规定: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行为的,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四、吸收犯,1、是指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因为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罪处断的犯罪形态。2、吸收关系指数行为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常常处于同一犯罪的过程: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典型例子如行为人盗窃枪支后又私藏的;伪造货币后又出售或运输的。3、吸收关系包括: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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