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权益保护》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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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09/01,1,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主讲:中南大学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2008/09/01,2,第七讲 就业权益保护,2008/09/01,3,课程内容简介:,一、新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介绍,二、大学生求职过程中的权益维护,三、大学生就业后劳动保障权益维护,四、大学生劳动保障争议的解决途径,2008/09/01,4,一、劳动保障新法律体系介绍,1、劳动合同法2、就业促进法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5、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08/09/01,5,二、大学生求职过程中的权益维护,1、就业歧视(1)性别歧
2、视;(2)生理歧视;(3)健康歧视;(4)经验歧视;(5)学历歧视;(6)户籍歧视;(7)年龄歧视;(8)地域歧视。,(一)大学生求职过程中的侵权行为,2008/09/01,6,2、欺诈 包括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对大学生的欺诈,具体表现在:(1)夸大或隐瞒单位实际情况,引诱毕业生上当受骗;(2)非法传销诱骗和坑害毕业生;(3)签订高额违约金的就业协议。3、非法要求提供担保;4、扣押证件;5、非法组织实习或者勤工俭学,谋取利益;6、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非法收取中介费用。,(一)求职过程中的侵权行为,2008/09/01,7,(二)新法律体系下对求职过程中劳动权益的维护,1、对公平就业权的保护。就业促进
3、法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2008/09/01,8,(二)新法
4、律体系下对求职过程中劳动权益的维护,2、畅通就业服务平台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3、对担保和抵押明令禁止(第41条)4、畅通维权途径(第61条),2008/09/01,9,(1)就业歧视的维护途径 劳动保障监察 直接提起诉讼(2)非法欺诈、担保
5、、扣押证件的权益维护 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争议仲裁 诉讼(3)对实习权益的维护: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二)新法律体系下对求职过程中劳动权益的维护,2008/09/01,10,1、什么是就业协议书2、签定就业协议的要求3、就业协议书的内容4、高校对就业协议书的管理5、签约注意事项,就业协议书,2008/09/01,11,1、订立劳动合同原则2、劳动合同内容3、劳动合同解除4、订立合同注意事项,劳动合同,2008/09/01,12,三、就业后的权益维护,(一)就业后的侵权现象1、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以就业协议书代替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书不是劳动合同(1)性质不同(法律依据不同)(2)内容有别(
6、3)签定时间不同(4)签定目的不同(5)签定主体不同(6)时效性不同(7)争议解决方式不完全相同3、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第19条)4、签订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齐全(第17条)5、协议不参加社会保险,2008/09/01,13,(一)就业后的侵权现象6、无故克扣、拖欠工资7、违法解除劳动合同8、违法终止劳动合同9、不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附随义务,侵害劳动者权益10、违反劳动工时标准,侵害劳动休息权益,2008/09/01,14,(二)新法律对就业后权益的保护,1、劳动合同签订权;2、引导劳动合同长期化;3、细化和调整劳动合同必备条款;4、劳动合同可备条款更加倾向劳动者;5、无效劳动合同将更为
7、宽泛;6、劳动合同履行原则更为具体;7、劳动合同变更强调双方协商一致;,2008/09/01,15,(二)新法律对就业后权益的保护,8、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法定化;9、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调整;10、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完整明确;11、劳动报酬权益强化;12、休息休假权益标准更为明确;13、社会保险权益刚性化;14、劳务派遣用工情形下责任明确;15、违法情形下用人单位的赔偿力度加大。,2008/09/01,16,四、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救济途径,1、劳动保障监察:劳动者权益维护的行政救济途径,3、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4、劳动争议诉讼,5、劳动行政争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基本的救济途径,2、劳动争
8、议双方和解,2008/09/01,17,(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新发展1、适用范围2、调解的新规定和程序流程3、仲裁的新规定和程序流程4、该法的出台对于维护大学毕业生劳动权益的意义和作用,2008/09/01,18,1、劳动调解仲裁法适用范围,(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完全平等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权利,还有奖励、处罚的权利;劳务关系与此不同,劳务关系双方是平等的,其不存在管理关系。,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除受劳动合同约定外,主要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约束,而劳务关系仅仅受劳务合同约束。,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除支付报酬外,还需为劳动者办理各
9、种劳动保险及其他待遇。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不存在劳动报酬以外的福利待遇。,2008/09/01,19,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新增内容。赔偿金包括:工资违约或违法应支付的;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承担的赔偿金等。,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
10、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在争议处理上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2)劳动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依据劳动仲裁法第二条规定,适用于以下劳动纠纷:,1、劳动调解仲裁法适用范围,2008/09/01,20,2、劳动争议调解新规定,(1)调解组织的条件进一步放宽,(2)企业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有所变化,(3)调解时限进一步缩短,(4)更加注重规范调解行行为,(5)明确了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6)调解程序不是必经程序,(7)特殊调解协议可申请支付令,2008/09/01,21,劳动争议调解流程图,受理,不受理,调查,达成调解协议,召开调解会议
11、,未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书面或口头),不履行调解协议,2008/09/01,22,3、劳动争议仲裁新规定,1、仲裁管辖采合同履行地优先,方便当事人提起仲裁,根据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仲裁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形:用人单位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与其经营所在地不同,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同,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者的工资关系所在地不同等情形,当这些“地域的不同”跨越了不同的行政区域,就涉及到管辖问题,有时还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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