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二7P.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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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二)7,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所谓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本类罪的构成特征如下:(一)本类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二)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妨害国家管理社会的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来说,行为人实施的妨害国家管理秩序的行为有以下九类:,1.扰乱社会秩序;2.妨害司法;3.妨害国(边)境管理;4.妨害文物管理;5.危害公共卫生;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8.组织、强迫、引诱、
2、容留、介绍卖淫;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三)此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也有少数特殊主体;多数犯罪的主体限于自然人,也有少数既可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如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还有个别主体只能是单位(如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四)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也有少数犯罪表现为过失。在故意犯罪中,有的犯罪还要求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如赌博罪、倒卖文物罪。,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的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为九类,它们依次是:(一)扰乱公共秩序罪,共35个罪名:(二)妨害司法罪,共17个罪名;(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共8
3、个罪名;(四)妨害文物管理罪,共10个罪名;(五)危害公共卫生罪,共11个罪名;,(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共14个罪名;(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共12个罪名;(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共7个罪名;(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共5个罪名。本章涉及到刑法91个条文,共计119个罪名。占刑法规定的全部罪名的四分之一强。,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一、扰乱公共秩序罪概述(一)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扰乱公共秩序罪,是指故意或过失破坏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扰乱公共秩序,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本类罪的特征如下:1.本类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所谓公共
4、秩序,是指根据社会规范所维持的正常的公共状态。,2.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不法手段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此类犯罪中,大多数是作为犯,但也有个别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还有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3.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主体既有自然人,也有单位,在自然人犯罪主体中,主要是一般主体,但也有特殊主体。4.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此类犯罪。,(二)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种类本类犯罪共包括35个罪名。,二、妨害公务罪,(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特征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
5、行代表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下列几类人员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1)在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由法律、法规授权从事公务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4)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委
6、托的从事公务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2.客观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1)关于暴力、威胁的方法(2)关于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或执行任务(3)关于“造成严重后果”3.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
7、、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特征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体而言,行为人明知自己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会发生扰乱国家对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的危害后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发生。本罪的主观方面特征在实践中较易发生问题的主要是行为人认识错误的问题,具体又可进一步分为以下几个问题:,(1)行为人对侵害对象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2)行为人对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合法性的认识错误(二)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认定1.妨害公务罪与非罪的界限2.妨害公务罪与近似犯罪的界限3.妨害公务罪的罪数形态的认定,(三)妨害
8、公务罪的处罚刑法277条规定,犯妨害公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三、招摇撞骗罪,(一)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招摇撞骗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其次要客体是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招摇撞骗罪的客观特征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行为人必须冒充国家机关工
9、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具体冒充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二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是职级较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级较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或者同种类的下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以及同种类同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其他地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冒充的方式,可以是明示的方式,也可以是默示的方式。,(2)行为人必须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务炫耀并骗取非法利益。所谓非法利益,既包括骗取财物,也包括骗取信任,骗取职位,骗取政治荣誉、政治待遇等。
10、3.主体特征招摇撞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4.主观特征招摇撞骗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二)招摇撞骗罪的司法认定1.招摇撞骗罪与非罪的界限2.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3.招摇撞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界限4.招摇撞骗罪罪数形态的认定,(三)招摇撞骗罪的处罚刑法第279条规定,犯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非法侵入
11、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特征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1)行为人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必须是违反了国家规定。(2)行为人必须是实施了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所谓“侵入”,是指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
12、称特定系统)。,其主要方式有:不具有合法身份者冒充合法身份者进入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过采用计算机技术破译密码、绕开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卫机制进入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3.主体特征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在实践中,本罪的主体一般具有相当的计算机技术和知识。,4.主观特征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的性质是非法侵入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决意为之。(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认定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罪的界限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近似犯罪的界限3.非法侵
13、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特殊形态的认定,(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罪数形态的认定(三)非法侵入信息系统罪的处罚刑法第285条规定,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
14、、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首先,必须要有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其次,编造、故意传播的必须是虚假的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这里的恐怖信息具有如下特征:(1)内容的恐怖性;(2)内容的虚假性;(3)内容的具体性;第三,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社会秩序的结果。,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二)编造、故
15、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司法认定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与非罪的界限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界限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罪数认定,(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处罚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291条的规定,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年5年以上有期徒刑。,六、寻衅滋事罪,(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的构成特征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
16、公共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又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3.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二)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1.寻衅
17、滋事罪与非罪的界限2.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3.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的界限。(三)寻衅滋事罪的处罚刑法第293条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七、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
18、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1)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的对象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将其归纳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
19、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行为的方式是组织、领导、参加(3)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即成立本罪。3.主体特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成立本罪。,4.主观特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具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故意只限于直接故意,而不包括间接故意。(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成立以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为
20、要件。,(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1)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恐怖组织的界限(2)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违法小集团的界限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界限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数认定,(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罚刑法第294条第一款规定,犯本罪,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一、妨害司法罪概述(一
21、)妨害司法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妨害司法罪,是指妨害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行使,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妨害司法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此类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2.妨害司法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妨害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行使,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本类罪多为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只有两个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即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此类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也包括特殊犯罪主体。如伪证罪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只能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是
22、被法院判决、裁定明确指定履行某种义务的人,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4.妨害司法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此类罪。(二)妨害司法罪的种类1.有关证据的犯罪。包括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2.有关执行的犯罪。包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3.有关监管的犯罪。包括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组织越狱罪,暴动劫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4.有关法庭秩序的犯罪。即扰乱法庭秩序罪。5.连累犯。即;因自己的行为与其他已经实施了犯罪的人
23、或犯罪物品有关而构成的犯罪,包括窝藏、包庇罪以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妨害司法罪涉及刑法 13个条文,共有17个罪名,二、伪证罪,(一)伪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1.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又往往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伪证罪的主要客体。,2.伪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24、,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构成伪证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伪证的行为(2)伪证的行为必须发生的刑事诉讼过程中(3)必须是“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伪证3.主体特征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4.伪证罪在主观方面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实施伪证行为必须出于直接故意,行为人一般具有陷害他人或者包庇犯罪的目的。(1)伪证罪的故意内容(2)伪证罪的犯罪目的(3)伪证罪的犯罪动机:第一,出于亲情或者报恩,试图帮助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第二,害怕牵连出自己的问题,因而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掩盖事实真相。第三,出于报复心理
25、,意图陷害他人。第四,因收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等的贿赂或者得到将给某种好处的许诺,而作伪证。第五,因受到威胁、要挟而作伪证隐瞒事实真相。犯罪动机能显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从而影响定罪量刑。,(二)伪证罪与非罪的界限1.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伪证行为2.行为人的伪证行为是否是法定的伪证犯罪行为(三)伪证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305条的规定,伪证罪的法定刑分为两个档次:一是犯罪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犯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窝藏、包庇罪,(一)窝藏、包庇罪的概念的构成特征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或者为其提供钱财,帮助其逃匿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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